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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致辞【县委书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授牌大会上的致辞】

时间:2020-04-10 07:09: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县委书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授牌大会上的致辞

同志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当前在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存在这样一种农民的合作方式。它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载体之一,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意义的认识 ,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的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在构成上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内部结构上实行民主管理,在为成员服务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分配上按成员与组织交易量分配为主。这是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组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不受行政地域和人员范围的限制;
与一般性的社团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不但对内开展服务,而且对外开展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
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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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会上 致辞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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