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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时间:2019-0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团委、团县委各股(室):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委开展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对象 单位全体科级以上干部。

(二)清理范围 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行为的,都必须清理。

承包经营是指: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下同)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林业的土地。

下列情况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1.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用于科学研究、公益事业及类似项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

2.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以采伐利用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扶贫为目的,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开发经营、收益主要归贫困户所有的(以贫困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按国家规定由本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依据和目标 (一)清理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适应形势、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处理的办法,妥善解决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二)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进行全面清理,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清理步骤和实践安排 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中旬前完成) 高度重视,全面动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二)自行报告阶段(2018年2月前完成) 清理工作对象如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附件1),未参与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要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附件2),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团县委办公室。同时,报告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团县委设立举报信箱(县行政大楼457办公室)和举报电话(0776-7612166),接受群众监督。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 组织清理对象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清理工作对象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农村土地予以清退;
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终止经营活动。在清退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积极协调,稳妥解决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股份形式清退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作股份转让给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强行转让;
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损坏群众利益。

清理工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后,要向单位报告,出示清理退出证明、合同、协议等有关手续材料,所在单位或部门复印存档备查。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完清退手续的,应提交清退计划及清退承诺,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8月。

(四)组织核查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 自查自纠结束后,单位对清理对象的报告表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对不按规定报告和清退,以及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单位将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县清理工作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要求 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清理工作,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报告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今后因工作和岗位变动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清理工作对象的人员,要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报告;
对暂未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人员,应引导他们逐步退出,防止出现新的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二)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拒不按要求清退或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免职并进行点名通报,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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