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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根源探讨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研究,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调查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的基础上,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特征及根源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预防建议。
  关键词:公职人员 经济犯罪 根源
  
   近年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不仅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分析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特点及犯罪根源,归纳提出相应对策,对遏制和预防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不是法律概念,我国刑法中没有“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用语,但是刑法中规定有关职务经济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为前提,或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务来实施犯罪行为为要件[1],这就为研究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一词,由“公职人员”和“经济犯罪”组成。公职人员是指有公共职务的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一词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但是,职务犯罪并非“公职人员”和“经济犯罪”两个词的简单组合,现在学术界关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定义主要有:1.公务员经济犯罪是指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从事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是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借鉴这些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可以定义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非国有单位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职务活动的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类对国家、社会和公众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类型。这一概念包含了三个方面:
   (1)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体: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或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工作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客体: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包括一定的经济活动或财产关系,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3)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实施经济犯罪的不法公职人员在主观方面故意心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挪用、占有或者其他的个人不法目的,尤其是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4)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必须与公职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发生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归属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特征
   由于研究对象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很难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同时进行观察,所以本文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被曝光或受到法律惩罚的公职人员进行分析,文中数据来源于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
  表1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类型
  表2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基本背景
  表3 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公职类型
  表4 经济犯罪公职人员所处行业
  表5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动机(多选)
  表6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年龄统计
   通过数据采集和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状况,笔者认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公职人员犯罪在年龄上有很大的差异性。调查的案例中,其中年龄最小的不法公职人员仅21岁,最大的68岁。表3-1反映了不同年龄段的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情况。由表中可以看出,50岁之前随着年龄的上升,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数量也呈整体上升趋势,50岁之后呈递减趋势。在41岁-50岁之间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高发阶段,占总样本的41.75%。从数据统计得出:经济犯罪最多的年龄是46岁,共有28件。这一调查数据推翻了先前学者所提出的59岁现象。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现今的实施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越发凸显年轻化趋势。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仍以贪污罪为主。调查的样本中贪污罪类型最高,有187件,占46.25,其次是是挪用公款罪,有128件,占31.75%;第三位是受贿罪,96件占总样本的24%;这些经济犯罪目标直指国家和人民财产,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具有较高的学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由于公职岗位自身要求公职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这决定了公职经济犯罪者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法律。从表2可以看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有179 人,占调查总样本的44.75%。他们虽懂法,却不守法、不用法,甚至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逃避或减轻法律的惩罚。北京市西城区原法院院长郭某,利用手中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受贿索贿[3]。
   (4)领导干部仍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行为人。400个不法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例中103人担任政府的要职,有相应的公职级别,占总样本的25.75%,基层干部案例数居所有级别案例数之首,占50.5%。普通职员只有95个案例,占总样本的23.75%。这说明大多数不法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国家所赋予的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正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充当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3.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根源探讨
   (1)“金钱化”的权力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基础
   韦伯将权力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某个行为者能够处于某种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可能性”[4],说明权力根本特征是一种力量或控制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不可被替代性。个人或利益集团会愿意花费代价去争取获得这种“垄断权”。从调查数据看,69%的经济犯罪公职人员处于要职,或受任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76.25%的不法公职人员为有一定级别的干部,此外还有31%是基层组织人员,23.75%是普通职员。虽是普通职员,但其大都从事政府部门、金融、医疗、商业等行业,掌握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不法公职人员正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充当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这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正是不法公职人员进行经济犯罪的基础。
   (2)灵活处置权为公职人员寻租提供了机会
   灵活处置权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执法弹性空间,为公职人员寻租提供了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温床。权力的客观存在为其使用者――公职人员利用公共资源寻求个人利益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5]。不法公职人员通过使用“金钱化”权力来满足自己私欲,寻得租金。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通过自由调控惩罚他人的程度而收益。最终使得人情替代制度,利益决定执行。
   (3)权力文化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提供了沃土
   权力文化衍生于以亲情、人情为纽带形成的血缘、乡缘、学缘、业缘的四重关系构成的中国特有的人情文化,“它是人们对权力关系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反应,是权力关系的观念形态。”[6]也可以认为是文化在权力运用中的具体体现。表5反映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动机除了贪图钱财外,主要以“亲戚情”、“被动受贿”、“居官自傲”等权力文化的体现。正是这种权力文化助长了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致使“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非法制观念出现。公职人员“居官自傲”的犯罪动机正是这种权力文化的体现。
   (4)监督不力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提供了情景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曾列出这样一个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他解释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而又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活动的条件[7]”。公共权力的监督乏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公共权力运行就很有可能越轨,走向腐败。掌权人犯罪原因虽多,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公共权力监督乏力。
   (5)生成于人性私心膨胀
   经济罪犯的虽然千千万万, 并不是所有的干部都腐败,贪污腐败的罪犯中,也不是生下来就是腐败者,都是在后天影响中变坏的。腐败的产生除了环境的原因,还有腐败者自身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既是人的自然本能,又是人的社会本性。如恩格斯所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8]私心太重是经不起私利诱惑的内因,利益的驱动是腐败产生的原动力。正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
   4.建议与措施
   针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归纳提出相应对策,从而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
   (1)加强廉政教育
   不断加大国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建设,并使国内能够形成良好社会风气。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价值观和全民廉政意识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内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信仰动摇,进而出现经济犯罪行为。 要坚持在全社会系统内开展廉政教育,使全社会内的公民都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等,使之形成一种良好社会文化。尤其对公职人员,更应改加强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强化作风建设,提高执法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2)培养高尚的品格及坚强的意志
   理想信念是人得精神支柱,品格意志是促使人们完成理想信念的动力。公职人员必须进行深入、持久的进行理想信念的教育,品德意志的培养,不断增强其抑制力,使之面对各种诱惑,能够自觉地克制自己的私欲,使其在诱惑面前不会产生犯罪动机,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抵制经济犯罪。像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9]。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能够有高尚的品德,有从政之德、律己之心,并能够常思贪欲之害,用自己的坚强的抑制力筑立起牢固的思想防线。
   (3)建立完善监督体系
   廉政教育,提高自身抑制力等措施要有一定的制度措施相配套,不能只有泛泛而谈的政治说教,要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监督监管制度,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首先,强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分化权力,形成相互制约,同时加强监察体系建设,从制度上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出现;其次,实现以权治权,防止权力金钱化、私有化,减少公职人员掌握特定的资源进行以权换权等经济犯罪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要加大百姓的参与力度,使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社会团体、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形成确实有效的立体化监督网络体系。
   (4)加强法制建设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成本主要取决于惩罚成本,因此要增加惩罚力度来提高其犯罪成本,不仅要严惩受贿者,同时要严惩行为者,同时扩大查处范围,增加查处力度,使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查处率大幅提高,使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由“高收益,低风险”变为“高风险,低收益”。只有保持强有力的惩罚力度,教育、制度和监督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预防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5.结束语
   本文结合现在学术界关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定义,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立足于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的数据基础之上,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特征和根源进行剖析,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参考文献:
  [1]谢睿芳.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简略探讨[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年07期.
  [2]刘志鸿. 经济犯罪问题分析[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1年.第三期.
  [3]李海龙,蒋晓辉.执法者自投法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腐败案剖析[EB/OL].https://www.nbcp.省略/article/jzcm/200906/20090600002894.shtml.
  [4]M.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G.Roth and C.Wittich, New York:Bedminster Press,1968,p53.
  [5]申来津,刘思思.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分析[EB/OL]. https://www.nbcp.省略/article/lltt/201010/20101000010659.shtml.
  [6]李锡海.文化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p253.
  [7]刘葆.腐败的成因及效应:一个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框架[J].财政问题研究.第160期.
  [8]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P140.
  [9]江泽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部和党员队伍素质[J].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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