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出国留学 > 托福 > 正文

检察机关现场取证_电子取证在苏州检察机关的运用与实践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取证技术已经成为侦查破案、诉讼审判等司法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技术手段。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工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探索与实践,在全国检察机关起步较早。通过几年的实践,电子取证技术队伍逐步健全,鉴定能力不断提升,实验室多名技术人员获得检察机关电子取证鉴定资格。2011年10年,市院电子取证实验室通过了CNAS国家认可现场评审,电子物证检验鉴定门类通过专家评审在江苏省检察机关为第一家,标志着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进一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本文结合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分析电子取证的内涵、电子取证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苏州检察电子取证工作发展的构想。
  关键词:电子取证;取证原则;取证方法
  作者简介:周先豹,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9-02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取证技术已经成为侦查破案、诉讼审判等司法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技术手段。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工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探索与实践,在全国检察机关起步较早。通过几年的实践,电子取证技术队伍逐步健全,鉴定能力不断提升,实验室多名技术人员获得检察机关电子取证鉴定资格。2011年10年,市院电子取证实验室通过了CNAS国家认可现场评审,电子物证检验鉴定门类通过专家评审在江苏省检察机关为第一家,标志着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进一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笔者结合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分析电子取证的内涵、电子取证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苏州检察电子取证工作发展的构想。
  一、电子取证的内涵及其电子证据特征表现
  所谓电子取证,是指对涉案的电子证据材料进行收集、保管、分析、归档,使之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形式存在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电子证据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笔者认为,狭义的电子证据应该指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形式表现、保存在存储介质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或信息。如依托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所产生的电子邮件(E-mail)、各类数据交换平台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交换(EDI)、BBS论坛或新闻组系统产生的信息资料、各类QQ聊天资料、MSN交流信息、电子签名等等,目前这类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主流,并已覆盖到法律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广义的电子证据还应该涵盖到电话系统信息、传真系统信息、复印系统信息等都。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虽然电子证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究竟被赋予何种法律地位或归入哪一证据类型,还有争议没有达成共识,但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无疑都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在很多方面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差别,从而也其自身独特的证据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化的实质差异。电子数据具有数字的技术性。由于计算机系统只能读懂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所以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如文本资料、图形表格、运算数据等等)都必须转换为“0”和“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字化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输出为人可读。因而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特征是区别于传统证据的实质特征。
  2.保存、传递和提交形式的差异。和传统的物证、书证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保存形式上必须借助相关的电子存储介质,如不能脱离存储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等。电子证据的传递方式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物理传递,可以在虚拟的空间里借助网络或光纤通道无限快速得到传递。由于电子证据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多媒体,甚至可以是交互式的、可加密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以具体何种形式何种载体参与诉讼活动提交给法庭在形式上具种多样性。
  3.更为脆弱性的差异。由于电子数据信息是非连续的,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系统环境和存储介质,一次无意识的人为访问修改或偶然的技术故障都可能改变数据信息的特有属性,并且这种破坏更难以查清判断和恢复。所以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更为脆弱,更容易遭到篡改、伪造、破坏甚至毁灭。
  4.更具证明力的差异。和电子证据脆弱性、易被破坏性相对,由于电子数据都是实时形成,如果不考虑被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产生后便能保持最初原始状态,从而也能更加客观真实的体现事物真实情况,所以电子证据区别于其他证据更具证明力,这一点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二、苏州检察机关电子取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尽管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证据的取证规则、方式有别于传统证据,但和传统证据相同的是电子证据也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即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在苏州检察机关电子取证司法实务中,笔者认为,取证过程中应当逐步探索、规范和固定取证流程,遵循科学的取证原则、方法。
  一是要严格规范取证程序。在我市检察机关,每一起电子取证必须有不少于2名的具备电子物证检验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参加,具体可以分为保护证据现场、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和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三个过程:
  1.有效保护证据现场。根据事先了解的案情情况,取证人员一到达取证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现场,做好人、机、物品之间的隔离,并且重点检查现场人员身上是携带通讯工具、可读写的存储介质等。组织人员保护好系统供电系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系统和数据不被远程控制和破坏,严密、规范地做好提取、固定电子取证的前期外围工作。
  2.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极易受到破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电子取证工作的“生命线”,所以在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取证人员必须保证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在取证过程中,取证人员视案情情况,利用高速硬盘复制机、现场取证勘察箱等专用设备,采用整机提取或拆除涉案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具体方式,在对涉案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现场提取和固定,整个提取和固定过程要在苏州市检察机关电子取证工作表单上有明确记录,并对取证现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取证过程科学、规范,可具追溯性。
  3.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案件现场或在电子取证实验室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将现场提取、固定的电子证据带回实验室分析,这样可以有获取更多的支持资源。所有的分析工作一般应在备份件上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只读设备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利用ENACSE、FTK、取证大师等专用工具软件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时,要多方面考虑涉案机器、操作系统、分区、网络环境等多种情况,并适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案情沟通,增强目标针对性。电子证据在获取形成后,电子取证工作人员应当制作鉴定文书,有结论明确与否分别出具检验鉴定书、检验鉴报告论或分析意见书。
  二是在电子取证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全过程,我们的做法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证据连续性。整个过程应该涵盖现场保护、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分析直至将电子证据获取以后移交给送案部门,录制光盘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依工作流程随案流转。
  三、苏州检察机关电子取证工作的功能定位和下一步的发展构想
  随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以及以计算机或网络为工具的相关犯罪逐渐蔓延,对检察机关电子取证能力提出了现实性需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工作开展以来,始终坚持提供电子取证和计算机相关犯罪的司法鉴定服务以及为信息引领侦查、科技强侦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的目标功能定位。结合这个定位,我们一方面积极准备,通过国家认可委组织的国家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工作,不断提高检验鉴定能力和科学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我们紧密结合侦查办案,通过实战不断探索和积累信息引领侦查的思路和机制,通过扎实的努力和不断探索,侦查干警利用电子取证手段获取线索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在建立电子取证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联动机制上下功夫,在利用电子取证手段摸查嫌疑人社会关系、通信联络、思维轨迹、活动情况等方面建立综合模型,最大程度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标签:苏州 取证 检察机关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