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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探讨【探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的改革,工程监督管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健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 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 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 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 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1.1 政府的宏观和间接监督管理
   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体系,通过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巡查制度及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控制及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监督,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1.2 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 涉及面很广, 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 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以前以工程实体质量为重点的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法律、 法规和规范, 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 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的完善。
   1.3 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 应突出全过程、 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这既反映了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思想。 它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涉及到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备案、使用维护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1.4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法是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日趋完善, 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确实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力、 有效, 就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改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充分体现法律法规国际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 监督行为法律化和管理方法科学化的特征, 促进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时代,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是保证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管理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二、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具体措施
   2.1 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 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摆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 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无论是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机构, 都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要深化改革, 精简机构和人员, 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 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承担; 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 滥作为和封闭分割管理、 政出多门的状况。这样有利于统一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使同行业企业能在统一标准、 条件下经营, 开展竞争、 优胜劣汰, 保证建筑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引导全行业合理发展。
   2.2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应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为了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开、 公正、 公平和廉洁、高效, 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 根据 《行政许可法》 关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向。
   2.3 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对原有的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 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监督力度,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 监督面越大, 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 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 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 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 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 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 信誉、 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 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 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抗震结构、 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2.4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 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5 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 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如果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的情况,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 因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区分。
  三、我国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多头管理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质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 交通、 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现如今,又成立了人防质量监督站,地下部分人防监督站也参与监督。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 容易政出多门, 界限不清, 职责范围不明,不利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统一管理, 整体协调, 系统运作, 更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不利于建筑市场良性循环运作,不利于监督管理系统的协调发展。
   3.2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 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 导致执法受到影响。 讲人情、 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由监督机构实施, 在执行执法取证、调查等工作除了监督机构外, 其它部门或机构难以实现完成; 加上因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其特有的专业性、 工程质量特有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正确高效执法的,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 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 受其它外来干涉影响, 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 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四、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4.1 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约束机制, 遏制质量监督中的腐败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拥有政府给予的技术管理的职权。其职能可对建设、施工、 监理、 设计、勘察等单位质量行为的管理。针对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的寻租及腐败等问题,应该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起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约束机制。首先, 加强机构内部的制约。工程质量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的执法监督, 只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系统形成过程的各质量要素,运用技术、 经济手段, 依靠行政执法地位, 才能以与工程建设水平相适应的机构组织体系,人员配置及职责体系、检测等配套的技术手段, 完成质量监督任务。 因此, 质监机构的组织、 人员、 设备、 技术手段等内部因素的优化配置程度,对监督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其次, 加强建设主管部门的制约。 建设主管部门可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监督机构的行为及其有关领导的行为进行制约,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有效的手段、 措施。
   4.2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执法存在的问题,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 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 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物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在建筑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众多,要求我们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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