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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贪]朝阳警事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通过对曾为革命做过重大贡献的高级干部、年轻有为的年轻干部、无重要职务的一般干部经济犯罪案例的分析,警示社会和后人,必须建立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反贪机制,才能使“贪”无藏身之处,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关键词:案例 分析 警钟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67-02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廉政建设,但由于复杂的国内外原因,近年来廉政建设的形势不容乐观。三种态势已引起我党高层的重视:一是经济犯罪涉及经济的数额越来越多,动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已不是个例;二是经济犯罪的年轻干部和高级干部呈增多趋势;三是高官犯罪案明显增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腐机制已迫在眉捷。
   一、晚节不保,遗憾终生
   案例一:震惊全国的贪污腐败大案――沈阳“慕马大案”。原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贪污受贿财物共折合人民币661万元,并有269.55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单独受贿341万元,还伙同其他人共同受贿、贪污数百万元,另有1068.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1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死刑。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干部近60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23人,县处级干部22人,包括有原财政局局长李经芳在内的财会干部。
   分析:像慕绥新、马向东一类的人物,由一个普通工人、普通学生、一般干部,一步一个台阶地走上领导岗位,又一步步跌入犯罪深渊的干部随着党和国家反对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个个被揭露出来。这些人,一般都有着辉煌的过去,得到过党和人民的信任。但是,他们没有把党和人民的信任当作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的动力,而是把它作为向党讨价还价的资本。有的人认为自己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捞白不捞。于是,能抓则抓(项目),能捞则捞(公款),能要则要(索贿),能跑则跑(出国),如此等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思想一旦占领头脑,滥用权力的缺口一旦被打开,将一发而不可收拾。慕绥新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是1993年任省建设厅厅长开始的,8年时间竟贪污、受贿近千万元。统计数字表明,随着他权力的加大,受贿金额逐年递增:1993年试探性受贿3000元;1994年受贿金额3.8万元,比1993年增10倍多;1995年受贿金额达33万元,比1994年又增加近10倍;1996年因工作调动环境不熟受贿受影响,仅24.9万元;1997年开始任市长,他在台上演说“人民选我当市长,我当市长为人民”曾感动成千上万的听众,台下受贿74.7万元,3倍于1996年;1998年又创超百万的133.6万元的记录,比1997年成倍增长。1999年中央已经对马向东开展调查,他的问题已开始暴露,但他仍狮子大开口,一年收下343万元,是1998年的2.5倍。2000年中纪委开始对慕绥新开展调查,但他怕错过受贿机会,仅7月份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就收受各类人员贿赂100多万元。
   中国有名古话:“上天要让你灭亡,必先使你疯狂。”这句话用在手中掌有大权而腐化堕落的官员们,实在太贴切了。因为权力既可以造福百姓,又可以祸害事业;既可以建功立业、存史留名,又可以腐化堕落,遗臭万年。在处决马向东前,他不止一次地说过:“杀我十次也不为过”,这种认识不能说不深刻,但已经迟了。对为革命事业做过贡献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时刻牢记保持晚节,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成功也是失败之母
   案例二:30岁,走向断头台的年轻领导干部。1994年元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原巩义市建设银行行长王永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王永平1964年出生,17岁到建设银行工作,22岁入党,24岁被评为经济师并被委任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银行副行长,27岁被任命为郑州市建设银行办公室主任。28岁又坐上了巩义市建设银行一把手的交椅,进步之快令其周围所有的人羡慕。可悲的是,仅一年时间,就接受19个贷款单位的贿赂48次,累计金额106.7万元,很短的时间内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分析:像王永平这样风华正茂、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实在太可惜了,但就有那么一些年轻干部不惜葬送前途而疯狂贪占。河南省2000年因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13039人,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年轻党员、干部达8932人,占受处分人数的68.5%,“腐败分子的年龄越来越小,腐败分子的职位越来越高,腐败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的现实令人震惊。按理说,这些年轻领导干部大多是时代骄子,人生精华,奋斗道路上的成功者。对于成功者,前面有两条道路:有些人以成功为起点,不断攀登人生道路上的新高峰,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这类人可赞、可敬;也有人把成功当作为个人捞取好处的资本,个人欲望便迅速膨胀,这类人可叹、可悲。欲望不可没有,但决不可无限膨胀,有人把个人满足列个公式:满足=贡献÷欲望,即满足与欲望成反比,欲望(分母)越大,分数的值就越小,就越是得不到满足,对于一个永不满足的“成功者”来说,最终只能是自取灭亡。“失败是成功之母”已经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同样的道理,成功也是失败之母。因此,对年轻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使他们在前进的道路上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年轻干部时刻不要忘记胡锦涛总书记“两个务必”的忠告。
   三、无官也可成巨贪
   案例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科员刘勇在该区农村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先后收取小产权房开发商送上的“感谢费”186.1万元,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拥有宝马、奔驰等三辆豪车,同时,还拥有多处房产,还拿出100万元以月息5分的利息高息放贷。
   分析:近几年来,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贪官一个个被揭露,人们往往把贪和官紧紧联系起来,但是像刘勇这样的人,并没有什么官位,只是个一般科员,无官位而成为“巨贪”的例子已并非个别,值得人们认真的思考。凡无官位而能成为巨贪者起码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所在单位的领导必定是贪官、糊涂官、至少是官僚主义的官。你想贪我给你创造条件,成为贪官的“知己”;你给我下放权力,我知恩图报给你好处;你糊涂我也糊涂;你官僚主义,我就钻你的空子,于是为无官成巨贪创造了条件。
   其次,无官位有实权。像刘勇这样的人,虽没有官位,但负责着某项具体工作,又没有必要的监督,贪污受贿起来的方便程度,简直如同进入了“无人区”。因此,应全面建设约束机制。职务不论高低,只要行使一定的权力,就必须有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牵制。因为失去监督和牵制就必定滋生腐败。
   四、警钟常鸣
   无论是老干部也好,年轻干部也好,有职务的干部也好,无职务的干部也好,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工作“一手硬,一手软”,加上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如果个人再松懈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不少人栽了跟头,甚至走上贪污犯罪的泥坑。应该向所有的人再敲警钟,而且要警钟常鸣。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反腐斗争保持了高压态势,抓重点(高、中级干部中的腐败)、攻热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要案)、破难点(监督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反腐财斗争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新进展和新突破。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2002年“十六”大到2007年“十七”大五年间,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人,仅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8025件41797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大案16472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03人,平均每天查处114起职务犯罪案件,7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落马。一年内省(部)干部就查处了13名,不到一个月就平均一个。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高级干部被查处,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2009年,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一年内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4504件,结案132808件,给予党纪处分的138708人,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5366人。严肃处理了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等一大批大案要案,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广大干部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同时,还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5548件,涉案金额39.1亿元。
   生动、具体的数字一方面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贪污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有效的遏制。统计资料表明,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厅局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呈上升趋势,这些受处分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贪污受贿。更值得注意的是,贪污受贿金额以惊人的速度上升,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这是过去连想也不敢想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使其成为长效机制,所有具有贪污受贿条件的人都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一是不想贪。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建国初期将贪污分子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所起到的警示作用延续了很多年。最近十几年来,社会风气严重恶化,加上舆论导向的错误,社会对贪污受贿似乎宽容了、法律惩治了谁被认为是“倒霉”,得不到惩治被认为是“会混”,甚至是说成“开拓精神”。这个问题不认识,贪污受贿将会愈来愈烈。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宪法、宣传党章,使每个人都认识到清正廉洁光荣,贪污受贿可耻,对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人,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在这方面,国际透明组织每年都进行全球范围的国家廉洁度和腐败程序排名,西方十几个最廉洁的国家中都有宝贵的经验。尤其是芬兰,送礼被认为是对人的人格侮辱,是见不得人的丑事,这种净化了的社会风气使该国已创造出几十年无重大犯罪案件的记录。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二是不敢贪。这就必须强调以法治贪。我国制定的法律已经不少,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很严重。我国的新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的量刑标准够具体的了,但近年来出现几十万、几百万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的比例越来越少,使贪污受贿者更加胆大妄为,形成越贪越多,越多越不必治的恶性循坏。国家必须下大决心,增大腐败成本,执行“重典治国”,只有重典治国,才能产生巨大的威慑力,才能使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妄动贪念。我们相信,在重典之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收敛,党风和社会风气也会有明显好转。三是不能贪。严格执法一般是事后监督,事后监督起不到治本的作用,应该是标本兼治,反贪污腐败应由被动防御转向主动进攻,由权力反贪转向制度反贪,由事后治贪转向事前监督,才能使想冒险的人也冒不成险,想贪、敢贪的人也不能贪。党中央体察民意,已经分别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有评论称,这标志着党中央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为了使党中央的两个条例落到实处,应该再强调整三点:一是相信和依靠群众,制定保护和奖励群众对检举贪污腐败案件的措施,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打一场反腐的“人民战争”,只要人民发动起来,腐败分子将会心惊胆颤。二是淡化个人权力,个人权力必须得到有效制约。三是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受重用者出了问题,要追究重用者的责任,不能“集体研究,集体负责”了之。记得有一位伟人说过,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干坏事;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也不能干坏事。要在客观上形成人人都没有干坏事的机会。随着党风的逐步好转,法治社会的确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一定能够形成,“贪”也将没有藏身之地。
  
   参考文献:
   1.夏长勇.中纪委.监察部通报慕绥新、马向东案件.人民日报,2004.10.13
   2.郑迎光.疯狂500天――王永平受贿案侦破纪实.中州今古,1994(4)
   3.姜洁.2011年全国查办商业贿赂案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人民日报,2012.1.2
   (作者单位:濮阳市公务员培训中心 河南濮阳 475000)(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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