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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冕之王【“无冕之王”不能滥用权力】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新闻媒体自诞生以来就被赋予“无冕之王”的地位,承担着舆论监督的重要责任。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中,“公开”是它的固有特征和固有优势,“真相”则是进行监督的必然前提和内在生命力。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本身就能启发社会良知,形成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这在监督司法活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可以说,每一次重大法律事件的公正处理都离不开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又离不开媒体客观公正地对事实真相的报道。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有个别媒体不顾事实真相,故意曲解案情,未审先判;还有个别媒体甘愿为人所用,挑起仇恨,企图绑架司法。近期在云南昆明中院开庭审理的、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广东民营企业家张克强涉嫌诈Ƭ案,其案发Ô¬因就是2008年5月《证券市场周刊》一个实习记者写的一篇名为《ST盐湖重组幕后7000万代价获70亿元市值资产》的报道。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说有十分痛切的感受。对照一下案情就知道,这篇报道可以说是不顾基本事实,捕风捉影――这不是舆论监督,而是恶意陷害。就在开庭之后,在有关事实已¾¬查明张克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诈Ƭ罪的情况下,仍有媒体用“1个研究生带7个本科生巧取豪夺 诈Ƭ国有资产44亿”的标题对案件进行先入为主的不实报道,好在新华社广东分社等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了庭审¾¬过和控辩焦点,公众才得以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我们希望在进一步强化和保护新闻媒体的监督地位、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自身建设,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报道案件时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既要发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避免舆论过度干预司法,造成“媒体审判”、“舆论杀人”的司法不公局面。
  首先,新闻媒体要尊重事实真相。新闻和舆论监督离不开事实真相,没有事实真相,就没有新闻,当然也没有正确的舆论监督。前段时间,自称“老榕”的博主在利比亚的战地报道红遍网络,还被多家媒体评为“年度关注人物”、“年度知道分子”等,到处接受粉丝的“致敬”,结果被人揭露从未去过利比亚,那些战地新闻照片都是从国外新闻网站上剪接下来的。后来这位仁兄不得不承认自己是在写小说,而之所以用“小说”代替新闻,他说是因为网络管制,还说是要与CCTV有所不同。这种用态度代替真相,用立场掩盖真相,用态度和立场为新闻造假辩护的做法令人心寒。“老榕”是不是新闻记者现在不得而知,但有些新闻媒体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没有追求必要的严肃性,如果用这种态度报道司法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其次,新闻媒体要尊重司法工作的规律。比如报道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Ô¬告和被告,控方与辩方的利益是互相冲突、尖锐对立的,如果只采访Ô¬告方,不采访被告方,或只采访控方,不采访辩方,就不能全面了解案情,就可能给公众以误导;再比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有区别的,只有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采纳认定,成为法律上的真实。还比如无罪推定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在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有罪之前,ˬ也无权说当事人犯了罪,只能说当事人涉嫌犯罪。前面提到的张克强涉嫌诈Ƭ案,法院只是开了庭,终审判决还没下呢,就说人家诈Ƭ国有资产多少多少亿,显然既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新闻媒体要尊重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劳动。在处理案件时,搜集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都是很辛苦的专业工作,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要注重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切忌先入为主,必要时可请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出主意,当参谋。司法机关也要尽可能为新闻媒体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通过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最终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之间实现良性互动。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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