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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运用的语言是 论法律写作的语言运用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法律写作中语言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通过法律写作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选择。法律写作是一种颇具价值的写作活动,它能够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有利于这些主体通过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实践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写作在现在和未来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应用前景。语言是交流思想、表达感情、进行联络的工具,也是表情达意、实现意图的必要手段。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写作也是如此。由于法律写作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写作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写作的语言运用得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文书内容的质量和行文的效力。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
   那么法律写作中对语言有何特殊要求呢?
   二、法律写作中对语言的特殊要求
   (一)法律写作中语言要准确
  所谓语言准确是指在法律文书制作中,语言的选择必须明确清晰,准确明白,不能模棱两可,而且在理解上只能是单一的,不能有多义。任何文体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明确性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书面语言,也是我们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通过具体的案件告诉人们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以及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将如何做出处置等等。如果不能做到理解的单一性就不能使其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甚至可能会南辕北辙,有损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内涵必须明确肯定,解释单一,遣词造句不允许存在模糊或歧义纷出的现象。
   (二)法律写作中语言要庄重
   所谓庄重是指法律写作中要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语言的选择一般都是比较严肃的中性词,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相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因为司法是被动中立的,不能有任何偏向,语言的褒贬代表了作者的好恶,流露出主观倾向就有可能在司法过程中产生不公正,使司法的天平发生倾斜,从而动摇了国家法制的根基。方言、土语、歇后语以及一些不够雅致的语言也不能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应当代之以恰当的词语表明其本来的意思,无法找到替代词时,可以通过概括的方式来表明原来的含义,从而保证法律文书的庄重。故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一定要正确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和惯用语,避免华丽辞藻和方言土语,忌用污言秽语。
   (三)法律写作中语言要简明
   法律文书的语言简明,许多人理解为“篇幅短、文字少”,这是对法律文书语言简明的误解。实际上它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一是用语俭省、不说废话;其二是表意完整流畅,准确传达作者的意图和目的。
   用语俭省、不说废话在法律文书中就是惜墨如金,“意则期多,字唯求少”,避免语言的哆嗦重复。表意上完整流畅是指不因言词节省而使表现内容受损,防止妨害意思表达、表意不明或发生歧义的情况出现。表述清楚同一内容,简洁的“篇幅短、文字少”是以不发生歧义、不遗漏内容为前提。法律文书的语言简明是二者的和谐统一,不能单纯强调用语俭省、不说废话,而忽略了表意的完整流畅性;也不能单纯注意表意的完整流畅性,而不追求用语的俭省和精当。
   正确理解语言简明还要澄清模糊认识,弄清语言简明与内容详略的关系。对详写的重点内容,用语准确精当,紧密结合中心来表述,虽然篇幅长、文字多,不能说语言不简明;对略写的一般内容,用语拖沓重复,虽然篇幅短、文字少,但称不上语言简明。
   三、法律写作中语言的运用技巧
   (一)有关语言准确性的一些技巧
   要做到语言准确明白,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地辨析词义。法律语言中有大量字面意义相同而实际意义不同的词语,使用时极易产生混淆。如“未遂和既遂”“裁定和裁决”“起诉、上诉和申诉”“询问、讯问、审问”等等。这些词语在法律文书中比较常见,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所显示的法律内涵却不一样,在使用时应当精心辨析。二是要避免语义两歧。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因此,选词或词组时必须准确无误,不能产生语义分歧。三是要正确使用法言法语。法律文书由于内容上的法律性,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许多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在概念上都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不能按普通词语的意义进行理解。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法律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
   (二)有关语言庄重性的一些技巧
   要做到语言庄重规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直书污言秽语等丑恶的内容。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二是语言褒贬恰当。在文学作品中,作家为了创造一种特殊的艺术效果,有意的使用褒贬错位法。但法律写作中没有褒贬错位的空间,因为褒贬错位会产生诙谐的效果,会令读者捧腹,从而违背法律语言庄重的要求。三是慎用幽默。法律写作中一般拒绝幽默。调侃的语言,只因幽默、调侃的语言是法律文书庄重风格的腐蚀剂。但这并不排斥在默写特殊的表达场合(常见于律师法庭辩论文书)根据特殊需要有节有度的使用一下幽默。
   (三)有关语言简明性的一些技巧
   要做到语言简明精炼,应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语境省略。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法律文书使用省略句能避免行文的哆嗦、重复,是追求语言简洁的一个有效途径。省略句一般有两种情况,即承文内语境省略和承文外语境省略。前者是指在法律文书中某一词语的特定含义依赖于所处词语、段落的上下文;后者是指在法律文书中某一词语的特定含义依赖于所处言辞外的各因素。二是适当运用文言。现代汉语是从古代汉语的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自然而然地保留在现代汉语中,并在语言形式相时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用较多,如“特此通报”、“予以没收”等,其中“此”、“予以”都是文言词语,含义丰富,容量较大。因此,我们既要吸收文言成分,又要反对滥用文言,即适当运用文言词语,以求语言的简洁。
   四、结语
   总之,写好法律文书不但要工作细心、制作规范,还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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