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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虚拟社会网民自我管理的举措】 自我管理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本文对加强虚拟社会网民自我管理的举措进行了探讨。主要举措包括:树立虚拟社会的自由是相对自由的观念;增强虚拟社会网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虚拟社会网民的道德水平;强化虚拟社会网民的“慎独”精神;提高虚拟社会网民的理性辨别能力。
   关键词:虚拟社会 网民 自我管理 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2月19日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1]公民的自我管理问题,不仅存在于传统的现实社会领域,而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已经延伸到了崭新的虚拟社会领域。虚拟社会是互联网高速发展后形成的社会管理的新兴领域,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独有特征,虚拟社会中的公民即“网民”的自我管理需求更加凸显。探索虚拟社会中加强公民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对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树立虚拟社会的自由是相对自由的观念
   与在现实社会中相比,网民在虚拟社会中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在虚拟社会中,没有了监视的目光,没有了舆论约束,网民在网络虚拟性的掩护下自由驰骋,似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容易被发现和制裁。他们可以尽情地发泄自己的不满和不愉快,甚至进行抨击和报复;可以利用黑客手段窥探别人的隐私;可以利用钓鱼软件盗窃别人的钱财;可以散布无中生有的谣言引起社会的混乱;等等。其实,从理论上讲,任何自由都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虚拟社会的自由也不例外。
   在网络刚刚诞生的那些年,网络混沌初开,你也许可以说,“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男是女还是一条狗”。但是现在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进步,在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面前,狗也将无处隐身。“就算屏幕后是一条狗,人肉搜索引擎也能够将狗的品种、年龄、肩高、体重以及是否纯种,什么谱系等资料一一找出。”[2]对于每一次的网络热门事件,网民们都会兴致高昂地参与“侦破”,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未经授权公开资料,对被锁定的目标个体进行人格讨伐与身份示众,甚至于毫无顾忌地公布当事人的家人朋友隐私。网络警察可以根据IP地址、聊天记录等寻找到不法行为的实施者,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不受限制的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网民的自我管理是对网络自由的适度限制,并不意味着削弱了它的自由程度。网民只有把一定的社会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不会使自己处处碰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现实社会中的法规制度一样,虚拟社会中制定的对人们的约束规则,同样是为了体现群体对个体自由的确认,表现个体的自由意志,发挥网民在虚拟社会中的最大自由,以便更好地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
   2.增强虚拟社会网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是规范网民网络活动的红线。在虚拟社会中,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质,网民的法律意识很容易淡漠,容易步入随心所欲、甚至无法无天的误区。
   网民拥有了强烈的法律意识,就会自觉地知法、守法、用法。在虚拟社会中,就会严格遵守虚拟社会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做“黑客”和“黄客”;不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网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严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等网络行为的发生。
   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有法可依,让网民知法,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面对汹涌而来的信息社会和不断猖獗的网络犯罪,必须制定和完善与虚拟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我国自1994年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我国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初具雏形。它们对保障和促进我国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网络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网民应当熟悉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主动规范自己的网上行为,自觉抵制网上违法行为。
   其次,要有法必依,让网民守法,不要存什么侥幸心理。法律是最藐视不得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必被捉”等在现实社会中被反复证明的铁律,并不会因为虚拟社会的虚拟性而改变其有效性。
   3.提高虚拟社会网民的道德水平
   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管理方式,它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虚拟社会的道德也是一种相当有效的软性管理手段,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它对普遍的网络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保障网民之间的正常关系,约束各类网络行为,维护虚拟社会正常的秩序,以此促进虚拟社会健康运行和协调发展。
   网络交往尽管是虚拟的,但其行为主体毕竟还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网民的道德水平高,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诚实和虚伪等观念就强,就能有效地维护和调节网民与网民、网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能自觉地指导和控制自己的网上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如果缺乏清晰的道德准则,大多数网民就会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茫然不知所措。只有借助于道德规范和原则,网民才能比较容易做出行为正确与否的判断,并在反复践行外在道德准则的过程中将外在的准则内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因此,要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就要制定出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使网络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以网络舆论、网络道义对上网者的良知起一种内省作用,约束其不良行为;要广泛加以宣传,使各种网络道德规范深入网民内心。
   目前,国外一些网络组织已制定了一系列的道德规范,比较有名的有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规定的六种不道德行为,可资借鉴。我国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道德规范,使之成为网民道德行为的准则。
   4.强化虚拟社会网民的“慎独”精神
   我国是一个具有优良道德传统的国家,在悠久灿烂的思想文化长河中蕴含着丰富多彩的自我道德修养的资源,它们是加强虚拟社会中的网络道德建设的思想宝库,对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中国儒家思想的精髓“忠恕之道”,被称为人类道德的黄金法则。它强调仁爱之心,强调宽容、平和,决不强加于人的心态,其外在表现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儒家思想中的“慎独”精神更加发人深醒。《大学》中记载:“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中庸》也曾记载:“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作为一个君子,他应该即使在别人看不见的地方也要非常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情况下也要非常警惕。因为再隐蔽的东西也会有被察觉的时候,再细微的东西也会有显现出来的时候。所以,君子在一人独处且无人监督的时候,不仅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且更加要注意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做到谨慎有德,不胡作非为。慎独是古人提炼的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境界,它强调在“隐”和“微”上下功夫,在无人监督时也要谨慎行事,不胡作非为。
   “慎独”是贯通古今的道德规范,也是横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共同规范。用中国传统的“慎独”精神来促进虚拟社会网民的自我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虚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更不易被发现,更容易逃避监督和制裁,因而更需要每个网民具有“慎独”精神的道德底线,把它作为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调节器。“慎独”正好是网民规范自身网络行为的好方法。“慎独”是参与网络活动的个体与群体都应具备的德品质和进行网络道德培养的重要方法。
   5.提高虚拟社会网民的理性辨别能力
   虚拟社会的信息传播以快速、海量、自由而著称,在海量的信息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逐一辨别各种信息的真假。由于虚拟社会的信息真假难辨,所以网民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操纵。在网络舆论中,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发生初期,完全是局部现象、个别言论或普通纠纷。在所谓网络推手、意见领袖的作用下,任何局部的事件,任何普通的个人,任何个体的情绪,都可能成为网上舆论焦点,并在短时间内形成广泛影响。网络事件往往表现为“群体极化”行为[3],群体激动的情绪和共同关注的问题引发网民的极度狂热。网民在群体情绪的感染、暗示下对某一事件群起而攻之,很少考虑自己行动的后果,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下,个体的责任意识被有意或者无意地淡化。网上的流言蜚语,一半是故意造谣,一半是对事情成因缺乏专业了解或者缺乏深度的理性分析。这些流言蜚语通过网络高速传播形成发酵状态后,就是一股杀伤力极强的洪流。涉世不深,缺乏相应的分辨是非能力的网民,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网上新奇、刺激的虚假信息会判断失误,盲目相信或盲目跟从。
   要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辨别能力。面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教育网民在别人狂热时要保持一分冷静,要有更为理性的思考,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流言止于智者。要教育网民面对谣言,不瞎起哄,不见风就是雨。对于一些未经证实或者难以证实可能引起巨大影响的信息,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网民要学会以理性的思考来观照他人、尊重他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网民具有了较高的理性辨别能力,管理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将随之得到提高,有利于促进虚拟社会的人际关系和谐,建设安定有序的虚拟社会。
   虚拟社会的网民自我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外部管理必须转化为网民内在自觉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要求。只有与外部管理比如法律、技术、风俗习惯等形成联动,将外部管理的约束性与自我管理的自律性结合起来,从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形成一种规范性合力,才可以最有效地维护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并促进虚拟社会沿着真善美“三位一体”的方向发展。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与公民自我管理研究”(批准号:11BGL0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胡锦涛要求省部级领导提高对虚拟社会管理水平[N],新京报,2011-2-20.
  [2]戴平安.论虚拟社区的现实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 2010(6).
  [3]张翼,张乐.“人肉搜索”现象的理论探源及发展趋势研究[J],长白学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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