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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_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是否开征遗产税一直是热点话题。随着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日益严重,遗产税作为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经济杠杆,开征已刻不容缓。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使得遗产税迟迟未能出台。本文根据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对遗产税制提出了一定的构想。
  关键字:遗产税 理论依据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遗产税是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种。目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以前两者居多。从国外情况来看,征收遗产税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下产生的,是为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而使用的一种经济杠杆。
  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现实情况
  从国外经验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能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而在我国遗产税迟迟未能出台,主要是对其本身仍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如果初次分配严重不公的话,遗产税的事后调节作用是有限的。现阶段造成我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不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力度不够,而是在收入初次分配阶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二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三是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四是东西部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所以初次财富分配比二次财富分配更具有调节性。
  其次,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资本积累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创业而致富的民营企业家正处于青壮年时期,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如果开征遗产税,有可能对民营企业家造成一定的冲击,导致其减少投资或畸形消费,不利于经济发展。
  最后,开征遗产税的财政成本高,而收益低。目前,尽管各国遗产税普遍采取高税率,但是由于起征点高、课税面窄等原因,遗产税从来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社会意义往往大于财政意义。此外,遗产税的征收成本非常高。以美国为例,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其税收成本比西方发达国家要高很多,而我国开征遗产税每年最多只能给财政带来几百亿元的收入,只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而已。
  除对遗产税存在争议外,遗产税作为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绝非易事。
  首先,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财产评估制度,此外还存在大量隐蔽性财产,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无疑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严峻考验。其次,现行的法律难以配套,部门间相互协作困难。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还没有公民或个人缴纳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开征前还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因此,我国要开征遗产税,必须首先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二、对于我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的思考
  1. 同时开征生前赠与税是必要的反避税措施
  遗产税一旦开征,为了避免遗产被征税,许多纳税人会选择在生前将财产进行转移来设法避税。这种做法将使遗产税形同虚设,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有必要同时开征赠与税,即对财产的生前赠与行为开征与遗产税性质、税负相似的税种,以此来堵塞避税漏洞。
  2. 关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的选择
  从国外课征遗产税的实践经验来看,三种税制模式各有利弊,选择什么样的遗产税制,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管的水平,其中征管因素关系很大,它是实施税收政策目标的基础。从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看,将形成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能作为辅助税种之一;从征管水平看,我国目前征管尚不规范,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效率低,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模式,便于税收的征管,控制税源、利于降低税收成本。从征税对象来看,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
  3. 关于起征点与税率的确定
  遗产税起征点的高低具有极大的导向作用,直接影响到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由于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因此,起征点和税率的确定就直接影响到目标的实现,如果起征点过低,征税面必然较大,与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就不一致,就很难达到征税的初衷。为此,立足高起征点原则,确保遗产税是向少数巨富遗产的继承人征收的税种。同时,税率也应科学推定,税率过大,则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影响经济增长的效率;反之,如果税率过低,也起不到开征此税应有的效应。
  4. 关于征收管理权的归属
  从国外经验来看,如果将遗产税归入中央税收,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重新分配调节,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公平社会财富的目的,但税收征管阻力多、难度大、征管成本多;将遗产税划归地方税收,在公平性上较差,但是却能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便于征管,节约征管成本。所以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征管水平,作为地方税更为实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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