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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社会稳定问题剖析|维护社会稳定剖析材料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在于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以及对正常诉求渠道的失望,转换思路是解决问题的方向。地域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特征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省际经济差异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在进一步分析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成因、发展趋势以及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政治体制制度在内的制度创新与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平等、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以及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政治权益,疏通利益诉求渠道,建构社会维权机制,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甚至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二元经济结构 地域冲突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频发,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其作为社会抗争的独特形式,“一般是指由利益矛盾引起的,人们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和感到社会不公时,通过集体上访、集会、静坐请愿、阻塞交通和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利益诉求,提出要求的活动,也有人称之为‘集体维权行动’”(谢岳,2005)。本文就涉及地域冲突的集体利益诉求活动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探究与分析,并揭示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与之的内在联系。
  群体性事件及其原因和特征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从孙元明对现有的169篇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文献分析来看,学界并没有对其作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其性质、特征、原因的研究。这些论文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群体和具体的情景做出了分析,多为应急性的、技术性的研究,多集中在应用型研究,并侧重于预防层面,为党政机关提供政策建议。本文所采用的定义为文章开头所引用的谢岳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段内容将对现有的一些研究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特征两个角度进行文献综述性质的归纳。
  (一)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通过研读孙元明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预防群体性事件、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不同层次的几个方面,并且相对应地指出了解决的途径。
  1.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是根本。群体性事件,必须以事件为其发生前提。分析该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探究这种诱发群体普遍参与的事件原因何在。周钧从这个角度对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做了比较深刻的分析,这些因素基本上也对城市的群体性事件适用,只是具体诉求事件需要扩展,比如农村征地问题可以转为城市房产拆迁问题等。造成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如下一些因素:利益博弈失衡,引发群体性事件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弱势阶层与以政府、企业为代表的强势阶层在利益博弈中的地位过于悬殊并尖锐对立;社会保障缺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原有的家庭、集体、土地保障功能弱化,而医疗、教育、养老、防灾救灾、扶贫、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方面的负担逐渐增加;权益难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权益;基层组织弱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业税及各种乡统筹、村提留的废除,农民对基层组织的经济依赖减少,而譬如计划生育等“狠抓”政策容易造成根本性冲突。除了周钧归纳的这些因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很多学者都没有提到的直接诱因,即党政相关部门对类似的利益诉求过于敏感与恐惧,同时民众积怨得不到合理的释放,一味的压制只能适得其反。
  2.对正常诉求失望心理是诱因。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现实的人,总是要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总要与他人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参加一定的群体生活,必须成为一个社会人(王思斌,2010)。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一般具有共同关心的问题、意愿、需要和兴趣,或者仅仅因为这些人具有共同的预设立场。当这些人聚集在一起,只要具备恰当的事件,哪怕很小,就可能导致人们采取共同的行动,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杨志杰对心理原因做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社会心理失衡,平衡是社会心理的常态,而不平衡则是社会心理的非常态,原因有公权的异化、贪污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党的管理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从众效应,个体之所以从众,是因为多数人的行为是个体行为的参照,个体对偏离群体有着本能的恐惧,个体存在与群体融合的心理需要;观众效应,即“有人在旁”与“单独行动”条件下个体效绩差异的心理现象,在具有自我表现心理的参与者身上,他们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从众人的追随、关注中得到心理满足,利用事件展示自己的才能,以满足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英雄情结即是例证;责任扩散效应,即某种紧急事情发生时,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帮助他人的责任就被无形地扩散到其他人身上,扩散的人越多,个人的责任就越少。尤其是在利益表达渠道几乎被堵死的情况下,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预设中,很容易引发公民集体表达诉求的行为;示范效应,因为有关部门对公民的诉求常抱有恐惧心理,所以坊间流传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说法。这使那些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也以集体上访、游行、静坐等过激行为来寻求解决。心理原因的分析能对很大一部分群体性事件进行解释,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会出现“不明真相的群众”等描述性词汇。
  3.转换思路是解决问题的方向。中国人的性格是守旧的,缺乏组织能力的,人民希望过幸福安康的日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与官方直接对抗的(梁漱溟,2005),而且骨子里如同《水浒传》所描写的宋江那样,具有“招安”情结,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官逼民反”的结果。而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普遍停留在治标阶段,比如有学者的建议是增强预警机制,一些重大群体事件看似突然爆发,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并非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这与政府预警机制不全有很大关系。很显然,学者们的思路还是想尽办法把群体性事件压制住,也就是想尽办法进行“维稳”,不让其爆发。而解决思路主要有以下四点:“强化当前的维稳体制,可政治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用文革运动方式统制社会,可没有毛式的权威领袖;用革命的方式重构政治体制,可社会风险十分巨大;推进县级政权改革,放开人大选举,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维护公民法定权利”(于建嵘)。这四点中,第一点是执政党和政府正在选用的政策;第二点显然不行,这是开历史的倒车;第三点想必是所有爱好和平渴望发展的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只有第四点,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或者文件上,才能真正疏通利益诉求渠道,释放社会的积怨。
  (二)地域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及特征
  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公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民众积怨很深,很多本不该以极端方式呈现的事情都会突然升级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可以说,现在我国的社会结构构建出现了历史上最大的危机,中国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张力并不是无限的。下面将着重分析地域冲突型的群体性事件。所谓地域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其含义是在利益诉求活动极端呈现之际升级成地域冲突。地域冲突型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学界还没有相关研究文献可供查阅,本文所界定的“地域”是相对于学界通常所说的针对国家界限的“地区冲突”而言的,也就是地域冲突限于我国内部,主要是省际冲突。
  西方学界对宗教引起的地区冲突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的层次有如下几个方面:“强调宗教个人层次对冲突的相互作用”,其侧重于宗教精英号召、发起的诸如圣战的冲突;“强调宗教团体和宗教非政府组织等建立在宗教或者宗教精神传统之上的群体性社会行为体与暴力冲突之间联系”,这个侧重于宗教教会、基于宗教的政党所领导或发起的冲突;“宗教在国家层面发生冲突和内战的理论”;“持全球体系层次与全球宗教布局构成这一整体观念”(章远,2009)。
  西方学界对宗教冲突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地域冲突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前两点。下面就对该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做一个总结。诉求群体主要为省际流动人口。在这类型的冲突中,外来务工人员是该群体的主要人群,他们的主要特征就是流动,哪个地方有活可做,便在同乡的带领下集体外出打工;诉求群体依靠合作抱团维权。一些群体性事件有一个相同的现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那就是在外地打工的群体对其利益的维护主要依靠同乡会组织(姜鹏,2011),而非普遍认为的工会、劳动仲裁、法院等。这就说明,普遍意义上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抱团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当地弱势群体的支持。在该群体表达诉求的过程中,矛盾极其容易升级,本地弱势群众按照前文分析,应该很容易加入到维权群体一方,因为他们都是弱势者,而现实是,外来务工方不但没有获得当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反而成为其同仇敌忾的对象,这些特征使得既有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模型束手无策,笔者以为,对于这个层面的问题,应该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省际经济差异层面寻找答案。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群体性事件
  (一)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成因及现状
  在继续探究之前,需要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做一个了解。由于交易效率、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分工等诸因素在城乡之间有较大差别,“在我国经济从自给自足向高水平分工演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用生产力水平和商业化水平来表示的城乡二元结构”(安虎森,2010)。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包括三个维度,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另有学者认为,从建国初开始,中国采取了城乡分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是根本原因。城乡分制表现为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以及工业产品与农产品实行“剪刀差”,工业对农业过度抽取,造成了长期的城乡对立和工农业对立。而新双轨制的实行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加大,“1978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农业发展的不利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然而,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提速,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民负担日益沉重等因素,农业受到很大冲击。并且,随着我国市场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公权力为背景,大量攫取农村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性要素以获得巨大利益的新动向。这种新动向正逐渐演变成影响中国城乡关系协调和导致城乡二元社会重新分化的重要根源”(罗军等,2010)
  孙立平认为,把1978年前后在必需品时代,因政府行政干预和优先发展重工业政策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称之为“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把由于消费品升级和社会资源重新积聚所带来的城乡断裂称为“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将从以农村为主转变为以城市为主。如果不能顺利地实现这种转变,则会形成一个断裂的社会,也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混乱(林风,2002)。
  孙立平的见解很好地说明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本部分所探讨的地域冲突正属于这一系列的问题。而辛章平从利益的倾斜角度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也有一定的解释效应,他认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演变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专注于城市利益的形成阶段(1949-1978年);提高农村利益的阶段(1978-1984年);倾斜于城市利益的阶段(1985-1992年);统筹兼顾城乡利益的阶段(1993至今)。进而认为“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在特定时期曾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消解这种二元结构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趋势
  从共和国发展历程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用的是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限制城市与乡村的自由发展,也正是因为政策的因素,导致城乡二元结构凸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虽然曾经有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负面效应也不曾断绝,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而日益突出。城市与农村的差异化对待,最终导致了我国的普遍贫穷。也正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消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冯占辉、张国强分析认为“持续的、不断攀升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源关键在于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也是因此,才会在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束缚放开以后,出现因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带来的“打工潮”。依照城市化理论,城市化全过程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在30%以下为初级阶段,城市化率在30%-70% 之间为中级阶段,城市化率在70%-90%之间为城市化高级阶段。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城镇化速度加快了,从1996年到2006年的10年间增加了13.5%,由30.48%增加到43.9%,速度十分惊人。在这种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城市化应有的题中之义:城市化的最终目的是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相反。这也应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演变的要义和方向(辛章平,2011)。进一步分析城乡二元发展趋势可以发现我国城市发展有这样一些特点:城市化水平低,城市化发展落后;城市发展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很大;城市化发展极度不平衡。可以这样认为,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距会越来越大,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三)二元经济结构与地域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地域冲突型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诉求群体主要为省际流动人口;诉求群体依靠合作抱团维权;得不到当地弱势群体的支持。对于这三个特征,通过分析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可以发现,正是因为我国经济呈现二元结构,才使得社会流动加大,成为第一特征之原因;又因为省级二元经济结构是基于各个省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负责,维护本地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当地的大型公司的运行,所以使得外来务工人员针对本地企业的劳资纠纷、投诉等得不到正当的对待与解决,进而促成同乡会抱团维权措施的形成;对于第三个特征,因为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地弱势群体有地域代沟,又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地人的工作机会,所以省际矛盾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伏笔。这三个特征都可以从二元经济结构这个层面寻找到合理的解释。
  地域冲突的趋势与政策建议
  (一)地域冲突的趋势
  基于这种经济拉动型的人口流动带来了一系列的城乡管理问题,如城市公共资源有限,外来务工人员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又因为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大,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无依无靠,几乎从走出农村的那一刻起就被贴上了“弱势群体”的标签。这种经济差距的对比将使得前文心理因素分析所提到的“社会心理失衡”发挥作用,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内心压抑着一股怨气,在遇到不法商人、企业的侵权行为时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通过非常态方式维权,如跳楼等讨薪方式层出不穷。面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前提不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类似于在广东潮汕、增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会更加频繁和激烈。如果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倾听,利益得不到保障,只会为下一次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埋下伏笔。
  (二)政策建议
  1.加速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型。根据上文分析,最为有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就是加速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方面的差距是具有历史原因的,缩小差距不能一蹴而就,但是至少可以在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存在了很多年的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我国现在的管理模式足以放开户籍制度,从而实现人口的自由居住和迁移。即促成社会的正常流动,而不能出现农民工只做贡献而无保障的政策缺陷。对于相关的保障政策,更是可以在强大的财政支持下一步到位地改革,比如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城乡人口都应享受该城市均等和公平的公共服务,并且不得有原居民与新居民不同身份的制度性歧视。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关于一些具体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型的建议,已有非常丰富的文献可供参考,本文不再赘述。
  2.从长期着眼,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包括政治体制制度在内的制度创新与完善。“良好的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制度为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设置了一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行为规则,这就为每一个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人规定了约束条件,制约着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当制度约束有助于克服经济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解决不付费的免费搭车行为时,它就能以比较低的代价换取较快的经济增长”(姜法芹,2004)。政治体制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实质就是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从而缩小因政治制度带来的二元经济结构。
  3.建立全国统一的平等、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在改制的前提下,冯占辉、张国强所提出的这一改革建议才有意义,具体说来包含两个方面的主张。一方面,根据市场经济的价值准则,每个经济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平等的市场地位,所以国家需要对农民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国家机构对市场的调控并不理想,以牺牲广大农民的利益来发展经济。我们应该为了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而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所以,给予农民完全的国民待遇显得颇为重要。另一方面,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差距在于农民收入过低,所以要大力提升农民收入。市场经济本应给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的机会,但考虑到劳动力、技术、资金和土地等经济要素并没有能够自由畅通地在城乡市场上流动,那么国家应该做出适应的调控以缩小城乡差距(冯占辉等,2011)
  另外,笔者认为,只有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政治权益,疏通利益诉求渠道,建构新的社会维权机制,缩小甚至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才能把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从扬汤止沸 转为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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