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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_策划编辑时代的著作权主体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出版业已经进入了“策划时代”,策划编辑在图书创作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增强,在图书出版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居于出版活动的核心地位。策划编辑与撰稿者事实上形成的“思想―撰稿”模式已成为不少图书的新型运作模式。策划编辑作为决定某些出版物内容宗旨、编纂思想、结构意图的组织者,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未包含于著作权主体范畴之内,这将极大地束缚作品的创新性和传播。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例也尚待完善。?
  〔关键词〕 著作权主体;策划编辑;团队创作;撰稿者?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81-03???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解释: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在第3款中补充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第16条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和在两种法定情况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例外。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一、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主体
  英国于1710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只承认著作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受这一观点影响,后来的英、美、日等国家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权主体应是作者,而雇佣作品的作者为雇主,也就是说作者原则上应为自然人(公民),但不排除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当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成员在单位主持下,依本单位的意志而创作出职务作品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时,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这也就是为公众所熟知的版权体系。
  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指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认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后,这一观点被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他们认为,创作是自然人心理活动的过程,必须以人脑这个生理条件为基础。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创作能力,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创作。因此,著作权主体,即作者只能是公民(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这也就是常说的作者权体系。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兼采用了两大立法体系的观点。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 在上个世纪,这样的界定并无不妥之处。但随着出版业态的巨大变化,即策划编辑与文案编辑分工制的出现,策划编辑成为某些图书出版的原动力和研发者。这样,我们就不能不从策划编辑的职能转变来考究这个问题。
  二、策划时代编辑职能的转变
  一本好书问世,除了需要优秀的作者,还需要出色的编辑。尤其是如今,出版业已经进入了“策划时代”,编辑已不再像从前那样,只是“等米下锅”的“文字修理匠”。顺应时代要求,编辑已分化为“文案编辑”和“策划编辑”两种不同的角色。策划编辑在图书创作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增强,有时候,甚至在图书出版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居于出版活动的核心地位。
  在西方国家的出版机构,策划编辑通常被形象地比喻为“生产经理”,其职责已经从市场调研、信息分析、选题立项、作者论证,到编辑加工、图书印制再到市场推广、图书销售及信息反馈,全程介入了图书出版的各个过程。在我国,出版社的策划编辑及文化公司、文化工作室的创意人员,更是承担着一本好书的研发工作。他们的策划能力与创新意识增强了图书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力,他们的超前意识、全局观念和协调作用,为出版社及文化公司带来了新鲜血液与无限活力。??〔1〕? 值得注意的是,策划编辑方便起见,本文将出版社的策划编辑及文化工作室的创意人员统称为策划编辑。相对于传统编辑而言,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积极调研市场,捕捉选题,寻觅作者。传统编辑从事的多为文字修补工作,他们擅长与语言文字及各类专业知识打交道,我们也将其称之为“学者型编辑”。但进入策划时代,图书市场的竞争已经十分激烈,再呆在编辑室中坐等来稿已不现实。策划编辑对时下的信息更加敏感,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就会发现许多有趣的选题。他们必须及时迅速地捕捉这些选题,并物色与该选题最为契合的撰稿者,由撰稿者进行创作。??〔2〕?
  第二,视选题为动态过程,参与到作者创作过程中去。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选题过程论”。所谓“选题过程论”又称为选题的全程策划论,就单本图书或者系列图书、丛书而言,是强调其选题策划这个过程要包括从创意产生至图书面市的整个流程。一个好的创意可以成就一期不错的电视节目或者新闻报道,但是图书远比这些来得更有深度与内涵。一个好的图书创意并不足以构成选题策划的全部,因此,必须全程策划。
  第三,策划编辑在实现图书文化作品的价值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过去,传统编辑只是对作者已经写就的书稿进行修饰锤炼、润饰雕琢。现在,策划编辑,作为选题的设计者,最能够掌握选题的核心价值所在。他们利用自己的智慧、敏感、经验对撰稿者精挑细选,将自己创意策划作品的内容要求、体例规范、文章风格告诉给所选择的撰稿者,并根据他自己的选题策划指导撰稿者的创作过程。在创作过程中,他们还需要从主题思想、篇章布局再到语言风格,不断与作者协商,共同创作,最后才能完成合乎要求的作品,使作品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得以完美实现。??〔3〕?
  综上所述,策划编辑的“思想―撰稿”模式已经成为出版社多数本版书的新型运作模式。之所以强调 “策划编辑”的“思想―撰稿”模式,是因为之前传统的创作与出版中,作者本身就既是出版物思想内容和篇章结构的提供者,也是图书的撰稿者,而出版社编辑只是文字加工者。而今,不少图书的创作过程已被割裂为两部分,策划编辑提供图书思想,乃至样章、结构、体例,执笔作者进行资料收集及撰写工作(见附表)。可见,“思想―撰稿”模式是策划编辑与执笔作者共同创作作品的过程。
  附表:“思想――撰稿”模式与传统撰稿?模式中作者编辑职能对比表
  “思想――撰稿”模式传统撰稿模式
  编辑策划编辑:对图书思想、样案、结构、体例等外在要素进行审定注重对书稿形式和内容的加工,更多的是对书稿的文字、语言、逻辑、语法等外在要素进行审定。
  作者资料收集及撰写工作拟定出版物的思想内容、篇要结构及图书撰写工作
  作品举例《儿童注音版唐诗三百诗》(精装配光盘)鱼儿卡通工作室编/2009年1月/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唐诗与民俗关系研究》赵容才编/2008年11月/上海古籍出版社?
  值得说明的是,并非现在的所有图书都采用这种模式。以古籍类图书为例,业师汪启明先生曾在其《小话古籍出版》一文中将古籍整理出版分为3类:学术研究类、大型古籍排印类、大众普及类。??〔4〕?这3类图书的撰稿模式就不相同。
  同理,教育类图书及大众类图书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涉及大众普及类图书,尤其是各种畅销书,策划编辑参与创作的成分越来越多。目前,不仅出版社,包括不少的文化工作室、文化公司,也广泛采用“思想―撰稿”模式。相信随着全媒体出版时代的来临,这样的模式将会成为图书出版的一种普遍现象。
  三、策划时代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的作者和作品的著作权人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就著作权归属、也就是著作权人做了详细说明,但是就作者的认定却未给出具体的阐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构成作者的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具有创作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法国的知识产权法专家科隆贝认为:“著作权这一法律结构是为了保护形式的创作者。区分形式和实质是一条普遍规律……文学艺术产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思想。只注重在其中构成思想和表达思想的形式……不能通过著作权来把作为思维的成分据为己有”。??〔5〕?可见,一个完整的创作应包括构思和写作两个不可分割的过程。这里所说的创作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写作,而是通过自己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表达技法而写就作品的过程。其次,创作的作品必须反映作者自己的思想情感,即作品是作者个人的智慧结晶,是独立完成的。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一书中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禀赋的实现,写作者的天才能力决定着文学的智慧风貌,但他同时又担心作者任意发挥其作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将自己所谓的天才界定为“一个主体在自由运用其诸认识方面的秉赋典范式的独创性”??〔6〕?。只有将上述两点有机结合,才可以被视为作者,其作品及其带来的著作权利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进入了策划编辑时代,团队创作的趋势增强,策划人参与作品创作的程度日益加深,并在其中发挥了创造性的贡献,而不再是像传统编辑那样简单地做文字编校工作之类的辅助性劳动。因此,若著作权主体还仅仅是撰稿者个人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种传统的理解将极大地束缚作品的创新和传播,《著作权法》此时也显得有些不尽完善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的出版社编辑及出版社就著作权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部分,主要包括专有出版权,修改、删节权,重印、再版权,版式设计权。??〔7〕?这四条权利都是相对于传统文案编辑的工作而言的。如今,编辑功能转型,策划编辑的功能已不再仅仅限于选题论证、加工整理稿件、设计版式等领域。策划编辑虽然没有参加图书形式上的表达,但却为图书作品提供了特定的主题、思想,是完整的作品创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可以这样说,有些图书,如果没有策划编辑的创造性劳动,就缺乏第一推动力,作品就根本不能进入撰写和出版的过程。作者或者说执笔撰稿人对策划编辑的选题进行写作加工,最终产生新的作品,这其中同样表达的是策划编辑的个人意志,属于典型的“思想―撰稿”模式。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我国图书市场活跃的文化出版公司及文化工作室属于第二类(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或者第三类(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主体,一般通过与执笔作者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分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8〕?但是,这些机构中类似于出版社的策划编辑的角色的创意人员,为图书提供主题思想,属于非职务创作,同样未能分享任何著作权主体的法定权利。比如,在“百家讲坛”系列图书热销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强大的创意团队,为作者的图书写作提供精准定位,但他们是谁,我们不得而知,只在出版图书的作者栏中看到于丹、易中天等执笔人的名字,这支创意团队连起码的署名权都没有得到,这不得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主体界定的一个缺陷。
  四、结语
  在著作权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矛盾:如何赋予作品的创造者以足够的权利以承认和保护其智力创作价值,同时又能使作品的使用者能充分利用人类的文明成果。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最大的功效就是促进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丰富了人类文化知识的积累。
  出版社及文化工作室的策划编辑们作为决定出版物内容宗旨、编纂思想、结构意图的组织者,却还未包含于著作权主体范畴之内,如果过分强调执笔作者而否认同样付出智力劳动的策划编辑的权利,是不利于文化创作的真正繁荣的。长此以往,上述利益矛盾必将更加锐化。因此,在出版大编辑的时代背景
  下,调整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主体的范畴及相应权利是保护发展创意产业、作品创作的可行之路,也是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汪启明.策划编辑简论〔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7(10):92―92.?
  〔2〕 汪启明.出版通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168-170.?
  〔3〕 张丽枫.策划时代编辑主体功能和作用的转型〔J〕.传媒,2009,(4):69-70.?
  〔4〕汪启明.小话古籍出版〔J〕.全国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2000.12.?
  〔5〕〔法〕克罗得•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M〕.高凌瀚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3.?
  〔6〕 刘洁.论福柯的作者观――兼谈著作权的纯粹财产权属性〔J〕.理论界,2010,(4):76.?
  〔7〕 方月婵.论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7):47-48.?
  〔8〕 刘春茂.论我国著作权的主体〔J〕.中国法学,1990,(5):49-51.??
  (责任编辑:谢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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