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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_浅析现行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的弊端及相应对策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不断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的结息产生极大的冲击力。本文就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修改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弊端;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不断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利率变动比较频繁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作为一名基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和管理人员,现就结息方式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修改建议与对策。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方式
  自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现行的结息方式一直是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的,即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从多年的基层实际工作中感受到,这种结息方式在存款利率固定不变或变动起伏不大时期较为合理。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近期存贷款利率政策频繁调整,就暴露出该结息方式的一些弊端。
  二、每年按挂牌日定期结息之弊端
  (一)近期存款利率变化的前后对照
  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这是央行2011年第三次加息,也是自2010年以来第五次加息。从2010年10月到2011年7月7日,央行连续5次调整了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由2010年6月30日的1.71%调整为2011年的3.1%。活期利率由2010年6月30日的0.36%调整为2011年的0.5%.由此可以看出,央行在不同时期分阶段上调三个月存款利率,而公积金是按6月30日央行挂牌利率来付息的,这样势必会给缴存职工和管理中心带来不利影响。
  (二)利率变动较为频繁的年份,容易使缴存职工利息收入产生“大起大落”之现象
  对缴存职工来说,由于计息期是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因此在一个结息年度,无论利率调整多少次、调高或者调低均按6月30日的挂牌利率执行。且按照规定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职工公积金账户。在这种计息方式下,一旦国家利率呈下调趋势,到结息日时职工利息收益会降低,并且缴存余额越大,损失越大;而利率呈上升趋势,到结息日时职工利息收益又会加大,容易使缴存职工利息收入大起大落。目前职工的缴存余额越来越大,这种变化会越来越明显。现举一简单的利率上调例子做一说明:如果某职工账户缴存余额为10万元(不考虑活期利息),2010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1.71%,给职工结息应为1710元,而以2011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2.85%计算,则给职工结息应为2850元,前后出现了极大反差。同理,若利率下调,则情况相反。缴存余额越大,这种情况越明显。
  (三)央行调息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影响不容忽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对增值收益有一定的影响,而利率调整对增值收益的影响会更大。近年来,我国频繁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利率的调整对其影响是非常直接的。如果存贷款利率上调,当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将大大减少,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来源就不难看出。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委贷、归集手续费支出。而我国现行的结息方式一直是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按照单位存款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一年期、半年期和三个月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在存贷款利率上调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的收益要到下一年才能体现(按有关规定,贷款遇利率调整时,要到次年元月才能调整利率。),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则是从上年7月1日就要以当年的6月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这里就存在一个利率执行上的不对称问题,即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与贷款利息收入按调高前的低利率计算,而利息支出却按调高后的高利率执行。由于这种收入滞后、支出提前的状况,会导致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大大减少。
  另外,在增值收益中,利息支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因会计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而产生的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年终按上一结息年度计息总额的50%预提。当结息年度挂牌利率调升较大时,所预提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时,只会加大当年的业务支出。且明年的应付利息也要相应加大,因此业务支出还会再加大。这就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大幅下降;然而,如遇国家利率出现下调,则结果又刚好相反,那就是增值收益又会大幅上升。增值收益由于存款利率的调整出现“大起大落”,造成年度之间增值收益的极不平衡。尤其是对于一些归集余额较大的城市,这种变化越明显。现举一简单的利率上调例子做一说明:如果以管理中心的归集余额为10亿元来讲(不考虑活期利息),2010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1.71%,给职工付息应为1710万元,而以2011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2.85%计算,则应给职工付息2850万元,两者相差1140万元,形成了极大反差。同理,如若利率下调,则情况相反。归集余额越大,这种情况越明显。有时,增值收益还可能出现负值。
  三、关于修改结息方式的建议
  鉴于以上所述,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修定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方式。
  (1)每年定期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或采取加权平均利率
  公积金中心应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息现行结息方式实际上参照的是商业银行以前的活期存款计息模式。而银行早在2005年就已经对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改成了按季结息,我们却依然在沿用银行已放弃的结息模式。并且由于此种结息方式的确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尽快调整此模式,建议改为每年6月30日结息,但结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应实行分段计息或采取加权平均利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由利率调整频繁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的大起大落,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出当年的增值收益情况。
  (2)将按年定期结息改为按季定期结息
  参照商业银行目前的结息模式,由每年定期结息,改按每季定期结息。这样,即使在存贷款利率调整频繁的年度,增值收益、利息收入所出现的“大起大落”现象都将得到改善,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长远发展。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施十多年,采取何种结息方式,既关系到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会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事关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和“住有所居”。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尽早修订科学、完备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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