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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和私权关系之探究]公权与私权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石庆增,四川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 要: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必须协调和平衡的利益群,本文主要分析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辩证统一关系,厘清私权是公权存在的基础,公权是私权的保障,私权与公权相互之间能动的反作用,以及如何正确对公权和私权定位和行使作了简要说明。
   关键词:公权和私权、权利保障、权力限制
   从法律资源分配角度,以法律主体的立场或者力量对比关系为基准,法律资源主要分为公权和私权。公权即公权力,私权即私权利,从“力”和“利”字也可看出其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公权和私权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公权和私权的提出最早要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乌尔比安,其以是否涉及国家权力或者管理公共利益为标准来划分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管理国家事务或者公共事务的权限;私权,是指维护市民社会主体生存权利和利益的可能性。 --!>
   目前法学界对公权和私权的界定趋同,公权,是指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其具体涵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等,而立法权又可以分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行政权分为审计权、税收权等,司法权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公权是一个多元的权力集合体。私权,是指针对于社会主体个人而言的私人权利,市民社会的出现和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私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私权具有单个个人的性质。涉及私权时须明确私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概念。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行为自由的可能性,私权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其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复杂。有些私权是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和认可,有些私权还没有上升到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层面来,纯粹是个人天授的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满足其基本生存的权利,是一种个人自由或者个人行为。由此,得出一个结论:私权分为法定的私权和非法定的私权。
   一、有学者认为关于公权和私权存在相互矛盾的逻辑关系,即公权存在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私权,同时又在高呼限制公权,解放私权,由此逻辑推理得出:限制公权就等同于抑制对私权的保护。“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也正是这一对立统一的关系,涵盖并构成了一国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和法律制度的特色。”①本文认为,公权和私权之间是一种内在的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私权是公权的源泉,无私权即无公权。
   国家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国家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都是权力的产生和行使的过程。公权是私权的保障,没有市民社会私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公权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客观基础条件和意义。由此,权利从来都不是来自国家的赐予,而是人们长期为权利斗争的结果,是国家公权存在的合法依据。正是从这个层面上来讲,私权应当是公权的本源,公权是为了巩固和捍卫私权而存在的,没有了私权,公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在于,国家以宪法(成文或不成文)形式确定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并确定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责任。”②
   第二,公权是私权的保障,无公权作为后盾的私权便无法实现。
   私权是公权的本源和基础,这也整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私权的尊重和维护也是有限的,目前还不存在充分尊重和捍卫个人私权的法制环境,所以私权在实践中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犯和干扰,为了更好的实现人们享有和行使权利,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为私权的维护巩固和实现保驾护航。
   第三,私权和公权存在于法律之中,其是法律永恒主题和实践内容。
   从法律诞生之日起,肩负着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己任,人们享有的各项权利没有了法律对其的明确规定和认可保护,权利就会成为好看的花瓶,而毫无意义。从法律产生那一刻起,在授予人们权利的同时也授予了一部分人权力,由此规范公权和限制公权也成为法律的重任。假设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人们享有种种权利和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国家公权的范围和应当如何行使不加以任何规定, 由此可见,公权和私权是无法从法律载体中独立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法律实际上是对公权和私权和谐规范调整的统一体。
   第四,私权和公权是博弈关系,此消彼长,相互依存。
   私权不是完全脱离于公权而存在,不论在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器运行机制过程中或从人类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公权和私权二者都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相互转化的,当然,在有些领域公权和私权是相互博弈和冲突的,它们之间此消彼长。在当前社会法律权利意识比较淡薄情形下,公权的非法扩张和滥用就时常发生了。 公权和私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私权主体的行为要服从公权力的规范,但在私法领域,公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特定的权力和职责,非法行使公权不仅损害脆弱的私权,还会导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权规范沦为一纸空文,对法律尊严和权威构成挑战。 --!>
   二、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说明了其之间的存在的法律价值和历史使命,但不能狭隘的理解,公权和私权是人为设定的剥离开来的两个法力领域。
   其一,公权力介入私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由于公权力天生的易被滥用性,因此,国家法律对其规定了,法律不许可则禁止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未作明文授权情形下不得作为,与之相反,在法律明文授权情形下必须作为。具体是指公权力的来源、运行、制约、自由裁量等方面统统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简言之,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否则,构成违法。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人们普世的法律价值理念和观念相违背的,超越立法精神和法治要求行使公权力为无效。同时,法律规定的公权是不得放弃的,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一原理可这样来理解:法律在授予相关主体一定权力时也施加于其相应的法律义务或责任。
   公权对私权的介入或者干预必须以必须、合理、正当和有限为前提条件,如若不满足此条件而公权擅自介入或者干预私权的行为属违法无效。公权的行使必须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空间和自由,不得非法剥夺。公权介入私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公权行使者不得以任何法律之外的理由作为行使公权的依据。公权介入私权的程序应当合法且正当,以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来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介入与干预。对公权介入私权的限制尤为重要,公权的运行应有一定的限制,公权对私权肆意的扩张和介入会损害个人自由,同时还会导致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对个人私生活的过得干预也会导致自主生活空间的萎缩,似乎人们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在国家的监视之下,这样有违私权和公权的立法初衷。简言之,公权介入或者干预私权要均衡,国家可以介入私权领域,但要有一定的严格界限和限制。
   其二,私权行使的合法性。
   在对公权滥用进行限制时,对私权的行使也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因为不光是公权易被滥用,私权也可被人滥用。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体现了私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广泛性。“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同时,二者达到平衡、和谐。”③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群面前,人们不可处处高呼这是我的权利,那也是我的权利,我本人的存在就是权利,其实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值得认可,但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边界和范围,私权神圣可不是私权万能或者神话。为此私权的行使过程要秉持善良人的态度进行相关的行为。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法制建设进进程中,不论是作为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公权,还是作为市民社会普通市民的私权,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平衡的问题。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体现这样的原则,即对公权而言法不授权则禁止,对私权而言法不禁止则许可,体现了公权和私权博弈且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与和谐。(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郭道辉.《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J].法学研究.1990
  ② 刘雪华.《论我国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一种政府公共性的思考》[J].长白学刊.2004
  ③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 郭道辉.《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J].法学研究.1990
  [2] 刘雪华.《论我国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一种政府公共性的思考》[J].长白学刊.2004
  [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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