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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仲裁_一起关于出口退税的争议及仲裁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以一起有关出口退税争议为例,详细介绍了争议处理过程,阐述了出口退税在实际中的处理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启示,进一步说明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争议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碰到一起与出口退税有关的争议,仲裁并平息这起争议,有助于更为深入的理解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政策及规定,现将这起争议及记录如下:
  一、争议起因
  Z公司是国内一家海运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Z公司准备在境外注册单船公司,并通过境外公司向国内造船厂订购船舶,享受船舶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以此降低船舶购置成本。在注册境外公司之前,Z公司与国内W船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以出口贸易模式建造一艘散货船(以下简称该轮),不含税建造价格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待z公司成功注册境外公司之后,再将此建造合同按原价转让给境外公司,W船厂再根据新的出口合同办理出口退税。
  该船建造接近完工,Z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境外公司,于是通知W船厂该船只能以国内贸易的方式交船,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二、争议焦点
  W船厂提出既然该船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该船建造价格应按增值税17%的税率变更建造价格至含税价15000×(1+17%)=17550万元。
  Z公司则提出不同看法:按照船舶建造行业经验数据,退税比率应在14%左右。在出口船建造模式下该船的退税率达不到17%,,所以在内销模式下,合同价格不能简单地用出口模式下的价格乘以(1+17%)。
  三、争议仲裁
  要平息这起争议,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分别计算并比较出口退税模式下及国内贸易模式下W船厂的收益与现金流。无论采用哪种模式,W船厂建造该轮的实现的收益与现金流应保持一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A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B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C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D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假设1:W船厂是为建造该轮设立的项目公司,该轮建造完毕后W船厂即解散。除建造该轮外W船厂无内销外销收入。
  假设2:该轮建造成本为13000万元,进项税认证留抵1700万元,海关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万元。
  (一)出口模式下的船舶建造收入及现金流计算过程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出口退税率为17%。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7%)=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5000×(17%-17%)-0=0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1700-0)-0=-1700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70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5000×17%-170=238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700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380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留抵税额170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在出口模式下,建造该轮实现的收入为15000万元,船款加退税实现的现金流入为15000+1700=16700万元。
  (二)内销模式下船舶建造收入及现金流计算过程
  仍按上述条件假设,内销模式与外贸模式唯一区别在于进口海关进口料件进口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由此导致进项税留抵额应为1700+1000×17%=1870万元。
  在含税收入为17550万元情况下,相关款项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7550÷(1+17%)×17%-1870=680(万元)
  实现收入=17550÷(1+17%)=15000(万元)
  实现现金流=17550-580-170(缴纳的海关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15700(万元)
  由此可见,在该轮在含税价格为17550万元的情况下,W船厂实现的收入与现金流与外贸模式完全一致。而且从上述计算中可知该轮建造成本无论高低、进项税无论大小,均不影响上述结果。换言之,该轮转为内销模式,含税价格必须达到15000×(1+17%)=17550万元才能与外贸模式收益相等。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z公司认为14%左右的退税比率实质上是抵扣率,也就是在构成一艘船的报价中,购进的设备、材料、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占该船不含税价格的比率。
  正常情况下,船舶行业的抵扣率在14%左右,比如15000万单价的外贸船舶,80%的部分也就是12000万元的成本是购进材料、设备及增值税应税劳务,由此抵扣的进项税合计应为12000×17%=2040万元。在出口退税环节,不考虑进口设备的抵免情况(在上文中可看出该项对最终结果无影响),实现的免抵退税额即为2 040万元,与留抵进项税一致,退税比率2040÷15000×100%=13.6%,即为抵扣率。
  而在内销情况下,抵扣率保持不变,仍然为13.6%,那么抵扣率与增值税17%的差额部分3.4%,该部分即为W船厂需要上缴的增值税。
  由此可见,造成争议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内销环节按销项与进项差额缴纳的增值税。
  责编:萌娜

标签:仲裁 出口退税 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