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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耆夜》篇礼制问题释惑 释学诚xtcs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清华简《耆夜》中“饮至礼”的仪注与《仪礼》之“燕礼”确有不合之处。这是因为《耆夜》所记是西周王室的礼制,与《仪礼?燕礼》反映的诸侯之礼不应该放在同一层面进行讨论。基于传世礼书建立的知识体系并不能覆盖周代礼制的全部,以所记仪节是否符合传世礼书记载来判定清华简的真伪未必合适。在讨论出土文献反映的新问题时,要对现今已不得见的佚失文献进行充分地考量,避免使用不加限度的“默证”。我们阅读出土文献,不能以现有知识体系作为检验其真伪的唯一标准,更不应该因其有违“经说”而产生先入之见。
  【关 键 词】清华简;《耆夜》;《仪礼》;默证。
  【作者简介】程 浩,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出土文献与中国古典学。
  
  《学术月刊》2011年第6期刊登了丁进先生的文章,就清华简《耆夜》中的礼制问题提出了七条疑惑,并进而对其真伪进行了质疑[1]。《耆夜》是清华简中较早公布的一篇,学界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其间虽有学者怀疑《耆夜》并非周初实录,但还未有将其写定年代推至战国[2]以下者。丁进先生语出惊人,引起了我们极大的关注。然细读丁文,笔者发现其中仍有许多可商之处。今特撰文对丁文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希望能有助于澄清其中的困惑。
  
  (一)
  
  丁文认为,《耆夜》在礼制方面与传世文献多有抵触,并找出了七处疑点。今仍据原文的标题与顺序逐一进行辨析。
  1.“不以公卿为宾主”问题。《耆夜》讲述的是武王八年伐耆大胜之后,在文王太室举行饮至礼,武王与君臣饮酒作歌的经过。丁文以为其中体现的人员角色分配与三礼所反映的燕礼制度不符。
  丁文根据《仪礼?燕礼》与《礼记?燕义》的记载归纳出饮酒礼中的两条原则:一是饮酒礼都设有主人和宾客;二是不以公卿为献主[3]。根据简文开头的介绍,在这场饮至礼中,周公为主,毕公为客。毕公为伐耆的主将,在庆功典礼中居客位自无异议。丁文所纠葛者,乃是周公身为“公”似不应该担任往往由膳夫担当的“献主”。
  实际上,周公为“献主”并不奇怪。正如丁文所说,《仪礼?燕礼》所述是诸侯款待其下卿大夫的礼仪制度,为了避免君臣匹敌,故而宾与主都由大夫担任。然而《耆夜》反映的是天子之礼,不能够等而视之。我们知道,《仪礼》初名“士礼”,以记载士大夫阶层的仪节为主。在等级观念壁垒森严的西周,礼仪的运用也根据身份的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仪礼》所记士大夫级的“燕礼”与西周王室的“饮至礼”自然也不会完全相同。刘雨先生曾对西周金文中有关“燕礼”的记载进行了总结,得出如下结论:“在西周,王参加的大燕礼中有仪式化的‘?’,既?之后才有尽欢乐的宴饮。《礼记?燕礼》不记?仪,说明它所记燕礼属春秋士大夫级的礼仪,与西周王室大燕之礼是不同的。”[4]至于《耆夜》中的“饮至礼”,虽不见于传世文献,但西周早期的《周公东征鼎》[5](《集成》2739)已有“饮秦饮”的记载[6],基本上可以与刘雨先生所说的“西周王室大燕之礼”等同。
  从金文反映的情况来看,西周王室的礼仪与《仪礼》记载的士大夫仪节不合的情况是很多的。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就以丁文所纠结的“宾主”问题为例。丁文说:“传世文献无论《仪礼》还是《左传》《国语》,所记载饮酒礼都设有主人和宾客。此为宴饮礼的一条原则,主人是‘地主’,是宾客的招待者,与宾客是对等关系;但如果所招待的客人是自己的属下或臣子,则另选一位与客人地位相当的人代为主人。”西周金文中有“大乡”之礼,与《仪礼》所记“乡饮酒礼”仪注相似,但其只在西周王室举行,可以看作是“乡饮酒礼”的“升级版”。与丁文所说的“不以公卿为献主”不同的是,“大乡礼”的主持直接由王担任。如:《征人鼎》:丙午,天君乡□酒,在斤。天君赏厥征人斤贝,用作父丁尊彝(《集成》2674)。《效卣》:王观于尝,公东宫纳乡于王。王赐公贝五十朋,公赐厥涉子效王休贝二十朋(《集成》5433)。《穆公簋盖》:王夕乡醴于大室,穆公侑尸,王呼宰利赐穆公贝二十朋,穆公对王休,用作宝皇簋(《集成》4191)。《三年兴壶》:唯三年九月丁己,王在郑,乡醴。呼虢叔召兴,赐羔俎。己丑,王在句陵,乡逆酒,呼师寿召兴,赐彘俎(《集成》9726)。《虢季子白盘》:献馘于王,王孔加子白义,王格周庙宣榭,爰乡,王曰:白父孔□光。用赐乘马,是用佐王。赐用弓彤矢,其央。赐用钺,用征蛮方(《集成》10173)。
  从上引金文资料可以看出,在“大乡礼”中,无论被招待的是穆公一类的“公”还是虢季子那样一般的公卿,都由王直接主持典礼,并没有所谓的“避讳”。丁文所艳称的“不以公卿为献主”在饮酒礼中并没有普遍性,只存在于《仪礼》记载的诸侯“燕礼”而已。
  实际上,即便我们没有掌握上述金文资料而仅就事而论,《耆夜》的记载也不存在所谓的“漏洞”。在《耆夜》的饮至礼中,毕公为客,如果一定要选出一位与之地位相当的人代替武王作为“主”,那也非周公莫属。周公与毕公同称“公”,又是兄弟,担任“主”并无不妥。如果担任“主”的是膳夫,又如何让毕公与其平起平坐?而若依丁文所言,不但周公不应该担任“献主”,毕公、邵公等都是公卿,也不应当担当做宾、介的角色。那么周公、毕公等功臣就要作壁上观,整个为庆戡耆之功而举行的饮至礼便成了膳夫等大夫的游戏了。
  2.本国大臣称“宾”与称“客”的问题。丁文提出的第二则质疑为:在《仪礼》一书中,表示主客关系的词绝大多数情况下用“宾”不用“客”,而《耆夜》“用客不用宾”,对清华简“战国楚简”说十分不利。
  且不论丁文仅据《仪礼》这冰山一角为准则检验所有先秦文献中“宾”“客”的用法是否合适。其实,《耆夜》“用客不用宾”的现象非但不能说明清华简为伪,反而能证其真。了解出土文献的人都知道,在战国楚简中,表主宾关系的词以“客”为主,单称“宾”者已经不常见了。在几宗考古发掘的战国简册中,这种现象已经表现得十分清晰。
  由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于1994年发掘的新蔡葛陵一号墓中,出土了一千五百余枚战国楚简,其中“宾”字仅三见:
  
  与宾祷之(新蔡甲一23号简)
  宾之命,命里人祷(新蔡甲三262号简)
  师宾之□(新蔡零224号简)
  
  这里的“宾”字,或读为“班”,意为颁布命令[7],或疑为职名或人名[8],无一表主客关系者。
  著名的郭店简由荆门市博物馆于1993年发掘,七百三十枚竹简中,“宾”字凡四见:
  
  万物将自宾(郭店《老子甲》19号简)
  宾客之礼必有夫齐齐之容(郭店《性自命出》66号简)
  宾客,清庙之文也(郭店《语丛一》88号简)
  宾客之用币也,非正(郭店《语丛三》55号简)
  
  其中第一例的“宾”无“宾客”之意,而后三例表主客关系则“宾客”合称。郭店简中,除了与“宾”合称外,“客”字还出现了四次:
  
  严乎其如客(郭店《老子甲》9号简)
  乐与饵,过客止(郭店《老子丙》4号简)
  六者客(各)行其职(郭店《六德》23与35号简两见)
  
  除《六德》中“客”假为“各”外,其他两例都是表主客关系之“客”。
  新蔡简与郭店简都是战国中晚期写定的,与一般认识中清华简的年代大致相当。如此大规模的简册资料中,以“宾”表主客关系者仅此寥寥几则。我们或许可以据此推断,在战国楚简中“称客不称宾”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不能作为认定清华简晚出的证据。更何况我们还不能忽视一种情况的存在:古书的成书年代与抄本的写定年代不是一回事。古书在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以后,在传抄与转写过程中仍然会有一定的损伤。即便存在丁文所说的由“宾”到“宾客连称”再到“客”的演变轨迹,也不能排除《耆夜》中的“客”是由“宾”转写而来的情况。我们现在看到的清华简《耆夜》虽然“称客不称宾”,但其成书之时的“祖本”则可能是另外的面貌。
  至于古文字中的“宾”与“客”,前辈学者论述已详,但说“本国人士只能称‘宾’,不能称‘客’”确属丁文的发明。“客”从“各”,罗振玉言:“客自外来,故各从趾,象足迹由外而内”[9],是个会意字。“宾”字,郭沫若说其“上从屋,下从人从止,象人至屋下,其意为宾”[10]。从构型上看,二者是很相似的。只不过在后来的流变过程中,“宾”字又承担了赠送客人礼物的意思,故而讹变为从“贝”之形。如《小臣守簋》(《集成》4179):“王史小臣守使于夷,夷宾马两,金十钧”,“宾”在这里即作“馈赠”意。虽然“宾”字在流传过程中有所演变,但并没有出现丁文所说的“本国”与“他国”之别。在表示主客关系的时候,“宾”与“客”的差别并不在此。《周礼?司仪》有云:“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之相为宾也。诸公之臣相为国客。”[11]这里“宾”“客”对称,则宾尊而客卑,宾大而客小。《说文》亦言:“宾,所敬也。”[12]可见,“宾”“客”之别仅是地位之尊卑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丁文根据传世文献中“宾”“客”的用法总结出了如下规律:“战国后期‘宾客’合称普遍使用,称‘客’压倒‘宾’,‘宾’、‘客’无别。”与笔者所述基本一致。但不知出于何种逻辑,丁文竟认为这种现象对清华简“战国楚简”说十分不利。
  3.“东堂之客”问题。《耆夜》中的“东堂之客”,的确令人费解。其矛盾在于客位在西,既为“客”似不应居东堂。最早注意到这一问题的是马楠先生,但她在给出解释后又说:“亦似不合,姑陈义于此,以俟方家。”[13]马楠先生之所以如此审慎,是有她的考虑的。“东堂”究竟何所指,是历来礼家聚诵不已的公案,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人能给出令所有人信服的解释。遇到这种情况,最合理的做法就是存疑待考。正如这里的“东堂之客”,从现有的认识确实“无论如何解释不通”。然而既然做策逸处东堂且为客,肯定是有其道理的,否则简文也不会加以强调。只不过此中缘由我们尚未可知而已。但丁文将其作为认定《耆夜》为伪作的证据,似乎有失偏颇。先秦典籍去今已远,几乎每部书中都有我们解释不通的地方。难道每一部都是伪作吗?如此说来,就真的是“东周以上无信史”了。
  4.君主燕礼不酬“献主”问题。丁文在第四部分将《燕礼》中的献酬酢的次序与《耆夜》所载的饮酒礼次序进行了比较,认为其存在两处差异:“第一,作为献主的周公没有献酒,而是‘酬’酒,不但酬了作为宾的毕公,还酬了君主周武王以及其他参与者;若按照《燕礼》,他只能酬毕公,不能酬武王。第二,周武王对于献主周公也行了‘酬’礼,而按照《燕礼》,武王不必酬周公。”
  丁文认为,这两点差异“意味着《耆夜》与《仪礼》所述宴饮礼体系是两码事”。实际上,两者本来就是两码事。《耆夜》所记是天子“饮至礼”,而《仪礼》所述是诸侯“燕礼”,怎么能等而视之?在诸侯“燕礼”中,担任献主的是大夫膳夫,君主自然不必“酬”他。而在《耆夜》的“饮至礼”中,担任“主”的周公乃武王之弟,武王“酬”他有何不可?
  至于周公为何没有献酒,我们是这样理解的:在这场饮至礼中,周公本就不是膳夫之类的“献主”,而是作为典礼“主持”的“主”,自然没有必要去献酒了。对于膳夫为“献”,西周晚期的《善夫山鼎》已有所反映:
  
  王曰:山,命汝官司饮,献人于□,用作宪司贾。(《集成》2825)
  
  可见,在膳夫的职责里,本就有“献”这一条。而之于位列三公的周公,似乎就不在职责范围内了。
  在遇到《耆夜》中的记载与传世礼书相抵触的情况时,丁文采取的处理方法往往是迷信传世之礼书而对新出土材料如《耆夜》加以质疑,这实际上是陷入了一种“削足适履”式的误区。我们在研究周代礼制时,对以《仪礼》为代表的传世礼书提供的礼学体系的适用范围要有清醒的认识。前文已述,《仪礼》并非周初实录且以记录士大夫阶层的礼制为主,在考量西周王室礼制时的作用不应该被高估。丁文说:“假如我们认可了《耆夜》篇所述礼制,那我们不得不放弃传世‘三礼’文献关于宴饮礼的知识体系,或者至少要对现存只是体系做重大修改。我们真的要依据《耆夜》来改写中国礼学史吗?”实际上,随着上世纪以来金文等出土文献的层出不穷,许多关于礼制传统的认识都已经被修正甚至颠覆。如果对传统认识的“破坏”带来的是对历史真实的更近一步,那么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5.武王、周公现场作歌问题。丁文在第五部分中讨论了武王、周公现场作歌的问题。按照惯例,丁文先把《仪礼》中对用乐的记载进行了总结,并指出《耆夜》与之相比几乎没有相似性。这就给读者带来一个困惑:为什么《耆夜》的记载就一定要和《仪礼》丝丝入扣而不能有半点僭越?且不论《仪礼》的成书年代尚存争议,即使其所有篇章都为先秦旧籍,就能代表先秦礼制的全部吗?
  丁文说《耆夜》“每酬必作歌”“参加饮至礼的至少七人”“互相‘敬酒’则有四十九次以上”“如果每酬必作歌,那就不是‘饮至礼’而是‘乐至礼’了”。而简文呈现给我们的作歌实际上只有五首,其他的“四十四首”与“每酬必作歌”的结论仅存在于丁文的想象。退一步讲,即便饮至礼中充斥着“作歌”又有何不可?在西周早期的金文中,本就是以“言”字来记燕礼。如:《伯矩鼎》:伯矩作宝彝,用言王出内事人(《集成》2456)。《□卣》:□作旅彝,孙子用言出入(《集成》5354)。
  后来由于音近假借,“言”逐渐被“宴”与“?”所替代,才有了现在我们所熟知的“燕礼”。虽然后世不再用“言”字记燕礼,但燕礼言事的功用依然得以保留。武王、周公等人虽然不是“歌手”,但作为具备一定知识水平的贵族,在饮至礼上“诗以言志”似乎也不足为奇。
  丁文还说:“但是《耆夜》用乐只有一种,就是主人和君王当场原创乐歌!没有乐队,没有工歌、笙奏、间歌、合乐,似乎谁酬酒谁就唱出自己的诗歌作品,而且是一种‘清唱’!难道在周武王八年周人尚未建立自己的乐队?这些政治家和将军们个个都是唱歌的好手?”丁文在这里连用了两个感叹号,足见其心情之激动。但是如果平心静气地去读一下原简,似乎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简文的记载中确实“没有乐队,没有工歌、笙奏、间歌、合乐”,但没记载就代表没有吗?《耆夜》篇统共十四支简,篇幅尚不足五百字,且立足于叙事。要求它把所有的礼节叙述清楚,是否太过苛刻了?至于所谓的“当场原创”乐歌,则完全是对“作”字的误读。“作”有“创作”意,古书常见。如《论语?述而》“述而不作”,就是孔子说自己只传述而不造作。而“作”一旦跟“诗”联系起来,很多时候表示的意思是“朗诵”或者“演奏”[14]。《耆夜》中武王、周公“作歌”,恐怕还是应该理解为他们朗诵了既有的诗篇。
  至于丁文提出的“作歌一终”的问题,清华简整理者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解释[15],作者竟然视而不见?“作歌一终”的说法并非《耆夜》首创,实则《吕氏春秋》已有之:“二女作歌一终,曰《燕燕往飞》”[16],其句式与《耆夜》基本一致。
  6.武王二诗与酬酒仪注相矛盾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丁文提出的困惑是去“酬酒”的武王为何要劝自己快“干杯”[17]。实际上,丁文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既然酬酒是用同一个铜爵,第一爵由酬酒者自己先饮,然后再去斟满让被酬者喝。那么如果酬酒者不“嘉爵速饮”,被酬者如何“后爵乃从”呢?
  其实,如果我们跳出丁文的思路,可以将这一问题看得更为透彻。我们知道,西周以降四言诗体的形成与当时流行的四言成语有很大关联[18]。“嘉爵速饮”“后爵乃从”恐怕也如“穆穆克邦”“万寿无疆”一样,是当时社会中流传甚广的成语。既然是流行的劝酒词,又何须深究它是用在“酬酒”抑或“献酒”中呢?更何况如果上述两首诗篇是武王“朗诵”而非“创作”,据此推论“《耆夜》的作者生活在酬酒仪注没有形成的时代,或者生活在用多只就被饮酒的时代”是否就显得太过牵强了?
  7.周公做诗的“出戏”问题。关于《耆夜》篇末周公做《蟋蟀》诗的描述,丁文认为有两处不妥:一是“周公忘记了自己当时的‘献主’身份,完全不顾武王尚在现场,暴露出帝王教训大臣的气度,颇有‘出戏’之感。”
  实际上,这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在《逸周书?寤敬》中,甚至还有周公教训武王的记载:
  
  维四月朔,王告儆,召周公旦曰:“呜呼,谋泄哉!今朕寤,有商惊予。欲与无□则,欲攻无庸,以王不足,戒乃不兴,忧其深矣。”
  周公曰:“天下不虞周,惊以寤王,王其敬命!奉若稽古维王,克明三德维则,戚和远人维庸,攻王祷,赦有罪,怀庶有,兹封福。监戒善败,护守勿失。无虎傅翼!将飞入邑,择人而食。不骄不吝,时乃无敌。”
  王拜曰:“允哉!余闻曰:维乃予谋,谋时用臧,不泄不竭,维天而已。余维与汝监旧之葆,咸祗曰:后戒维宿。”[19]
  
  二是《蟋蟀》所表达的居安思危、戒骄戒躁的思想该有由武王来说,还轮不到周公。此说看似合情合理,但实则文献中已有反例。《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郑伯享赵孟于垂陇,郑大夫印段就曾为之赋《蟋蟀》。既然印段可以在郑伯面前赋《蟋蟀》,周公又何尝不可?
  (二)
  
  如果我们在前文做出的解释能够被接受,那么丁文对《耆夜》真伪问题的疑惑也便可以涣然冰释了。然而在新材料层出不穷的今天,为什么仍然会有学者对清华简的真实性进行质疑?下面笔者将对丁文的一些文献辨伪方法进行反思,并就如何阅读出土文献谈谈我们的看法。
  1.使用“默证”要有限度。我们知道,上世纪20年代在中国学术界了兴起了一股对古代典籍与古史传说进行辨伪的思潮。这其中又以顾颉刚先生为代表的古史辨派发挥的作用最大,取得的成就最多,并形成了一套以文献辨伪方法为中心的理论体系。丁文在对《耆夜》篇的辨伪过程中,虽未言明受其影响,但在采用的辨伪方法上是一脉相承的。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过度使用“默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默证。张荫麟先生在批评顾颉刚先生时曾为之定义:“凡欲证明某时代无某历史观念,贵能指出其时代中有与此历史观念相反之证据。若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此种方法谓之‘默证’。”[20]具体到某一篇文献,就是没有相关记载便不存在相关史事。
  丁文使用“默证”最典型的例子是对《耆夜》中用乐问题的讨论。丁文说:“但是《耆夜》用乐只有一种,就是主人和君王当场原创乐歌!没有乐队,没有工歌、笙奏、间歌、合乐,似乎谁酬酒谁就唱出自己的诗歌作品,而且是一种‘清唱’!”确实,《耆夜》没有对饮至礼中采用的乐队、工歌、笙奏、间歌、合乐进行详细地描述,但这并不能说明它们在饮至礼中不存在。《耆夜》不是介绍礼乐制度的专书,不可能把典礼中所有的细节都包罗其中。张荫麟先生指出:“默证之应用及其适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论。吾观顾氏之论证法几尽用默证,而什九皆违反其适用之限度。”对于默证使用的限度,他说:“是以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一、未称述某事之栽籍,其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例如塔西佗Tacitus有意列举日耳曼各民族Notitia dignitatum,遍述国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为二者所未举,则足以证明当时无之)。二、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象甚力,而必当入于作者之观念中(例如倘法兰克 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会,则Gregory之作《法兰克族诸王传》不致不道及之)。”观丁文对默证的使用,于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不相符的。实际上,张荫麟先生已引《史学原论》说:“欲使此推论不悖于理,必须所有事实均经见闻,均经记录,而所有记录均保全未失而后可”。其条件之苛刻[21],足见要使用默证还需慎之又慎。
  值得一提的是,丁文对“默证”还有一处“巧妙”地反向运用。丁文说《耆夜》篇用乐是“每酬必作歌”,“参加这次饮至礼的只计算有名字人物就有七人,他们是武王、周公、毕公、姜太公、邵公、辛甲大夫和作策逸,互相‘敬酒’则有四十九次以上,何况参加这次饮至礼的肯定不会只有此七人。如果每酬必作歌,那就不是‘饮至礼’而是‘乐至礼’了”。实际上,简文记载酬并作歌只有五次,并没有丁文所想象的“每酬必作歌”及“互相‘敬酒’则有四十九次以上”。丁文在这里的处理是:没有明文记载的,只要对自己观点有利,那么“这个可以有”。
  2.是否可以把现有知识体系(传世文献)作为检验出土文献真伪的唯一标准。裘锡圭先生在《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文中谈道:“古典学跟其他学科一样,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尤其在近现代,往往由于观念、方法的更新或重要新材料的发现,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呈现出新的面貌。这可以称为古典学的重建。”[22]随着上世纪70年代以来大批战国秦汉古书的出土,中国古典学已经进入了第二次重建的阶段。新出土文献由于其性质特殊(绝大多数为自写定后便沉睡墓中未经扰乱过的写本),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新认识,势必成为中国古典学重建所倚重的基础。如果时至今日仍然把以传世文献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现有知识体系作为检验出土文献真伪的唯一标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但是丁文在论述过程中,多次表现出这种倾向:首先,丁文一开始就预设“《耆夜》的作者是按照燕礼的样式来写作的”,之后的论述中每每对《耆夜》中与燕礼相左之处进行质疑。前文已述,《耆夜》所反映的是天子饮至礼而《仪礼?燕礼》描述的是诸侯的燕礼,两者本不是一码事。更何况,《仪礼》的成书年代至今学界尚有争议。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其成书于春秋末至战国中期[23],未必先于《耆夜》。如果不能证明《仪礼》成书早于《耆夜》,又怎么能去要求《耆夜》的作者严格按照燕礼的记载而丝毫不能违背呢?
  再者,丁文认为凡是与传世文献相违背的都是伪造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于“东堂之客”问题的讨论。丁文说:“主人居东,宾客居西,凡是客人必在西,‘东堂之客’在礼制上几乎没有理由出现。”传世文献中确实没有客在东的例子,但是不能排除在我们没见到的佚籍中会有这样的例外。我们知道,先秦典籍历经两千余年的流传以及其间的多次劫难,至今十不存一。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传世文献,可以说只是沧海之一粟。没见到的就说不存在,丁文在这里再次使用了默证。由“已知”去推论“未知”的方法固然没错,但问题是我们目前对古典学问题的“已知”实在是有限的。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对我们所未见但却实际存在过的文献有充分考量。
  此外,丁文在讨论本国大臣称“宾”与称“客”问题时,也没有注意到出土文献的特殊性。丁文说:“在《仪礼》一书中,表示主客关系的词绝大多数情况下用‘宾’不用‘客’。”而“《耆夜》一文‘用客不用宾’,对清华简‘战国楚简’说十分不利”。梁启超先生在讨论古书真伪时曾提出过辨伪的“五大法门”[24],其中有“从文章上辨别”。丁文在这里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但殊不知,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必须以对所考察对象的全面了解为基础的。我们知道,先秦典籍在入汉以后大多经历过一次重新“厘定”,很多字的用法都已经失之原貌。特别是《仪礼》这类秦火之余,在由六国文字转写成汉代通行文字的过程中肯定会有一定的损伤。丁文不对战国楚简中“宾”与“客”的用法做归纳,仅据《仪礼》以及其他传世文献中的用法来要求《耆夜》,岂不缪哉?
  出土文献对于我们研究古典学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认出了多少新字,也不是校通了多少古书,而是为我们展现了相对固有知识体系而言更加丰富的古代社会的面貌。在这样一个新材料大爆炸的时代,我们的认识不能够再停留在五经所描绘的图景中,而应该是多元、多线程的。丁文所表现出来的对传世文献的迷信,反映出现在有些学者的认识还停留在“抱经泥古”的阶段。丁先生近年来对清华简表现出了极大地关注,但基本上以讨论其真伪问题为主。究其原因,还是惑其有违“经说”而产生的先入之见。令人可喜的是,最近丁先生对清华简的认识已经从《保训》的“现代作伪”[25]转变为《耆夜》的“没达到战国中后期一般学者的水平”。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出土文献的性质与意义将会得到更清晰的认识,也将会有更多的学者投身到古典学重建的工作中去。
  
  注释:
  [1]丁 进:《清华简〈耆夜〉篇礼制问题述惑》,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6期。以下引用此文不再出注,径称“丁文”。
  [2]清华简的碳十四年代测定结果为公元前305±30年,约在战国中晚期。
  [3]按,此节标题中为“宾主”,可能是电脑输入错误。卿在饮酒礼中作“宾”的情况在《左传》中是很常见的,如襄公二十七年“宋人享赵文子,叔向为介”,赵文子在这里就是“宾”。
  [4]刘雨:《西周金文中的“周礼”》,载《燕京学报》新第三期第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本文引用金文皆取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年版。随文直接括注器号,不再出注。释文采宽式,难于造字且不影响文意者,径以“□”志之。
  [6]详细论证可参看陈致:《清华简所见古饮至礼及〈耆夜〉中古佚诗试解》,载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第14-15页,中西书局2010年版。
  [7]贾连敏:《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载《华夏考古》2004年第3期。
  [8]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45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9]转引自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第6册)第838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0]王国维:《观堂集林》第17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1]《周礼?司仪》,载《十三经注疏》第898页,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
  [12]许 慎:《说文解字》第130页,中华书局1963年版。
  [13]马 楠:《清华简〈耆夜〉礼制小札》,载《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4]见刘光胜《清华简〈耆夜〉考论》,载《中州学刊》2011年第1期。
  [1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第152页,中西书局2010年版。
  [16]《吕氏春秋》卷六《音初》。
  [17]据笔者检索,这一质疑首先由网友“杀无赦”在“国学论坛”网站中提出。而据笔者所知,丁进先生网名“湖畔散人”,如果“杀无赦”不是丁先生本人,是否应当尊重发明权。据https://bbs.省略/viewthread.php?tid=567546。
  [18]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说见陈致:《从〈周颂〉与金文中成语的运用来看古歌诗之用韵及四言诗体的形成》,载陈致主编:《跨学科视野下的诗经研究》第17-5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9]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303-30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0]张荫麟:《评近人对中国古书之讨论》,见顾颉刚主编:《古史辨》(第二册)第27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张说皆出自此文,以下不再标注。
  [21]宁镇疆先生认为,“此三种情况完全满足,现实中几乎不可能”。见宁镇疆:《“层累”说之“默证”问题再讨论》,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7期。
  [22]见裘锡圭:《中国出土文献十讲》第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最早持此说的是沈文倬,见沈文倬《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载《文史》第十五、十六辑。后来王辉又结合考古资料证之,见王 辉:《从考古与古文字的角度看〈仪礼〉的成书年代》,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9年第1期。
  [24]梁启超:《古书真伪及其年代》,载《梁启超国学讲录二种》第1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5]丁 进:《清华简〈保训〉献疑》,载《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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