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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条约外交_从羁縻之道到条约外交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中国与西方列强条约关系的建立和深化,清政府的外交模式逐渐发生转变。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仍以羁縻理念和思路应对新的中外关系,但无法如同古昔一样运用这一传统的驭外之道。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其对外观念亦随之转化,传统与近代混合交织在一起。经过甲午、庚子,它进一步舍弃了羁縻之道,确立了条约外交意识。中国外交出现了新的趋向,传统的驭夷走向了近代的外交。
  关键词:清政府;羁縻之道;条约外交
  作者简介: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般,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1)
  熊剑峰,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1)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方世界开始建立新的条约关系。这是一种将强权政治与近代交往形式融于一体的畸形关系,传统的羁縻之道逐渐发生变化,转向新的外交模式。条约具有法律性质,是中外交涉的依据,也是清政府外交转型的缘由和枢轴,其对外观念的演化,涉外体制的革新,均与此相关,因此可以将新的外交模式称之为条约外交。本文拟作一初步探讨,以冀揭示两者的关系,进一步认识中国近代外交形成的曲折过程。
  一、以羁縻应对条约
  何谓羁縻?《史记》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应劭《汉官仪》则解释说:“‘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颜师古日:“羁縻,系联之意。马络头日羁也。牛?日縻。”意思是控御、系联、笼络。从历代王朝的实践来看,除了上述基本涵义之外,羁縻之道还包含着夷夏有别、恩威并施、怀柔远人、因俗而治等内涵,以及权宜、权术,甚至糊弄对付之意。羁縻为“圣王制御蛮夷之常道”,亦为清朝君臣所承继,道光谓,“从来抚驭外夷,道在羁縻”。进入近代之后仍然如此,两江总督牛鉴谓,“从古制夷之道,不外羁縻”。
  作为驭夷之道,羁縻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对于“凡非我族类者”,历代王朝“一切以蛮夷鄙之”。清王朝也是如此,将所有外国视为藩服,别为二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亲疏略判,于礼同为属”。西洋诸国“亦属于藩部”,即属于羁縻范畴的外夷。羁縻之道以维护华夏上国的尊严为原则,“四千年来一成不易之定则,其维持国家垂统,及保存皇室谋猷,则或以巧妙之辞令诱惑之,或以怀柔之名义笼络之。”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仍以和约为一时之权宜”,将接受不平等条约视之为羁縻。如道光表示“聊为羁縻外夷之术”“设法羁縻以全民命”,等等。在天朝君臣看来,给予英国各种条约权利,许之通商,便是予以恩惠的羁縻之道,以达到某种程度的控御。耆英认为:“该夷以通商为性命”,“故自有明至今,羁縻夷人,皆借通商为饵。”黄恩彤认为:“中国之所以控制而羁縻之者,惟在通商。”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这两项重要的条约特权,也与羁縻之道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便是出自居高临下的施恩态度,即所谓“怀柔远人”。而且。怀柔远人与持平对待又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统御中外,一视同仁”。道光在致英国国王书中谓:“我大皇帝抚绥中外,一视同仁。”由此,清政府也一体给予小国以同样的条约权利。如比利时要求通商,耆英奏称,如果严行拒绝,“转不足以示怀柔”,“应藉事羁縻”,“将五口贸易章程一体颁发,以广圣主宽大之仁”。领事裁判权的让与,则与羁縻之道中的因俗而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清朝的羁縻也“一切政治,悉因其俗”。诸如此类,说明天朝君臣仍以羁縻之道的思维处理条约关系。
  在与西方列强建立条约关系初期,清政府的羁縻驭夷亦贯注权宜之意,实施中又搀以古代背盟失信的权诈之术。孔子认为,“要盟也,神不听”,即要盟可以违背。春秋之世,诸国皆“以背盟为无上之秘策”。鸦片战争中,耆英等提出:“暂事羁縻,以作缓兵之计。”叶名琛亦谓,当日准其五口传教,“原不过一时权宜之计,初何料及流毒无穷”。咸丰更明确地说:“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表示不必严格守约。订立《天津条约》之初,桂良奏报咸丰时说:“此时英、佛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傥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在他看来,订约只是应付目前“决裂之患”的权宜之计,此后可以不认账。此外,维护天朝体制的羁縻之道,又须限制对方进一步的索取。如耆英所说,抚绥羁縻之法,在于“格之以诚,尤须驭之以术”。怡良等认为,“驭夷之法,不过责其恪守成约”。
  实际上,传统的羁縻之道不能适应新的条约关系,因为清帝国所面临的对手,实在“非羁縻所能控制”清政府再也不能在威服的基础上施以羁縻,驭外之道发生了变异。如耆英等所说,“抚绥羁縻之法,亦不得不移步换形”。以条约为基本规范的接合方式,既从根本上改变了羁縻的性质,又萌生了具有某种近代性质的外交因子。从“格之以诚”的羁縻之术来看,尽管是限制对方,却由此提出了守约的理念。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涉及到国际法中的信守条约原则。羁縻之术的主旨在于要求对方守约,同样也有助于清政府更进而认识以国际法为核心的近代外交,从而为清政府自己恪守条约打下了基础。第二,其目的是为了在条约体制下守护尚未失去的国家权益。其后,随着思想认识的不断进步,这种愿望更发展为收回丧失的国家主权的明确要求。
  二、传统与近代的混合交织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不平等条约关系基本确立,中外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新的形势下,天朝君臣的对外观念亦随之转化,传统与近代混合交织在一起。尽管没有放弃传统的羁縻意识,但却摈弃了驭夷之道的某些理念,融入了更多的近代因素。
  清帝国受到了更为沉重的打击,蒙上新的耻辱,丧失了更多的权益,羁縻之道被认为“非正本清源之论”,“该夷果受羁縻,犹是急则治标之计”。而在中外实力极其悬殊的情况下,清政府实际上别无他法。奕沂等认为,目前之计,只能“按照条约,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隐示羁縻”。但是,条约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大大超出了羁縻的传统范围。清政府的外交观念不得不转变为在羁縻理念下接受条约关系,从观念到体制,从守约到修约,从被动接合到主动融入,反映了传统驭夷之道与近代外交的混合。
  新建立的总理衙门体现了这一矛盾现象。一方面,该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具有近代性质,不同于旧体制中的理藩院和礼部主客司。从形式来看,它是一个专门外交机构,奕沂指出:“外国事务头绪纷繁,驻京之后,若不悉心经理,专一其事,必至办理延缓,未能悉协机宜。”从内容来看,它所办之事不是传统的“理藩”,而是不局限于通商的“外国事务”,且中外在礼仪上对等。另一方面,这一机构又是从羁縻之道出发,作权宜之计的考虑。奕沂提出:“一切规模,因陋就简,较之各衙门旧制格外裁减,暗寓不得比于旧有各衙门,以存轩轾中外之意。”机构设置上的这种考虑,反映了“贵中华,轻夷狄”的传统羁縻观念。此外,派遣 驻外公使,也被认为是“以柱石重臣弃之绝域,令得挟以为质”,大损天朝威严。这些令清政府极感痛苦的新体制,在羁縻意识中先后不情愿地建立起来了,传统的驭外之道被近代外交关系所取代。
  随即,清政府又确立了自己恪守条约的方针。天朝君臣放弃了“要盟不信”的意识,注重遵守条约的交往规则。依据一般国际法,“在各国关系上,武力的威胁和使用(战争)不是非法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合法的制度,结束战争的和约的合法性当然地不会受到置疑。”显然,这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构筑了中外交涉的法律基础,而清政府的守约方针则保障了它的实施。
  这个时期,清帝国逐渐改变传统的天朝观念,开始认同西方国家的平等地位,不少官员提出对西方国家要以“敌体”对待。曾国藩说,康熙“召见”俄人尼果赍,“实系以敌国之礼待之,与以属藩之礼待高丽者,迥不相同”。所谓“敌国之礼”,即平等之礼,这是符合近代交往规则的。他认为“中外既已通好,彼此往来,亦属常事”。主张“不绳以礼法,不待以藩属”。崇厚认为,列强之所以必请中国遣使,“不过求敌体平施之意”,主张“豫筹遣使之道”,将此视作“外交第一要议”。李鸿章也认为,各国订立条约以来,“俨然为敌体平行之国”。既许为敌国,“自未便以属国之礼相待”。不能如对“中国臣庶”那样,用中国礼法“概责诸数万里外向未臣服之洋人”,应“斟酌时势,权宜变通”。对条约国家平等地位的认可,是清政府接受近代交往规则的前提,也是它转向条约外交的重要基础。
  关于国际法及条约性质,清政府亦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土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奕沂认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并开始运用公法处理中外交涉事件。如对普鲁斯在天津海口扣留丹麦国船只一事,“暗采”公法之言,“与之辩论,布国公使,即行认错”。又刊印三百部,每个通商口岸各给一部,这表明他们对采用国际法维护国权有一定的认同。他们又从主权而不是从羁縻的角度,分析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损害。诸如:“中国刑章,非外国所应干预,无论在中国者,外国不得与闻”;“税务司乃因中国应有之权,而据为已有”;“中外时势,有难有易,且亦各有国体及自主之权”;中外立约,“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等等。关于条约性质的认识突破了羁縻意识。
  这些认识又促使一部分官员,特别是一些驻外公使产生了修约要求,反映他们对近代国际交往规则和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接受。例如,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同治七、八年中英协定了《新定条约》,虽然英国取得了新的条约特权,但中国摒弃了英国废除厘金、内河行驶轮船和内地开设行栈等威胁国计民生的条款。英商认为对英国而言“是退步的修改”,予以反对,最终该约未被英国政府所批准。奕沂由此总结经验,“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光绪以后,部分官员认为土地割让之类,“系长约不变”,而通商章程“并非一定不易”,“与时迁变,尽可商酌更改以求两益”。曾纪泽在伦敦《亚洲季刊》发表文章,表示“中国决派钦使,分诣诸国,往复妥议,必不能隐忍不问”。“却夺中国地主之权,不能置之不问”,须“重修和约以合堂堂中国之国体”。缔结条约应体现双方的利益,“期于两国有益无损”。总理衙门还向各国提出,与各西国所立各约,“有中国未尽出于情愿,勉为允许者”,“期望各西国渐渐可以改为和平”。
  此后,清政府重视运用国际法限制条约特权,尤其是对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最惠国待遇、传教特权等等为害较大的特权,在新订条约中予以取消或限制。中法战争期间,总理衙门还运用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取消了法国在内地游历的条约权利。
  综上,清帝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的羁縻驭夷之术而有所作为,但它并未从根本上接受西方体制,仍在维护崩溃中的天朝体制,包括宗藩制度和天朝礼仪等等。列强仍认为“中国抚议,本属羁縻”。安内攘外的观念依旧存在,美驻华公使劳文劳斯曾说:“如果中国是有力量的话,毫无问题,她不把每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也会把外国人的交往范围限在各口岸以内。”只有经过新的中外冲突,清政府的外交才进一步走向近代。
  三、条约外交意识的确立
  庚子战争中,顽固势力利用义和团运动,主张“亟宜顺民心以锄非种”,企图歼除所有洋人,回到没有条约束缚的闭关锁国时代。列强再次联合取胜,迫使清廷“惩凶”,强化了条约关系,改变了统治集团的政治格局。清政府的外交理念和体制再次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更为主动地“以夷变夏”,传统的羁縻之道转向近代性质的条约外交。
  这一转化的重要体现,便是中外交往制度的进一步平等。自鸦片战争始,列强便强行改变中外交际方式,清政府则竭力维护天朝的体面。同治十二年,清廷终于首次在接见藩属国使臣的紫光阁招见了各国公使。甲午战争爆发后的光绪二十年十月,奕沂奏请按照法、俄的要求,在文华殿举行觐见。这是列强第一次满意的觐见,“标志着西方同中国关系史上的一个新纪元”,天朝君主的神圣“被纯粹的外交仪式所代替”。此后,《辛丑条约》及其附件规定:“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彼此两国平行礼制有所不同。”觐见礼仪涉及到天朝礼制的最顶层,对西方国家而言,最终使清政府遵从“独立平等的国家之间已确立的惯例”,基本完成了交往体制的“以夷变夏”。
  随着宗藩体系的崩溃,主权国家平等外交也进一步扩展。在各国的压力下,根据《马关条约》,清政府承诺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同意与朝鲜“按照公法”订约。光绪二十五年,清政府与朝鲜订立《通商条约》,相互承认对方主权国家的地位,规定了对等的权利义务,昔日的藩属国与清政府处于平等的地位。随后,杨士琦奉旨考察暹罗,提出与暹罗“订约通使”。这些是清政府舍弃传统观念,确立条约外交的标志之一。
  外交体制的改革更具有象征意义,清政府舍弃了传统的“内修外攘”意识,大刀阔斧地推行“欧化”,“以夷变夏”,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尽管发自列强之议,却亦为清政府所愿,得到了李鸿章、奕?等人的积极响应。奕助看到议和大纲后,致函荣禄谓:“译署鼎新,彼如不言,中国亦宜自加整顿。”李鸿章更主张废除不合理及不负责任的总理衙门,成立名为“外务部”的新外交机构,授予高薪待遇,并要求由北京公使会议明确提出。这表明清政府在外交体制上舍弃了羁縻之道,更趋向近代化。用美专使柔克义的话说,“按照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所采用的类似方式组织起来。”清廷下诏维新,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维新新政”和“仿行宪政”。锡良提出,“欲外交之进步,须内政之速修”;袁世凯提出“据公法严治国事”,均为清廷所肯定。更有官员要求“速开国会”,由“议员协赞结约”,并主张“须本国政府有一定之政策”,“然后折冲坛坫”。
  与此同时,通过加入国际公约,清政府进一步扩展了对外交往,以自主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光绪二十年,清政府有保留地加入了《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此为涉足 国际公约之始。二十五年,俄国发起国际和平会议,即保和会,清政府应邀参加,并加入相关公约,体现了自主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在第二次海牙会议,中国专使陆征祥等坚决抗争,维护中国的平等地位。加入此类公约,反映了清政府在更广的范围接受了近代交往方式,积极融入国际社会,为争取平等地位所作的努力。
  天朝大吏们对条约关系的性质及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更加重视“考究”和利用条约和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他们指出:“条约者,国与国自表其权利义务,公认之以为信据者也。”“条约者,实据已然之权限,以谋将来利益之准绳也。”国际法“其意可谓深美”,而“法治之效,至是而始为致极者也。”@由此,修约要求更明确地提了出来。安徽巡抚王之春提出“预筹和约抵制办法”,主张“将考究条约一事,列为司员考成,及内外情形了然于中,得以预筹修约”。驻俄公使杨儒提出效法日本,改革内政,以修改约章,“保权域中”。端方以“西人商改条约,向以十年届满之日为紧要关键”为由,提出修改辛丑条约有关驻兵和禁止华兵在天津二十华里屯扎的条款。在具体的修约交涉中,中方代表突破《辛丑条约》仅规定对方有权提出修约的限制,在诸多方面维护了中国的权益,尤其是促使英国等允诺在条件成熟时,“弃其治外法权”。
  官方和民间出现了研习国际法和条约的风气,开始讲求外交之道。以前“以研究外交者为荒伧而狂怪”,甲午战后,闯然大呼日:“必学政法,必学政法。”不少人提出设立外交专门之学,研习公法和条约,加强新型外交人才的培养,如光绪二十八年,直隶州知州曹廷杰将《万国公法》“逐条注释”,名为《万国公法释义》,“请旨饬部删定”,“颁发学堂”,“为诸生肆习公法触类引伸之助”。其他官员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或主张将各国律例条约“详加编译,分类成书”,“以备研究”,“为养成外交人才讲习之需”;或主张汇刻中西成案,“发给内外各衙门办事人员,悉心研讨”。还有的提出“设外交学”和“专门外交学堂”,等等。外交、公法等还被纳入科举考试范围。光绪二十九年殿试,外交、公法等已成为策试内容,制日:“两国交涉,若者为公法,若者为私法,试为区别。使节往来,梯航四集,辖治之权,或属于人。或属于地,试实指其事,分析言之。”
  社会舆论和民众斗争也出现了新的趋向。羁縻驭夷下的盲目排外,转向近代理性的文明抗争。《外交报》等报刊,希望通过普及教育、开拓民智、开展国民外交、保护路权矿权等主张号召民众“文明排外”,具有了近代民族主义性质。国人逐渐摆脱了传统观念,权益意识普遍萌发,蔚成风潮,“遍于通国,延及于下流社会”,“皆有使鼾寐者不能不醒之势”。诸如此类,“已足为我国外交自昔未有之变相”。
  作为传统的驭夷之道,羁縻这一用词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道光、咸丰、同治三朝,这个词可说是俯拾皆是,充斥于君臣的上谕和奏折中;而在光绪朝以后,这个词便不多见了,尤其是庚子之后更为罕闻。中国外交开始发生根本的转折,传统的观念和制度,逐渐被以条约为内核的近代外交所取代。不过,清末的变化仅仅是这一全面变革的开端,羁縻意识并未彻底抛弃。“今以中国现象言之,国际观念最为幼稚,较其程度,尚在排斥主义之终期,与相互主义之初期”,拒外、畏外和媚外心理并存。大多数人对条约公法和国家主权的认识,仍然是一知半解,“此皆平等观念尚未萌芽之故也。”尽管如此,中国外交已出现了新的趋向,传统的驭夷走向了近代的外交。
  注释:
  ①
  邹诚《夷氛闻记》序,中华书局抄本,1959年。
  ②
  来源于贾桢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中
  华书局,1979年,第2710页。奕沂提出设立“总理各国
  事务衙门”,由于传统的对外观念,咸丰谕令改为“总理
  各国通商事务衙门”。奕沂以外夷“不肯自认为通商,防
  我轻视”,“饶舌必多,又滋疑虑”为由,使咸丰放弃了自
  己的意见。
  ⑧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于宝轩编:《皇朝蓄艾文
  编》,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第36页。
  ④
  刘心显、刘海岩译:《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有
  关义和团运动暨辛丑条约谈判的文件》,齐鲁书社,
  1984年,第147页,第6-7页。
  ⑤
  转引自[日]川岛真:《外务部的成立过程》,见第三届中
  外关系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0年8月,第35
  页。
  ⑥
  北洋洋务局纂辑:《约章成案汇览》甲编,袁世凯序、张
  百熙序、杨士骧序、例言,上海点石斋承印,光绪三十一
  年,第36页。
  ⑦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
  卷21,台北民国故宫博物院印行,1933年,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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