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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机制的探讨】监管机制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企业年金,在我国是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而来的。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表明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制度正式转为企业年金制度,两个办法对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框架、操作环节、监管细节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企业年金要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严格的财税政策和有效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如何建立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立法建章,依法监管
  
  根据美国一百多年来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监督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我国目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我国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督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基本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出资人、参与及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立法既可以通过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条款来实现,也可以根据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特点另立新法。
  企业年金财税政策方面的监管与国家其他税务管理的着重点有根本的不同。国家税务管理工作的着重点是以为国家多收税、多聚财,为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为最终目的。而对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的监管则必须集中于保证国家通过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待遇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这一目标就是通过计划的职员覆盖率、即得受益权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使企业年金能够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足够的退休收入,从而使企业年金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主要支柱。在保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交款时和在职工个人从计划中提款时免税、减税和征税的准确性,从而严防骗税、偷税和漏税的腐败现象。因此,不管是在对现有的《征管法》的修改增补还是另立新法的内容中,都应该考虑和反映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这一特点。
  在内容方面,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有关法规应该就如下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法的主体;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门和机关;主管部门和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范围;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行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税务申请、税务登记申报、财务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年度申报和在提款时纳税申报的要求;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计划其他行政管理的有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所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银行和其他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账户时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有关证件中登录其账户账号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年度的由独立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负责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税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和要求;企业年金计划向计划参与者就其财务情况做年度披露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财务政策进行稽查的制度和检查方式;对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进行征税的税务控制的规定;对整个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的信息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制度等。
  法律条款方面,对主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政府部门、它们的职权范围、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检查制度等方面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基层一线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权利较大,再加上社会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如果不对税收执法权从机制上强化制约,就极易出问题。从国际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以及我国税收管理的实践看,税务系统反腐倡廉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必须从立法的基础上和从机制上分解、上收、制约有关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政策的执法权。此外,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年金计划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门申报、登记、申请免税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上门申报缴税的制度。
  该法律法规还应该就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和管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应该收缩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权,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专业化,并将管理执法权从有关部门的基层第一线上收和分解,以从法律的机制上减少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行权的随意性。
  
  二、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
  
  由于对企业年金发展和普及的鼓励手段是通过给予税收优惠的待遇来实施的,负责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主管部门应该由税务局来承当。另由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上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中央级税务方面所享受的优惠待遇,目前存在的税务管理的两个系统,即中央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监管应由中央税务系统来统一负责。
  同整个税收管理的体系相似,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也存在着管理、稽查、征收、和处罚四个环节。本人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中专门设立一个“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而不将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四个环节的不同职能分散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设有的各司局当中。参考美国税务局雇员退休金计划司的机构设置,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可根据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各个环节职能下设四个处:政策法规处、运行管理处、稽查处和财务管理处。在企业年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由于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和财务管理同其税收优惠各项要求的管理密切相关,作者认为,企业年金计划财务管理的责任和职能应由国家税务局主管企业年金税务政策管理的部门来负责,而不像美国那样,将这一职能设置在劳工部的管辖之下。
  政策法规处应主要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优税改革的建议;拟定企业年金优税合格要求的规章实施并负责对这一方面所指定政策的调查研究。此外,该处还应与国家税务总局下所设的政策法规司相互协调,保证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同整个国家的税务政策的制订相符合。
  运行管理处则负责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行至终止整个过程中财税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其职能包括接受和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税务等记和申请并对计划的建立进行建档和备案;审阅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监督、检阅和审查企业年金计划所需填报的各种表格并将表格中所要求的内容输入中央电脑备案系统;同国家税务总局下直属的所得税管理司、征收管理司进行协调和合作;并负责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
  稽查处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对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项要求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指导各个省市国家税务局分支机构中所设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稽查的部门的工作监督和实施;办理企业年金违章运行的案件和立案的调查及有关事项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和统一国家税务系统中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稽查工作。
  财务管理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的财务管理制订规章和制度并对其财务和账户管理方面实施监督和检查;同运行管理处和稽查处密切合作确保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制度;并对计划将其财务情况向计划参加者进行年度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上对企业年金财税制度监管的中央级的体制的建立的建议旨在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统一监管,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管理、稽查和征收的分工制约的机制和制度。
  除以上的中央级的管理体制以外,还应在目前国家税务局在各省、市、自治区和其他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国家税务局地方分支机构中建立与中央级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制度相对称的地方分支机构,如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建立下属的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处,并下设同样的四个科。这些地方分支机构的主要责任和职能是按照中央级部门所制订的方针和政策,具体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监管。
  
  三、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
  
  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机制除了要有严明的规章制度、有效的管理机构之外,关键还在于人,在于建立一支掌握现代科技手段、高素质的监管干部队伍。作者认为,队伍建设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主观上,加强和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客观上,建立“任人唯贤”的竞争机制,加强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从而减少和杜绝“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
  从主观的机制建设角度来讲,首先,培养监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素质是至关重要的。行之有效的企业年金监管系统一方面靠技术,一方面靠人才,技术再好,人的思想素质跟不上也很难搞好。其次,对有关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加强也是建立专业化企业年金监管队伍的关键一环。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税务局对其有关企业年金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养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比如,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监管人员应该作为一生职业的专业人员来培养。在职业开始时应起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最好是学经济学、金融学或法律的本科专业。招聘后,应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集中学习和训练,集中学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征管法方面对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的各项要求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此外,应该通过举办定期的集训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等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来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也可以利用互联网,鼓励基层监管人员将第一线监管的实际问题、难处反映到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司中负责技术指南和细则的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收到这些疑难问题后,进行统一的解答,并将答案通过电脑互联网通知各地分支机构。
  另一种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和业务水平的分支机构训练方法是,通过定期的地区或全国性的电话会议(telephone conference)将对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实际监管中的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将成功经验传播给全国各分支机构。另外,在大学中开设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税务政策和其他方面的专业课程一方面有助于培养这方面的本科生,使其一毕业就可以录用到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管系统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专业上的培训、补充和提高,从而加强监管队伍中的业务素质的质量和水平。
  从客观的机制建设角度来讲,应该结合目前我国的税务系统中正在开展的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以竞争激励为基础的“任人唯贤”的用人机制,对行政和人事管理权建立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杜绝滥用人事行政管理权的行为,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环境。美国税务系统中对企业年金监管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也有很成功地经验。除税务总局等高级官员是由总统直接任命以外,其他下级的监管人员完全都是由职业、专业人员或律师来承担。他们的任用和提拔完全根据工作中的表现和业务水平来决定。
  建设企业年金专业监管队伍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明确部门职责,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岗位权责分明和权利监督。对由于失职渎职、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涉嫌其他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并坚决清除出监管队伍,以此教育和纯洁监管干部队伍。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财税 企业年金 监管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