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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检测要实名制吗 艾滋病检测该不该“实名制”

时间:2019-01-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赞同多个省市准备推行的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比如广西在即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的艾滋病管理条例草案中,就将写入“实名制”的规定。这一表态随即在社会上引起了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讨论。
  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制度:人们如果想要检查自己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去医院或相关公共卫生机构申请,国家不强制人们做艾滋病病毒检测。《条例》没有规定自愿检测采用实名制还是匿名制,只是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执行”;而现行的可作依据的“办法”主要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2004年)、《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管理与操作指南(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4年)、《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这些办法或规范也都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实名制还是匿名制。
  虽然2009年的《技术规范》附表中有“姓名”、“身份证”、“住址”等个人信息填写栏目,不过实际操作时做法不一。而且据发现,当有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姓名时,有些受检者使用了假的身份证件。
  科学认知并不能克服恐惧和排斥心理
  从艾滋病防控的国际经验看,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确有助于感染者的后续咨询、治疗、危险行为的跟踪预防以及公共健康监测分析,但实名制也容易造成感染者隐私的泄露。在公众对感染者还普遍歧视、不宽容的情况下,隐私泄露对他们将是“灭顶之灾”――感染者很可能因此失去工作、失去亲友、失去社会生活。
  人们为了自保,都尽可能对风险避而远之,这是近乎本能的反应。超越本能、克服本能,要具备足够的理性并作出充分的努力。在艾滋病发现初期,美国就出现过某地村民集体行动驱逐感染者的事件;时至今日,米尔顿?好时学校仍以感染艾滋病为由拒绝接收一名13岁的入学申请者,尽管美国法律明确禁止这样的歧视。此事已引起美国社会的高度关注,眼下诉讼仍在进行中。可见,虽然西方发达国家防治艾滋病取得了很大进展,而且公众的科学素养也相对较高,但人们对艾滋病仍很恐惧,对感染者和发病者仍是排斥而难以宽容。我们国家的公众能不能宽容?恐怕也很难。
  能否既保障公共健康又保护个人隐私
  美国用了20多年在全美推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但至今面对很多民众的抵制。美国的实名制允许各州采用不同办法,比如有40多个州采用“基于姓名”(name-based)的检测报告制度,有五六个州采用“基于编码”(code-based)的检测报告制度。另有两个州则用“姓名转编码”(name-to-code)的检测报告制度,即对新发现病例首先登记姓名,之后就把姓名转换成特殊的编码,后续的随访咨询治疗只用编码,以把隐私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采用编码似乎更能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不过也有研究显示,用编码有时会发生记录信息时张冠李戴的问题。可以说,至今各国都还没有探寻出既能保障公共健康又可保护个人隐私的卓有成效的解决办法。
  在如此现状下,我们如果急切地推行实名制,最直接的影响很可能是:本想自愿检测的不敢来了,感染者藏得更深,甚至会助长非法的假冒检测试纸交易,从而造成更大的公共健康风险。中国疾控中心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讲,只要感染者知道自己已被感染的事实,他的传播活跃程度就会下降70%――这个说法的确有统计学数据作支撑,但不足以成为推行实名制的理由,因为上述结论,只是要求让受检者知道检测结果,却并未要求知道受检者的真实姓名。以现在的检测技术,只需半个多小时就能知道结果。
  如果下决心采用实名制,那就首先必须建立一整套个人隐私保护机制,而且这个机制必须经过广泛论证,证明是可行的、各方能接受的。否则,只要人们对隐私保护机制不信任,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推行就将困难重重,艾滋病防治也将举步维艰。
  (摘自《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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