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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探析]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体育赛事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将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体育表演法律关系和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两个部分,是合理构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应然选择。这种区分不仅可以预防体育赛事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避免行政权、刑事司法权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不适当干预,为体育赛事可持续发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84-04
  体育赛事亦称体育竞赛或竞赛表演,是指以“具有市场营销、项目管理、组织文化等背景特征,受运动项目、竞赛规则以及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制约,能够提供体育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以满足体育消费者多种需求的特殊活动”。自1997年11月24日国家体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撤销了具体管理运动项目的训练竞赛一、二、三司,调整成立实体化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来,我国体育赛事在市场化运作中取得了巨大的进展,2007年的女足世界杯、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证明我国体育赛事成为体育领域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一部分。成功的体育赛事,不但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赛事产品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给赛事组织方、赞助商和媒体提供很好的获利和宣传的渠道,对大众体育意识的提高,对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体育赛事运作是从计划经济的“举国体育”演化而来,传统的以行政法、刑法为主的调整体育赛事的理论和立法,已不能适应体育市场化运作的需要,相对于调整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繁荣来说,如何从体育赛事的民法基础理论上取得突破,实现民法与体育赛事的对接,已成为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私法的核心概念是权利还是法律关系,在法学史上存在着反复的认识过程。萨维尼认为,权利的深层次基础在于法律关系,因此其私法体系是在区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构建的。在冯?图尔1910年提出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之后,法律关系丧失了私法的核心地位。近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主张应当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变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笔者认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及核心,是价值取向问题;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是讲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立法技术)问题。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是为了处理各种民事方面的社会关系,正确协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观察,民法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
  法律关系是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由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表现法律体系所适用的社会现实上,被认为是合适的框架,因而其被用作整理法律及展示法律的技术工具,学界也普遍认为法律关系是私法构建的工具和逻辑起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诸多法律关系,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基础和根本的地位,不从理论上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体育赛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从理论上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对于体育赛事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及法律的适用,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搭建和构筑我国体育赛事法的基础。我国传统的体育赛事法及其理论,是以体育行政法搭建而成,目的在于对赛事的行政管理,无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复杂的体育赛事法律关系。事实上我们分析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就会发现体育赛事活动是由不同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串联而成。如体育赛事的承办,需要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签订赛事承办合同;赛事承办方为了吸引优秀运动员参与,需要与运动员签订参赛合同;为了筹措资金,赛事组织者需要与商家签订赛事赞助合同;为了保障赛事的正常进行,赛事组织者需要与相关主体签订赛事保险合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赛事保障合同、场地设施租赁合同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体育赛事法律关系,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处于基础地位和保障地位。毫无疑问,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对整个体育赛事法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从方法论上看,可以为理论研究人员与私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民法方法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就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其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再次,理顺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体育赛事法的私法的实现技术获得一种内部化的处理方式。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见民事活动,以及参见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二、探寻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形成了一套以行政管理体系和以刑法调整体育赛事关系为主的法律机制,重教化、轻法治,重行政管理轻民事协调,重事后严刑制裁轻事前民事疏导是这一制度的特质。与这种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这种现象并非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偶然,它的内在根据是市场经济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机制的必然的和特殊的依赖。
  1.体育赛事市场化要求参与赛事活动的主体必须具有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市场经济的最本质特征是市场主体的人身自由和彼此间的地位平等。这既符合理性,也符合实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普遍形式为市场交换,而交换者只有处于平等地位和自由的条件下,交换才可以顺利进行,其结果才可能公平,否则只能是超经济的强制,其后果必然是经济的萎缩与窒息。这种平等自由的观念不仅被近代各国宪法所确认,更重要的是直接引申出了民法中的平等和私法自治等一系列原则。
  2.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赛事的资源配置基本上依赖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社会的资源配置都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依靠直接的计划命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依靠民事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社会的财产关系集中体现为财产的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静态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归属和对财产的利用,民法中对应的是物权法律关系,物权中自物权主要体现财产的归属,他物权 则主要反映了财产的利用。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转让和对财产的继受,债权中的契约关系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最佳途径,契约关系之外的债对资源的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可以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对资源的配置,必然造成资源配置的混乱、浪费和无效率。
  3.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赛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和良好秩序的建立也依赖于民事法律关系。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和本能,受市场信息的影响和指挥,体育赛事参与者靠着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诱导,进行着“比较优胜”的自由选择,并使体育赛事市场充满活力,这便是体育市场化的基石。随着体育赛事的模式转型及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体育赛事参与者找到了消除贫困的有效途径,原来的秩序和机制已经瓦解,新的秩序和机制正逐步建立,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利益和观念碰撞与冲突。这除了必要的道德引导和适当的行政制裁及刑法处罚外,更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对市场主体的资格、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客体的范围等进行科学的确认和界定,才能实现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事先疏导和科学调整。否则,就必然会继续出现贿赂、假球、黑哨等赛事腐败现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满,引起社会的动荡。
  三、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总类,是一个从纷繁复杂的具体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抽象概念,也是对体育赛事运动规律的抽象概括。同时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又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实实在在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育赛事活动中,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各种各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必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化,这样才能把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就是将概括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细化,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级别层次,分级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律和特点,最终为适用法律确定基础。
  1.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民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根据从抽象到具体的分类方法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基本类型、中间类型、具体类型;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等。这些分类方法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划分均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如有学者就借鉴和套用上述区分标准,将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的体育赛事人身关系、体育赛事财产关系,基本类型的体育赛事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及体育赛事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中间类型的体育赛事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等;同时还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体育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体育法律关系、平权型体育法律关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基本类型、中间类型的划分问题,民法学法律关系的分类方法已基本解决,直接套用即可,在此用笔过多,没有任何新意。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重点应放在类型化的终极目标――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体育赛事的民法适用问题。
  2,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都有主次之分。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这一分类标准,可以把实践中复杂的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于支配、核心地位的第一性的体育表演法律关系;二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赛事承办方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俱乐部、运动员与赞助人的赞助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赛事保险关系、劳动(雇佣)关系、赛事保障关系、场地设施租赁关系等。
  四、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观众即体育赛事表演的消费者,另一方是体育赛事表演的参与者,包括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赛事承办人等。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赛事表演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观众观看真实比赛权及表演者真实表演的义务。这一法律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很多,择其要者分别论述。
  赛事承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客体是赛事承办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承办方按约定完成承办行为,主办方的协助义务。这一法律关系,对内主要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外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赞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赛事组织者、俱乐部、运动员,另一方是赞助人。客体是赞助行为。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赞助的款、物及行为,受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冠名权、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广告权等的许可。这一法律关系主要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参赛运动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运动员与俱乐部、运动员与裁判员、运动员与观众、运动员与赞助人等法律关系。首先,体育赛事表演活动中裁判员代表赛事组织者现场执法,保障赛事表演的顺利进行,因此赛事组织者、裁判员是运动员参赛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另一方是运动员;运动员的主要权利是平等竞赛权、生命健康权、报酬权等,其主要义务是诚实表演;该法律关系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次,运动员与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次,运动员与赞助人的法律关系,是赠与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表演裁判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裁判员与观众、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等法律关系。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内部是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外部(相对于运动员、观众)是委托授权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的关系是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裁判员的主要权利是成员权,主要义务是按裁判规则公正“执法”;协会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法律适用上主要是民法的法人制度及社团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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