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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主体的必要性【浅析银行合并规制的必要性】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合并的趋势初见端倪,为防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反垄断法中应该对银行业合并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资银行企业不断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为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有必要根据国内银行合并和跨国银行的具体情况,分类进行规制。本文仅从金融发展与安全的角度,浅析对国内银行和跨国银行合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银行合并 规制 必要性
  
  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银行业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金融资产的高度集中,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垄断。针对跨国银行并购问题,各国均采取了特殊的控制。在新金融安全观的影响下,传统法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反垄断法律制度逐渐成为政策性产业发展工具,对跨国银行的反垄断规制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政策性。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标准,放任国内银行业的集中和合并,同时限制跨国银行并购损害本国境内的市场竞争。而这些国家仍以新自由主义为借口向发展中国家施压,主张推动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实则是为本国大型经济集团掠夺他国经济利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全球化环境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已成为反垄断法规制银行合并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以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合并为主要规制对象,限制外国跨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
  
  一、对国内银行合并规制的必要性
  银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的职能,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国内银行的并购方面,国家力量是否要介入的讨论由来已久。有的学者主张,国家不应对国内银行并购进行过多的干预,让银行依照自然的市场规律进行并购、破产和再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较晚,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经营模式,国家应该在国内银行并购上积极发挥作用,促进国内银行并购,在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建立起属于中华民族的银行帝国。长久以来政府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态度是扶持的,在2009年,共有43家中国企业进入全球五百强名单,其中就有5家银行企业入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这说明政府的干预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反对者指出因为国家一味的扶持导致我国银行整体国际竞争力差,即使最靠前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国际排名也只在全球第92名。其实,在银行并购这个问题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都是调节市场经济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自由的市场经济会导致市场失灵,仅为利益而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规制会限制企业自由竞争,削弱国际竞争力,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在银行并购中都是十分重要的,但两者之间平衡点很难把握。
  
  二、对跨国银行合并规制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有外国银行进入。市场主体具有最求垄断市场的自发倾向,而并购活动则是市场主体取得垄断地位,会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形成垄断市场机构的重要途径。 一旦跨国公司形成市场垄断地位,极易导致垄断力的滥用,损害公共利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有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跨国公司并购对象在我国多是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银行企业,这些银行企业首先就与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联系。随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国有资产将有可能被外资收购,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会被大幅削弱。我国金融体制落后,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弱,如果外资大规模入主中国银行业,金融市场出现动荡,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被削弱,中国的金融市场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二)跨国公司并购可能导致民族品牌的流失
  上文提到跨国公司并购多是在我国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银行企业,这些公司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市场占有额。跨国公司看中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希望借助中国企业已有的实力和市场迅速占领制高点。为此,他们运用国内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还不强的弱点,低价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品牌和专有技术,吞噬我国经营多年的民族品牌。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品牌是企业长年累月经营在市场和民众中凝结的市场信誉和口碑,具有巨大的价值。跨国公司并购实际上造成了无形资产的流失,慢慢成为民族品牌的控制者,削弱了国内民族品牌的竞争力。
  (三)跨国公司并购会影响我国区域经济结构的平衡
  跨国银行并购国内银行,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投资必然是给予实力强大的国有公司或者经济发达的领域和地区。这也就决定了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大部分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和第二产业上。 中西部地区和一三产业的跨国公司投资额大大小于上述领域和地区,跨国公司投资的不平衡性,加剧了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在一定程度了也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平衡,加大了我国政府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本。
  
  三、结语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不应以我国国内银行为主要规制对象,而应以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合并作为主要规制对象,限制外国跨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跨国并购的规模过大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区分不同的行业,对重要的外国跨国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跨在国内,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性的民族金融企业,应该将国内银行并购作为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特殊领域;对跨国银行并购问题,应该站在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进行严格限制。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休戚相关,不管制度如何配置,资本的逐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为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跨国银行的并购行为予以规制。

标签:必要性 浅析 合并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