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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政党司法话语权的运行模式|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执政党,是指通过制度性选举或暴力革命而执掌一国政权的政党,它可能是一个政党,也可能是多党联盟。执政党司法话语权,就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执政党对司法行为的言说权和行为权。执政党司法话语权的运行模式主要包括:执政党司法话语权运行的间接模式;执政党司法话语权运行的直接模式。
  关键词:司法;司法话语权;执政党;运行模式
  作者简介:朱前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湖北武汉430073)
  一、何谓执政党
  政党,产生于近代社会,作为与封建专制的对立物,是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确立起来的。17世纪以降,欧洲国家产生了政党,并逐渐演变成为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资产阶级政党轮替执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个别的是一党制。我国的政党制度特点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的学说是强调政党的阶级性的,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政党是为了在国家内行使权力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政党是寻求以合法的手段去追求政治目标的组织,用竞选手段在政府中寻求职位的组织就叫做政党。
  所谓执政党,是指通过制度性选举或暴力革命而执掌一国政权的政党,它可能是一个政党,也可能是多党联盟。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又称在朝党,与在野党对称,通常指负责组织政府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党。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是指在议会竞选中获得多数议席,从而负责组织内阁的政党或党派联盟,又称多数党。在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是指在总统竞选中取得总统职位的政党。而在实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内阁如果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这几个政党就都是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来实现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只能是无产阶级的政党。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发展的结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对社会各个领域实行全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民众进行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长期合作,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继续保持和发展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
  二、何谓执政党司法话语权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司法活动。广义的司法包括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职务活动。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国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这里的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等组织,它们虽然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重要而必不可少的角色。狭义的司法指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职务活动。
  在西方,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的一种权力。西方国家,司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西方国家狭义上的司法仅仅指法院的审判,这也是西方国家司法的通常意义。广义的司法包括法院和检察系统,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就被认为是美国的司法部门。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
  话语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语言学用语,也不是纯粹哲学意义上的话语。话语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指说的话,包括言说、辩论、讨论等言语活动;第二,指一种表达利益、意见、建议、需求的行为,包括参考、诉讼、投票、选举等行为形式;第三,表示一种交流关系、互动过程,不包括独自性的言说或自言自语。话语权是社会人表达意愿的资格,是社会人以话语的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政策决策的手段。话语权有两个层面:第一,指言说、辩论、讨论、交流等言说权;第二,指参与、诉讼、投票、选举等表达利益、思想、需求的行为权。
  本论文对我国和西方的“司法”都各自取其广义之意。所谓司法话语权,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各参与者对司法职务行为的言说权和行为权。由此推之,执政党司法话语权,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执政党对司法职务行为的言说权和行为权。
  三、执政党司法话语权运行模式
  1 域外视野:执政党司法话语权运行的间接模式
  (1)三权分立奠定了执政党司法话语权间接运行的制度基础
  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宪法赋予法院司法独立权,保证法官能够具有独立断案的地位。此外,法官终身制是西方国家所普遍规定了的,并且,要求法官在任职期间,必须坚守中立,以非党角色从事职务活动。这样规定的目的都在于极力限制执政党直接干预司法的行为。当然,西方国家所说的司法独立并非允许司法毫无掣肘、任性而为。在那些三权分立、实行政党政治的西方国家里面,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居于核心位置。在那里,尽管执政党不能直接领导司法,但是执政党会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司法话语权,间接影响司法,发挥制约作用,这也是执政党获得政治权威的重要途径。
  (2)执政党司法话语权间接影响司法的诸种方式
  执政党会通过行使司法话语权,影响法官的产生,进而影响司法。以美国为例,法官产生需要经由以下两种不同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选举产生。州级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经由选举而产生的。在这里,执政党的大力支持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要想当选为法官就必须获得执政党的帮助,因为执政党一般而言都会选举倾向于本党的人担任法官。第二种方式是南行政长官任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必须走国会同意和总统任命的一系列法律程序才能获得合法性。另外,在美国,有少数州的州长也拥有任命州级法院法官的职权。从表面上看,执政党无涉法官的任命,但是,从权力构架来看,执政党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操纵和控制总统和国会,所以,法官的任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执政党的重大影响。以往的事实证明,总统在考虑法官人选时,总是会考虑法官人选与执政党的关系情形,挑选和提名的对象也往往会尽量锁定耶些倾向于执政党的法官。从1860年以来,民主党总统所任命的29名大法官中,共和党人仅有3名;而共和党总统所任命的29名大法官中,也只有9名属于民主党而已。总统为什么会这样操作呢?因为联邦法官的任命同政党的政治利益息息相关,不得不带上浓重的政治色彩。这也就是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为什么在参议院会议上总是会得到执政党议员的支持,而又往往被反对党议员所否决的缘故。只要对当上法官的人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法官有的曾经担任过政府职务,每个法官都有着较丰富的政党活动履历。20世纪20至30年代,由共和党的塔夫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范?德万特,在成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前,他就 是怀俄明州共和党的主席。其后,由同为共和党的哈定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乔治?萨瑟兰,在成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前,则曾经担任过犹他州共和党的参议员。而同一时期的休斯首席法官此前也有过做纽约州州长、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候选人、国务卿的经历,是一位颇具传奇色彩的风云人物。更为有趣的例子是,1921年,作为前任总统的塔夫脱被哈定总统任命为首席法官。
  在英美两国,除了法院系统之外,司法机关还包括司法部系统与检察院系统。在那里,法院系统的政党气氛相对较淡,而司法部、检察院两个系统的政党气氛则显得浓重。在英国,上议院属于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广泛的司法权,有受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职权。保守党长期控制着上议院,其对司法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美国,司法部长有执行全部联邦立法的重要权力,在政府中地位显赫。同时,他既是美国的总检察长,对所辖区域内的本国检察官和执行官进行监督和指导,遇到最高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时则有权亲临法院,司法部长又是联邦政府的首席司法官,在司法事务上代表着美国。从这些规定上看,在美国,一方面,司法部长对最高法院是有一定制约作用的;另一方面,他是由执政党领袖任命的,又是执政党政府的重要官员。这些就都为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间接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执政党以司法话语权制约司法权,还可以经由议会这一重要途经来行使。议会通过行使立法权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构成和权能,并依靠法律的实施,获得了自身政治意图的落实。实际上,执政党却又深刻地影响着议会所做的这一切,因为议会立法工作的正常运转,是须臾不能失去执政党的有力支持的。虽然西方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拥有司法审查权,但是宪法又规定了议会拥有修宪权。如果司法机关滥用宪法条文来干扰议会法案的生效实施,议会便会利用宪法权力,扼制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关涉国家利益,执政党就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执政党的政策为准绳,服从行政机关的相关决策,维护国家利益,绝不容许司法机关按自己的见解裁断案件。
  2 本土视野:执政党司法话语权运行的直接模式
  (1)执政党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共适,是当代中国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的显著特色
  法律的社会性和功利性,决定了法律只有满足社会的需要才能赢得合法性。司法独立是人类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所追求的制度安排,然而,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超历史的客观存在,而是必须受制于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
  执政党完全与司法脱离关系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司法本身的发展。司法的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强调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无非是为了司法公平正义。但是独立本身并不必然推出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其他条件的支撑,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通过司法独立能否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也是值得怀疑的。所以,在行使司法话语权方面,中国应该长期坚持执政党对司法的领导权,直接对司法行使话语权,就显得很有必要。
  执政党直接对司法行使司法话语权不是不要司法独立,随意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司法独立也不是排斥党的司法话语权,不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和保持司法的独立性,目的都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执政党的文件中频频出现“依法”、“独立”、“公平”、“正义”等字样。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公平正义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平正义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国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和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本身都只是手段,都是为了达到司法公平正义这一目的的有效制度性手段。
  在当代中国,执政党的司法话语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程序把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使之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准则;二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执政党领导制定的法律切实得到执行;三是执政党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四是执政党考察推荐司法干部人选,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对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执政党直接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共适,是中国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的显著特色。
  (2)执政党的司法政策直接引领司法,以行使执政党司法话语权
  司法政策,是指执政党在领导司法机关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一定的司法目的而采取的司法策略和措施。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执政党主要是依靠政策来直接行使对司法的话语权,以处理司法大事和司法矛盾的,司法政策在这段时期对直接指导解决各类纠纷发挥了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在处理执政党政策与司法的问题上走过一段很长的弯路,在人们的观念中,使得政策似乎成了法治的对立面,一谈政策,尤其是谈司法政策,就是执政党包办代替司法机关,讲法治似乎就要抛开政策,似乎唯有靠法律才是一种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司法政策在行使执政党的司法话语权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借助司法政策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是实现司法目标的基本途径。与法律的稳定性相比,司法政策使执政党在行使司法话语权方面具有较大的自在性、机动性和伸缩性。
  法律在制定时会确立一定的价值目标,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原来设定的价值目标可能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了。而法律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可能通过频繁修改法律条文来实现已经发生变化的司法既有目标,这时就只有可能通过执政党调整司法政策,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来实现或接近新的目标。
  立法一旦施行,就应当被严格遵守,但对法律的反思,任何时期都是必要的,事实上,我国一直奉行从司法政策角度去考察法律及其运行。经过反思,短期内执政党的司法政策对立法不完善之处进行微调,这一般是通过司法活动,如司法解释的运作来实现,而执政党更为宏观、长期的司法政策却影响或决定着未来的立法。什么时候调整司法政策,如何调整司法政策,这是中国执政党在领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也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对司法话语权行使,对司法领导的直接特性。执政党司法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对法律存在的不确定的概念进行解释时,司法机关可以依靠执政党的司法政策为指导来对相关概念进行诠释;第二,当司法机关行使自由栽量权时,可以根据执政党的司法政策和价值目标做出正确的裁量;第三,如果法律体系存在一些漏洞,执政党的司法政策可以填补;第四,同一个事实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相互矛盾时,执政党的司法政策可以发挥其调整作用;第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问题,发挥执政党司法政策的调整作用,有效地行使执政党的司法话语权。
  无论如何,中国执政党依靠司法政策行使司法话语权, 应该自觉限制在法制的框架内,决不允许通过临时政策来突破法律,否则,就又会逆转到人治的旧轨上去。
  (3)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进行直接的司法监督,以行使执政党司法话语权
  执政党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是通过各级党的政法委来体现的。政法委作为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性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是对司法工作进行直接监督,以实现执政党对司法的领导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指出,中共中央政法委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直接行使执政党的司法话语权:第一,根据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第二,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第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第四,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政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司法、落实执政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第五,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第六,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七,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第八,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第九,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办理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列举的10点,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政法委的司法监督职能,都应该涵盖在执政党司法话语权的范围之内。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不应再设置政法委的司法领导监督职能;地方政法委在进行司法领导监督过程中往往会破坏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工作;西方国家并没有类似中国执政党的政法委这样的机构。其实,这种看法并没有全面理解中国执政党的政法委的司法监督职能。司法监督不仅仅有制约监督的功能,还有支持保障的功能,其出发点都是确保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法治文化还远没有成熟,法治理念也普遍淡薄,不少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学素质本身就亟待提高,公检法三家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还有互相推诿、缺乏合作的状况,执政党设立政法委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实行司法监督就确实显得很有必要。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少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还是要依靠政法委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发挥强有力的监督权能,才使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
  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司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初步规范了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进行司法监督工作。执政党的政法委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执政党的话语权,体现执政党的司法监督功能。政法委加强司法监督,有助于保证司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助于解决司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问题,有助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有助于改善司法环境,帮助和支持司法部门排除干扰,严格司法,秉公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诚然,政法委对司法话语权的直接行使主要是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平正义司法,而非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作出司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政法委将自身定位于具体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打破了诉讼中原告、被告、法院等边三角形的均衡架构,将执政党行使司法话语权的司法直接监督降格至参与到具体的司法程序运转中,包办司法,代替司法,这就超越了司法监督权,使得司法监督的权威性大大受损,进而使得政法委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进行司法监督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受到严重置疑。也正因为这样,就使得在当前中国如何规范和完善政法委员会直接行使司法话语权的运行模式,特别是基层政法委员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司法话语权,成为了一个富于挑战性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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