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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纷繁复杂,不同地域,多有别异。借贷利率与借贷期限、借贷数额、借贷对象及银根松紧形势等市场因素有关,以“月利三分”为限,有“零利率”、“低利率”、“高利率”之分;借贷担保有以中人与房屋、土地、粮食、牲畜甚至妻女之分;债务履行有利息滚入母金、利息不滚入母金、停利归本、先偿利后归本、打账与摊账或摊还、立发财票或兴隆票之分。其中,有些属陋规恶俗,理应摒弃;有些属公序良俗,值得借鉴。认真梳理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对规制与引导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秩序不无裨益。
  关键词:清末民初;民间借贷;民事习惯
  中图分类号:K26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O1-0096-07
  民间借贷一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民间融资方式。清末民初,伴随社会秩序的解体与重构,货币财富单向流动性更为明显,民间借贷渐成社会生产、生活之常态。彼时有关借贷利率、借贷担保、债务履行等方面的习俗、惯例因地域不同而多有差异,从而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民事习惯。
  近些年,学界已对传统民间借贷诸问题做了有益解读,各有千秋。周翔鹤的《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研究》一文以“胎借”为研究对象,对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的原因、数额、偿债年限、利率等问题进行实证探讨;温锐的《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一文就20世纪初期赣闽边农村民间传统借贷的状况、运作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负面影响等问题给予重新考察,纠正了学界长期以来简单地视农村民间借贷为高利贷剥削的传统认识。李金铮在民间借贷研究方面造诣颇深,其《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
  《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两书实乃填补学术空白之大作。前书中.作者从农民借贷的基本构成、农民借贷产生的诸种因素、借贷关系的传统形态、借贷关系的近代化等方面勾勒出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的变化过程,为该主题的后续研究提供些许范式;后书中,作者就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乡村借贷的总体状况、农民负债之源、私人借贷与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借贷关系的近代化等进行了有开拓性的研究。俞如先的《清至民国闽西乡村民间借贷研究》一书着重探讨这一时期当地民间借贷形式与组织形态、民间典当、民间借贷利率、乡村合会等问题,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这些著述取材宏富、论证透彻,但因铺设问题较多而只能就局部区域内的借贷诸问题加以考究,鲜有“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解读传统社会中不同区域之间借贷习惯有何相同与不同,略显遗憾。基于此,本文拟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主要史料来源,以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为题,就各地借贷利率、借贷担保、债务履行中蕴含的民事习惯加以认真梳理,以期为规治与引导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秩序提供些许历史借鉴。
  一、借贷利率中的民事习惯
  (一)影响借贷利率高低的因素
  传统社会,民间借贷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利率之高低不是由债权人单方面做能左右的,在一些地方表现出一定的市场趋向性。如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结论:“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民间借贷都强烈地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并具有浓重的市场趋向性。”具体来说,借贷利率高低要受借贷期限、借贷数额、借贷对象及银根松紧形势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清末民初,各地借贷利率与这些影响因素有密切关系。
  1.利率受借贷期限长短的影响。山东省平原、临淄、汶上等县习惯,
  “银号放款,以偿期之久暂,定银币之价格。如市价每一银币值钱二千七百文,借用一个月,作价二千八百文,借用两个月,作价两千九百文,届期清偿,不另取息,否则,按月三分起算。”热河省朝阳县习惯,“该县通行钱债利息,分年利、月利、卯利三种(十日为一卯)。年利约一分五厘至一分八厘,月利一分七厘至二分,卯利一分二、三厘。”
  2.利率受借贷数额大小的影响。山东省滋阳、邹平等县有“借贷利率因母金多寡而异”习惯,“凡债务利息在二百元以下者,按月三分;二百元以上者,间有二分;超越千元以上者,则一分以至二分不等。”福建省顺昌县有“年债、月债”习惯,“通常借本愈多,则利息愈轻,其偿期恒以年计,谓之年债;少则利息愈重,偿期则以月计,谓之月债。”甘肃全省通行习惯,“借贷不满百串者,其利率可多至三分。若过百串者,则一分至二分不等,从未有过二分者。
  3.利率受借贷对象的影响。山东省海阳县习惯,“商人相互间之借贷,其利至多不得逾一分;非商人相互间之借贷,不得逾三分;非商人向商人告贷,以二分为最多。山西省汾阳县习惯将借款对象身份作了细致划分,向商人与非商人借贷,利率悬殊较大。“借贷利率有商人与非商人之分,商人之中又有大商号与小商号之分。人民借贷,月利以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二五、一五为率,大商号之借贷,月利约为千分之八,小商号则以百分之一为率。江西省赣县、南康、宁都等县习惯,“普通人家放债,利息较商家为重,约自一分五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略统计,二分或二分五者十之六,不及二分者十之二,满三分者亦十之二。
  4.利率受银根松紧形势的影响。山西省清源县有“满加”习惯,“金钱借贷,有以年月计算者,亦有以季计算者,一年十二月,共分四季,每季三个月。例如,每季贷银千两,出息六、七、八两不等,利息之涨落,视银势之紧松为度,俗名‘满加’,惟多行之于商家。”江苏省上海县习惯,“拆息以银根盈虚为消长,银根宽裕时,每天每千两拆息一二钱,甚或轻至五、六分者,但银根奇紧时,拆息提高,每天每千两拆息须六七钱不等。
  (二)借贷利率高低的分类
  借贷利率除受上述因素影响之外,其高低还与国家调控有关。清末民初,官方当局颁行的法令规制有私放钱债不得多取余利之规定,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允许超过“三分”
  (法定利率)。不过,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政令确难得以完全遵行,各地借贷利率高低不一。为便于梳理,可以“三分”利率为限,可将各地民间借贷利率分为零利率、低利率(月利息低于或等于三分)、高利率(月利息高于三分)加以考察。
  1.零利率。通常而言,若借贷发生于情义融通的亲朋故交之间,借期普遍较短,民间习惯多不计利,届期未能还款,虽需偿付一定利息,但并不易引起纠纷。如甘肃省静宁县有“借钱不过月”习惯,“人民遇有紧急事务时,须借助于亲友者,一邀允许,当即书立约据。但约内必载明一月归还,如过一月仍是无力归还,乃得照例行息”;奉天省锦县、通化县的“摘钱不过月、过月有利”、洮南县的“地无租价、钱无利息”与此习惯颇为类似。不过,有些地方此类习惯借期相对较长。如湖北省一些县的“佐钱”习惯,“此项借贷不取利息。借期不长,有‘佐钱’不过月的说法,但亦有的长达3、4个月的。”另外,山西省孟县“一满加利”习惯之借期更长,“债务人向人借债,如无利息,须在十个月内清偿,若满十月,即须加利。需要指出的是,零利率借贷,涉及数额较小,且多属生产、生活性借贷,其“帮困济贫”作用明显,届期未能还款,虽需偿付一定利息,并不易引起纠纷。   2.低利率。总体上看,低利率是各地民间借贷中惯常现象。如山西省五寨县有“现款告贷钱不过三”习惯,“金钱借贷,每钱一千,月利不得过三分”;江西省赣南各县,民间借贷,“利息自一分二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约三分者十之二,自二分至二分五者十之七,不及二分者仅十之一”;福建省连江县,“借款利息通常每月自一分五至二分”;湖北省一些地方利率也较低,“竹溪借贷利率,通常二分,重者三分为止,轻者一分为止。麻城借贷利率,最重者每月二分,最轻者每月一分二厘至八厘不等。”陕西省郡县、兴平县等有“公平利”习惯,“郦县民商借贷,均以二分半为公平利,兴平县所属城镇乡村,则以二分为公平利,过此,即为舆论所不许云”;甘肃全省习惯,“通行利率,至多不得超过三分。”另外,山西省神池县、朔县、山阴县,绥远省归绥县均有“钱不过三、粟不过五”习惯;河南省西北各县“三分利饱煞人”、山东省齐东、嘉祥等县“债务利率至多三分”也属低利率习惯。值得―提的是,台湾一地借贷利率同样不高,“银利最普遍的年利率20%~30%”,换算成月利率则介于一分六至二分五之间。应该说,此类习惯与国家法令规制并不相悖,当属公序良俗。
  3.高利率。毋庸讳言,高利率在各地借贷习惯中十分常见,利率之高不仅超出常人想象,而且利率之名花样繁多。吉林全省习惯,钱债利息“通常在三、四分左右,多有至五分、六分或七分、八分者”;东省宁阳县利率则更高,其习惯为“月息以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计算”;湖北省竹山县有“荫子利”习惯,“借本钱一串,每日取利钱四十文,至三十日则本利收回”酗甘肃省临泽县 “每元每月利息二角,只照单利计算,每元每年利息是二元四角,就是年利率百分之二百四十的高利!”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有先行扣除高额利息之习惯,如安徽省英山县、潜山县的“七十钱作百钱或七十五钱作百钱”即是如此。清末台湾民间也有高利率陋习,如《淡新档案》中就收录有判令乡民郑邦港向债主“备还母银二百二十元,加利银一百一十元,共银三百三十元”的案例。此外,安徽省含山县的“放包子钱”,陕西省镇安县的“放账大加利”,湖北省通山、广济、谷城三县的“利息滚算人本”,甘肃省的“一本一利”等习惯都是典型的高利率。多数情况下, “债务人多因急需所致”,才会选择高利率借贷,这类习惯属陋规陋俗,它只能加重负债民众的负担。
  考察上述借贷利率习惯可得出几点认识:第一,官方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还不足以完全渗透进基层社会或者底层社会之中,其影响力不太大,传统习惯反而影响力不小;第二,中国传统社会中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并不鲜见,民间借贷并非全为高利贷,高利贷更不是民间借贷的“代名词”;第三,借贷利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地借贷利率之高低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总体上看呈现出一定阶层性,同一阶层内部借贷利率相对较低,非同一阶层之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二、借贷担保中的民事习惯
  (一)中人责任的量化
  “中人”不仅是中国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还是将这一活动纳入既定运行秩序的维护者:“中人”是“集体的,也是累世创造的,并有着令人不得不承认和尊崇的特别权威”。清末民初,民间借贷活动中,“中人”所起作用依旧不可或缺,它在见证借贷关系最终成立的同时,更要保证债务归还的如期履行,这既是其担保角色的真实体现,也是担保责任的必然要求。“责任者,乃义务不履行之一种担保。言之于债,即债务不履行之担保。”即假使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中人“则需担负相应的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不过,就责任量化而言,清末民初各地习惯却不尽相同。
  1.“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担负连带完全偿还责任。山东省蒙阴县习惯, “普通作保,其责任以担保贷款之人为止。若卷上载承还保人某某字样,债务人至期不能清偿,该承还保人应完全负偿还之责”;山西省平鲁县有“保债还钱”习惯,“债权关系成立时,有担保人者,一至偿还期限,债权人得直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浙江省奉化县有“保证债务向从债务人诉追”习惯,“自担保人承认作保后,对于债权者一方,担保人与处于债务者地位相似……其结果,如被担保人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虽足清偿而有某种原因不能速行清偿,债权者得不必经审判手续请求担保人代为履行,担保人亦无从拒绝也。”此外,直隶省天津县,山西省偏关县、潞城县,湖北郧县,福建省漳平县、顺昌县,浙江省永嘉县,甘肃全省等地均有“中人”担负债务偿还之责的习惯。
  2.“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是否担负偿还责任及责任大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山西省祁县有“代还保人与垫还保人”习惯,“民间借用钱项,如债务者无相当物质时,须有代还或垫还保人,如日后债务者无力还钱时,则责成代还保人还钱一半;若系垫还保人,则须全数清偿。”陕西省澄城县习惯,“凡为人作保借债,如系人银两保,即有保证债务人不得昧债及代为清偿之责;其仅为人作保者,则无代偿义务。”绥远省和林县习惯,“担保债务分为普通及特别之二种:特别担保,负完全清偿之责;普通担保,不过担保债务人之不能脱逃及为债务确实之证明,至清偿与否,则非所问。”
  3.“中人”对于债务人届期未能偿还债务不担负连带偿还责任。这一习惯以湖北省居多,其它省份不常见。“竹溪习惯,保’证人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保证之责,亦得要求主债务人提出相当之担保……五峰、兴山习惯,则因该地有‘保人不还钱’之俗语,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财产减少,原无何等痛痒相关之处,盖不过立于中证人之地位而已。”另外,该省其它等县也有此习惯,“甲向乙借钱,请丙作保,借券注明一年为期,厥后乙自行准甲展期二年,至期,甲无钱偿还,京山、通山、广济、巴东四县,丙不负责,乙不能向丙索偿。潜江、谷城两县,乙只可请丙帮同索讨,不能直向丙所还。竹山县,则丙原有经手之责,亦不能遽脱关系,不过代为追讨而已。”山东省无棣、聊城等县也有“保人不保钱”习惯当归人此类。
  (二)抵押物分类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更是抵押借贷关系得以成立的关键环节。清末民初,抵押物多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有粮食、牲畜、生产工具等动产,个别地方也有以妻女做抵押的现象。
  1.以房、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习惯。河南省开封县有“指房借钱”习惯,“如甲借乙银千两,甲即以所管市房写一借约,注明以某处房作保,借到乙某银一千两,月利若干,或向该市房按月取租作息,或由他处按月付息,如过若干年限本息不交,即愿将该房移转等语,并将该房文约一并交付”;山东省沂水、嘉祥、淄川、无棣、禹城、汶上、邱县有“指地作保”习惯,“凡民间借贷,类多以地作保,约定偿还日期。”需要指出的是,此项习惯在全国各地比较常见,诸如直隶省保定所属各县有“指地借债”习惯、山西省广灵县有“靠产借钱”习惯、江苏省武进县有“抵借款项”习惯、浙江省平湖县有“看借”习惯、陕西省长安等县有“指产揭借银钱”习惯,不一而足。
  2.以粮食、牲畜、生产工具甚至妻女等作抵押物的习惯。山西省乡宁县有“钱迟畜飞”习惯, “债务人揭使前款,如以牲畜作抵,期满未还,听债权人牵牡抵债”;陕西省汉中道属二十四县有“青苗利”习惯, “借债指定现种青苗,或麦,或稻,以为抵押”;甘肃全省有“指牲畜作保借”习惯,“如甲向乙借钱若干,契约内注明以赢赢马若干蹄缴牛羊若干蹄角作为担保,届期若不克履行债务,则债权者得主张占有保借物品而牵策以去。”除此之外,有些地区竟有以妻妾、子女作抵借贷的现象,所幸的是,此恶规陋俗并不多见。如直隶省天津等地有“妓女使用押账”习惯,“天津贫苦人家,往往将其妻女押与妓馆营业,而即向妓馆中借贷金钱,以资糊口,以所借之金钱即名为‘押账’。
  考察上述借贷担保习惯可得出几点认识:第一,清末民初,借贷关系中已初步构建出一套相对成熟、相对完善的担保制度,而“中人”正是这种担保制度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制度”与“人”在规整着民间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第二,以房、地等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很容易致使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失去安身立命的场所,多会让其生活更加困苦;第三,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较为低下,女人在某些地方竟成与“牛马”相提并论的物品,以“妻女”作为抵押物,似乎更能让人从另一个视角去认识中国妇女的悲惨命运。
  三、债务履行中的民事习惯
  清末民初,各地对于届期不能清偿的债务都有习惯性的应对措施,这些习惯性措施往往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不过,在具体措施上,各地习惯略显差异。
  1.利息滚入母金。山西省应县有“预期加利“习惯,“向人借债,债务者预认一年利息,将此利息与原本归纳一处,书立约据,届期即照约清偿,若逾期不偿,延至何期,再另按期算利”;陕西省长安县有“滚利人本”习惯,“凡金钱贷借,若届应偿利息之期,债务人无力给付时,债权人得将积欠之利息滚入元本,一依原定利率生息。”此外,湖北省通山、广济、谷城等县有“利息滚算人本”习惯、安徽全省有“滚利人本”习惯、福建闽清县有“硬票和软票之分”习惯、陕西省潼关县有“滚盘利算”习惯、甘肃大通县有“息金做母金”习惯,都属于此类。
  2.利息不滚人母金。山东省滋阳、禹城、聊城等县有“利息不得滚入母金”习惯,“凡债务人至期仍未清偿债务时,不得由债权人将利息滚入母金一并另行起息”;湖北五峰、竹溪等县有“债务人得请求缓期”习惯,“五峰县,债务人到期本利俱无,请求债权人展期,其债权人并不得将未还利息滚算入本”, “竹溪县之债权人,亦以不得滚利作本为原则”。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有此习惯。如山东省柄霞县、蒙阴县有“本到利往”习惯,湖北兴山、郧县等地有“利息不得滚算人本”习惯,江西省进贤县有“包息凭票”习惯,甘肃武都、文县有“限约止息”习惯,甘肃省伏羌县有“消约”习惯。
  3.停利归本。直隶省清苑县有“停利归本”习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苟有约定之利率,当然屈期给付利金,惟有时不能给付,经债权人声明让步,永不索债利息,即谓之为‘停利归本:陕西省长安县有“止利还本”习惯,“债务人无力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许可止利还本”;甘肃西路一带有“先还母金及让利止利”习惯,“凡借贷,子过于母者,而债务者因处境之艰难.得请求债权者暂止利息,先将母金分期偿还,还清后再为让利之请求,而债权者已视此举为固然,无有不允其请求者。”除此之外,山东滋阳、蒲台等县有“先偿本后偿利”习惯,山西省兴县有“却利还本”习惯,甘肃省平罗、盐城两县有“减利或止利”习惯,甘肃大通有“先还母金”习惯。这些习惯与“停利归本”习惯并无质的区别。
  4.先偿利后归本。这一习惯于各地十分少见,仅山东省出现两例。海阳县习惯,“债务人无特别声明系属还本,应以之先偿利息”;齐河县习惯,“依充当之顺位,先还利而后还本,但凭折据往来之债务不在此限。”
  5.打账或摊账、摊还。这一习惯多适用于因债务人欠款数额巨大而届期无法清偿之情形。福建省顺昌县有“打账”习惯,“金钱债权,有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减折让于人者,而债务人亦有托原经手人向债权人要求减折或免除者。减折俗呼‘打账’,即照账打折之意也”;湖北省一些县有“摊账之请求”习惯,“债务人负债过巨,以所有财产摊还,俗谓之摊账。其摊账之请求人,竹溪县系由债务人邀同各债权人到场,有请求让利还本者,亦有尽产摊还者;麻城、五峰、兴山三县,亦系均由债务人邀请各债权人到场,将产业尽数公摊,并无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摊还之事实;郧县得由债务人自请各债权人到场,摊派亦得由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尽产摊还,但通例均系由债务人自请各债权人到场,公摊者居多;汉阳县则均系由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尽产摊还。”与此习惯颇为相似的还有陕西省澄城县“变产还债”习惯、直隶省保定县“报谷归账”习惯。
  6.立发财票或兴隆票。此类习惯“理想色彩”较为浓厚。直隶省天津县有“字据为发财票”习惯,“有以将来事实为条件者,如甲欠乙洋一元,甲无资力,立一字据于乙,约俟甲发财时履行债务于乙,未发财之先,停止债务履行”;江苏省江宁县有“兴隆票”习惯,“民间债务纠葛,遇有债务者家产净绝,不能如数偿还,债权者又不愿表示让免,不得已筹一调停办法,即令债务者立一兴隆票,内中注明将来如有寸进或兴隆之一日,所该债务完全偿还字样(其余款式与普通票据同)。在债务者一方面以为可以暂舒目前之急,固极愿为之,债权者又以其系属一种条件之债权,亦亟欲执此为将来索偿之证据。”另外,江西省玉山县,湖北省宜昌县、通山县、广济县、巴东县、潜江县、竹山县、谷城县、竹溪县、兴山县、麻城县、郧县及安徽省和县等地都有“兴隆票”习惯。
  考察上述债务履行习惯可得出如下认识:传统社会中,血缘、地缘关系相对较近,欠债,虽是一定要还,但偿还债款的习惯因多是建立在借贷双方在长期互信、合意的基础之上,所以,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偿还,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便会适当减免利息或延缓还款期限,出现强制履行债务的现象当不多见。
  四、结语
  解读历史,不仅在于认清历史本身,也在于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借贷问题是研究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啊究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不仅有助于窥探传统金融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背后隐藏的制度与文化,而且对于有效维系当今社会民间金融秩序不无历史借鉴。众所周知,“民间金融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这表明民间金融有存在的需求与成长的土壤。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调控政策累积效应日趋显现,各地民间借贷愈发普遍但却乱象纷生,引发的纠纷诉讼频见报端,民间借贷风险正在拷问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市场化取向的金融体系改革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时报》于2011年9月7日刊登理论探讨文章《民间借贷:制造馅饼还是陷进》,对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深刻解读,读后不免让人有所沉思:规范和治理民间借贷中的金融监管立法是不是在时间上、层面上出现了滞后、真空?毫无疑问,以完善立法为途径规治民间借贷行为是必需的。现今社会处于转型之际,仍带有不少的“乡土味儿”,与“乡土社会”一样,相沿成习的习俗、惯例依旧以“准法律”的强制力量调适着社会运行秩序,其作用不容忽视。卢梭曾说: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铭刻在大理石上,也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灭时,它会使它们恢复活力或代替它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旧由此看来,规治民间借贷乱象,让陷阱无处容身、让馅饼表里如一,除尽快加强金融立法外,还应从传统社会借贷习惯中挖掘公序良俗,尊重之、培育之、引导之,为其发挥势能营造合理的市场机制平台,民间借贷就一定能走上阳光路径。
  注释:
  ①借贷关系从存在形式划分看,传统社会中民间借贷主要有实物借贷、货币借贷、典当及合会四种,同于篇幅,本文所探讨的民间借贷仅以货币借贷为例。
  ②清末民初,为“沟通中西法制”,当局指令各省相继组织“调查局”、“调查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大规模的民商习惯调查,“堆案数尺,浩瀚大观”,资料丰富翔实。1923年,施沛生、鲍荫轩等人对民国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资料加以整理、编纂而成《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一书,于1924年由上海法政学社出版。北洋政府时期,北京政府司法部民事叫就清末与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重新整理、编纂,集结成《民商事习惯调查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将《民商事习惯调查j磅之民国时代之民事部分酌加修订并付印成书,即《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69年,台湾进学书局再次影印。本文所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系湘潭大学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等人依据《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点校而成,因有关商事部分未包括在内,故予以更名。此书初版发行于2000年,因校对上存有一些错漏,2005年再版发行时予以纠正。另外,作为社会文化习俗,民事习惯的形成要有一个过程.往往经历相当长的时间,而一旦形成,又有其历史的惯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发生影响。由是观之,本文所述之借贷习惯基本上也可反映出近代中国民间借贷习惯的风貌。
  ③《大清律例?户率?钱债?违禁取利》云:“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民国初年,法令未再就民问借贷利率做出正式限定,基本上沿袭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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