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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太祖时的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君主在总结借鉴前代给事中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创新的成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个体特点,对明朝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它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本文通过对明太祖时六科给事中制度的产生、组成、职权等进行探讨,进一步了解明朝监察体制的作用、利与弊,从而得出对现今中国监察制度的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太祖;六科给事中;监察体制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的制衡器。它萌芽于先秦时期,秦汉时期得以形成,隋唐时得以成熟,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监察制度也得以发展。到了明代时,由于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因此,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地完善和严密。明太祖时,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
  一、六科给事中的产生渊源及其选任
  给事中属言谏监察系统,它在隋代称为给事郎,其以驳正违失为职,可以封还诏书。唐武德三年(620年)改称给事中,龙朔二年(662年)又改称西台舍人,咸亨元年(670)复旧。一般定额四员,秩正五品上。白居易说:“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被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即给事中具有封驳权、部分司法权、人事审查权等。它具有集谏官、宪官的某些特征于一身的特点;但其实进谏又是主要的职责。金朝废门下者后,给事中便成为闲官。明初仍没给事中等谏官组织,先后隶属敕监、通政司,后独立置谏院。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罢丞相后,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升格为独立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为正二品。六部地位的提高,朱元璋又担心部权过重而威胁皇权,因而于明太祖洪武十五年裁谏官,唯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门部和百官。六科给事中是直属皇帝的独立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六部百司。
  给事中的选任基本同于御史,但对都给事中的人选极为慎重,“正统中,给事中张固言,六科都给事中员缺,乞选各科年深者,以次递补。英宗曰:‘给事中乃近侍之官,凡政令得失,军民体戚,百官邪慝,举得言之。况都左右给事中,为之领袖,非识达人体者,不可畀也。’固乃俗循资而用之,不亦舛乎。”
  二、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及六科通掌
  六科给事中的组织结构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其人数和各秩历朝有所变化。明太祖洪武二十四年(1319年),更定科员,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八人,工科四人。
  六科通掌主要规定了六科共同的职责,权力以及各科互相协同的职司。六科通掌主要条款如下:
  “凡每日早朝,六科轮官一员,于殿廷左右,执笔记录圣旨,仍于文薄内注写某日某官钦记相同,以防壅蔽。
  凡各衙门题奏本状,奉旨发落事件,开坐具本。户、礼、工、兵、刑五科,俱送吏科。每日早朝,六科掌科官,同于御前进呈。
  ……凡文武官违例乘轿及武职上马用交床,出入乘小轿者,嘉靖五年题准;听六科纠劾,从重罚治降调。
  凡内外一应章奏,该部院题覆,行各府按官俱立限奏报,仍具考成簿二扇,每月赴科倒换,并开已未完手本注销。每上下半年,各科将过限未完事件。并扶按职名先行,该部查明,类送应题科分,查覆欠数多寡,具本题考。
  ……
  凡各科公用纸?,每面面奏取旨,春秋二季于刑部,夏冬二季于都察院关用。印色,顺天府买用。
  凡各科行移各衙门,俱经通政司转行。”
  上述六科通掌概括起来:
  (一)立法监察权,对皇帝命令朝廷章奏和军民利病等方面之立法均可行使监察权。
  (二)行政监察,其范围极为广泛,上至朝廷礼仪、军事边防等国家军政要务,下至文武官员乘轿骑马的违法失仪等均在其监察范围内。
  (三)司法监察权,参与受理百姓京控案件和三法司奉旨审理的重大案件。《大明会典》载:“凡三法司奉旨于午门前鞠问罪囚,掌科官亦预。”“凡登闻鼓楼,每日各科轮官一员,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重情者,受状具题本封进。其诉状人先自伤残者,参奏。如决囚之日,有诉冤者,受状后,批校尉手传令停决,候旨。”
  (四)言谏权。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被阙、拾遗”,便是一处言谏权。但在明代尤其是在明太祖君主专制高度强化的情况下,给事中的言谏权很难顺利行使,仅仅限于“论辩”、“劾奏”诸司百官之得失而已。六科中虽也有向明太祖谏规献纳的,但也很少起到“司君主之夹”的作用,且倘触犯了皇帝,还往往招来灾祸,明太祖时设有廷杖,轻则廷山杖,重则杀头。可见,明代的言谏只能对臣下百官,而很难指向皇帝。这种情况正像张金监在《中国文官制度史》中所云:明给事中“无面折净之威风,由方?之职,渐变为纠察之官,所谓封驳,注销、奏闻、弹纠者均不过代天子以察百事,乃其耳回手足耳,决不足以言?天子,纠朝也。”
  (五)封驳权。明朝律令明文规定:“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科可封驳,纠正违失。”这种封驳权的本义可分为封和驳两个方面。一是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赦,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察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发现不当时,可以封还并奏报。二是凡臣下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可以提出驳止的意见,缴还重拟。封驳,明朝人又称科参。
  封驳权是给事中最基本的职权,明初太?对此颇为重视。明太?曾指令事中:“联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苟职事有失,将为天下害,卿等能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但是,在君主专制高度发达的明代,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已只有“驳”而不能“封”了。明朝法令明确规定:“间奏之下,又经六科,六科可封驳,纠正违失。”这里的“封驳”,实际上只存在下驳正之权了。但应该看到,在明代给事中的驳正之制是很有成效的。正如顾炎武在《目知录?封驳》文中所言:“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都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而权特重。”直到明末朝政崩坏,纲纪废的情况下,驳正之制依然存在。
  (六)廷推权。明代凡选用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等高级官员,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而按规定,大臣廷推,六科皆预。
  这些就是六科的共同职权,也是六科的基本职权。此外,六科还有各自独掌的职权。1、吏科:据《明史?职官志三》载: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同至前请旨。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称后。则与各科具奏,请旨究处,行参等不同的处理手段和程序。表现了明代监察的进步;2、户科:明代户科的主要职责为“监光实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之,皆三月而代。内外有陈乞田士,隐占侵夺者,纠之。”从上述户科监察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对钱粮之收支、盐运之执行,地方之仓储保管、田土之占用,及私吞钱粮,豪占侵寺田土等违法违例的行为严格查处,以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3、礼泥土:主要负责监礼部的各种仪制,对于出使外国官员的选任,朝廷大臣的赠谥,朝贺大典的礼仪进行监督弹劾;4、兵科:六科之中,兵科员额最多。其监察范围涉及国家军事机制的各方面,包括兵部内外官员的选任,考核,轮差和奖惩,一般以兵士的充任,充军罪犯的执行,军事装备的维护等;5、刑科:军实上报前一年斩绞等各罪囚人数,年终呈报狱人数及实在在押人数;监察重大案件的勘问及罪犯的提取;对刑部官员及负担司法事务的御使、巡按、监生书吏等人员工作的协调管理;6、工科对监察对象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由上可见,明代六秋给事中较之唐宋的言谏官,职权已大大扩张,不仅有封驳之职,且有纠弹之权,与御史并为监察之官,两者的职、权、责无甚不同,有所差异的仅仅是监察重点对象的分工不同。
  三、明太祖六科给事中的作用与弊端
  明太祖六科给事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监察官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六科给事中制度加强对各级官僚机构全面的行政监察,有利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加大了对官员违法的打击力度,对维护、巩固中央集权、封建统治秩序的相对起了积极作用;(二)打击贪污渎职,防范和制止政治腐败。虽然六科给事中制对贪污、渎职行为的弹劾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腐败问题,但至少可以对防止腐败起到一定作用。
  明太祖时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六科给事中制尽管脱离了行政的干涉,在政治体制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弹劾相对自由,但行使职权离不开皇帝的保护,离开了皇帝的保护,极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甚至遭陷害。另外,给事中能否真正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常取决于皇帝意志。当与皇帝意见相冲突时,给事中常会遭贬黜,甚至杀身之祸。
  四、明太祖时的六科给事中制对现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六科给事中制中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机构自成体系,实行垂直统辖,为监察官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长官的干涉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六科给事中制度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对监察官员队伍进行监督。监察官员权力大,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保障,这样易产生监察官员队伍自身的腐败。因此,在监察官员的人选、任用上,明太祖极其慎重,要求也十分严格,制定了许多纪律对其行使权力进行了有效监督,对渎职官员从重惩处,保证了监察官员队伍的兼洁性。
  明太祖时的六科给事中制由于历史原因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制度的优越性也是易而易见的,由此对于现今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其借鉴作用当然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邱永明著.中国古代监察政变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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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小海,李江,李超钢.中国古代官吏制度论[M].劳动人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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