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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特征及其对网民的现实影响:网民的行为特征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所具有的自发产生、没有内在价值追求、依靠一般秩序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有助益的条件等特点,既对网民的权利意识激发、平等参与意识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产生了网民权利意识扭曲、责任意识淡薄以及法律意识虚化等消极影响。理性认识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是提高网民素质、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网民;现实影响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2)01-0077-03
  今天,随着BBS、论坛、贴吧、公告栏、个人空间等各种虚拟社区的出现,互联网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已不再是一个冰冷的数据库或者技术工具,而成为一种现实世界在数字化空间的延伸。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就是指网民基于强烈的社会参与意识而产生的,以互联网社区(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个人空间等形式)活动范围,广泛征询信息、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与主张、阐述对国家事务与社会问题的看法的具有较大自发性的集体参与行为。它是了解网民发展和网络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
  一、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构成要素
  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网络虚拟群体中的成员,俗称网民。当前,在网络社区中,网络虚拟群体的存在、活跃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学习、生活到交友、娱乐,网络以其强势力量占有了网络虚拟群体成员大量的业余时间。他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认知世界、参与生活,特别是各种网上论坛、贴吧中到处活跃着网民的身影。作为一种日常化的存在,网络为网民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充足的自由空间,这个空间由“另类”转为“日常化”,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构成了网民现实行为空间的延伸和拓展,网民亦成为网络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与重要推动力量。网民因其在网上积极的行动成为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主体。
  网络自发秩序行为讨论的客体既包括社会政治、法律、伦理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也包括个人观点、意见、评论甚至隐私。由于网络活动没有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心理屏障和道德责任约束,于是网民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发表评论、表达诉求、寻求声援乃至发起行动。同时,随着知情能力和评论能力的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决策过程的介入程度亦越来越高。因此,不同于传统社会舆论那样有事而发,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常常涉及到社会敏感问题。从内容上看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包罗万象,有涉及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有涉及公共管理的“四川广元蛆虫柑橘事件”、“华南虎事件”等;有涉及司法领域的“校园弑师案”、“哈尔滨六名警察打死网民案”等;有涉及社会稳定的“上海袭警案”、“贵州瓮安事件”等;还有涉及环境、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
  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载体是网络。在全新的技术和出版理念的支持下,互联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网民共建”的虚拟社区。由于互联网的交互特性,各种公共论坛应运而生,公众第一次拥有了对公共事务进行评论、交换意见、形成舆论的场所。同时,随着知情能力和评论能力的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决策过程的介入程度亦越来越高。互联网创造了公民对政治和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公共领域。这就意味着,更多的社会群体能在网络这个相对自由的场所发表自己的言论,宣泄自己的情绪,表达自己的不满,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互联网正是为此提供了一个渠道,它比传统媒介更容易形成舆论导向,客观上具备了引发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条件。
  二、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特征
  首先,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是自发产生而不是人为设计的,是广大网友自由行动而非有组织人为设计的结果。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参与者,他们本身是互不相识的自然人,往往是受到某种刺激后,基于激动的情绪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动形成一个个意见阵营,参与公共平台上的公开讨论、信息交换。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出现并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创造的,而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文明不断演化的衍生物。因此,每一个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并非为某人强制规范和构造,而是自然发展的结果。
  其次,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是自发产生并没有内在价值追求。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产生的原因并非人为创造,那么我们就不能说它具有特定的目的。纵然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参与者有多种多样的目的,但作为网络空间中的一种虚拟秩序,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中的每一个人的目标其实都不尽相同,有对清明政治的向往表达和对和谐生活的追寻展示,也有对令人感动、感恩的事件娓娓道来引人共鸣和对不文明、不合法的行为予以批判激浊扬清,可以说,虽无内在价值追求,而仅作为一种自发机制存在并运行。
  再次,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发展和变化并非强制手段造成,它的自我协调依靠的是一般性的规则而非强制性的规则。在这个规则约束下的自由空间里,形式各异的偏好、五花八门的私利及不同肤色、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都可以和平相处,其冲突都可以被这些抽象的:公正的、否定性的一般规则所化解。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中网友获得的虚拟奖励机制的奖励如猫币、积分等是一种收获,人肉搜索违反法律的如王菲案就由法律来调整,更多的则是受到道德的约束。如2009年1月份网民制定的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人肉搜索公约。人肉搜索公约第三条、第四条要求人肉搜索遵守网络道德,最大限度地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不在公共场所泄露他人隐私。
  最后,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功能体现为有助益的条件。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并没有规定每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而只是界定了某个活动区域。由于参与主体各自资源、经历、身份、背景、地域、文化价值观等因素的差异,围绕某个事件汇聚的信息流中的单个信息呈现出差异化、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更不乏针锋相对的观点。因此,每一个群体和个体都需要与其他群体或个体的意见相互冲突、相互竞争,或是和以往的错误经验进行“搏杀”,最终得出正确的意见,促成“真相大白”。从揭露社会中某些违背主流价值观的人物或事件的事实真相,推进社会事件发展进程,到宣扬社会中感人言行,倡导美好情操,发挥间接调适社会运行的方式,引导其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为参与者实现各自目的提供了有益的条件。
  通过对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上述特征分析,我们可以明晰,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介,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将网民的公民实践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然而,面对网络社区红红火火的自发秩序行为,我们却不得不直面这样的现实:在以自由为特征的网络社区,自由的价值受到网络人极度推崇,而秩序的价值相对受到忽视。这就使得网民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方向不确定,有时甚至会背离基本的价值。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由于事先没有计划、组织,而是受情绪感染自发形成的,所以,在高度刺激和暗示的情 况下,参与者极易受到情绪感染,最终导致情绪爆发,思考缺乏理智。如一些网民在面对强势群体时往往不假思索地就去反对、声讨,甚至出现“群体极化”倾向。二是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匿名性被颠覆,使得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对象的信息在网络世界被最大化公开,造成了行为对象的生活压力,其隐私权可能受到侵犯,正义初衷也可能异化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使得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社会影响带有正负两面性。
  二、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对网民的现实影响
  首先,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对网民的积极影响。在网络社区,网民们就像在现实社会中那样,相互交流,相互影响。以网络社区为平台而展开的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在实践上为网民走向公民社会找到了一个良好切入点。
  一是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激发了网民的权利意识。在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中,行为主体既能提供信息,又能评论信息,实现了由单纯的信息接受者向信息的传播者接受者一体的角色转换。这就使网民们个个都可以是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创造者、生成者和共享者,也使每个人都有能力改变媒体的生态,从而将话语权力从少数人手中还给每一个人,促成多元、多角度、多观点并存,提高了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了网民对政治的监督作用,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能成为影响社会大众的一分子。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推动了公众知情权的进步,亦使网民作为公民真正地拥有了话语权。
  二是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增强了网民的平等参与意识。在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中,每一个参与的网民都是社群中的一个成员。围绕共同关心的主题,大家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各种事务的意见、评论,使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所产生的信息变成“公开的内参”。并以此为媒,与代表国家机器的官方组织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推动公共决策、公共事件处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这大大地增强了网民对社会公共生活、政治活动的影响力,提高了网民对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活动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并获得了一种全新的民主体验,使他们的公民意识得以彰显。
  三是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提高了网民的法治意识。网民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直面社会从司法漏洞到道德底线的沸沸扬扬的大讨论,营造了一个维护公民权利、捍卫公民尊严、推动法治进步的舆论空间,显示了其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中,网民通过依靠民间力量,挖掘事件真相,监督公权力运行,为促成问题的解决汇聚了一种建设性力量,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药家鑫案,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法律的完善,都成为了推动法制进步的良好契机,也使网民的权利意识,自由、平等观念,程序正义等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其次,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对网民的消极影响。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为网民开辟了一个公民主体实践平台,但是通过上述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特征的分析,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网络自发秩序行为的所暴露的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本身的问题,反映了网民主体意识的缺失。
  一是网民权利意识扭曲。在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中,网民们最直观的感觉就是个人的言论自由度大大增强,加之网络拥有的强大的权力申诉功能,他们的话语权得到了充分释放。于是,网民们的自由意识发生了扭曲,认为虚拟世界的自由能够实现现实生活中所不能实现的一切,可以为所欲为地实现自己的意念和欲望。于是,他们开始热衷于对自己权利的追求,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开始在网络上传播,网络上弥漫着颓废、消极的情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二是网民责任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网民对其在网络社会中究竟应承担哪些具体的公民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自己的公民责任并不明确。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又使网民们产生这样的认识,公民责任只存在于现实社会,在虚拟社会中责任已经成为无需考虑的存在因素。公民责任意识淡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社会中网民的言行举止分寸感的丧失,对网络事件容易简单、冲动地介入,导致事件发展往往出人意料地失控,甚至会发展到侵犯现实社会秩序的情况。
  三是网民法律意识虚化。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自由度广阔,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化、无政府倾向。然而,在现实社会,这种生存方式是要受道德、纪律和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和限制的。因此,网民中颇为流行的观点就是网络民主才是最大程度上的民主,并表现出对现实社会约束的不满。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形成“自由与法律是不能并存”的错误思想意识。其直接后果就是网络民主的实现方式不能得到改进,网络公民主体意识发展受困。
  网络自发秩序行为作为网民表达自由的实践平台,激发了网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了网民的平等参与意识,提高了网民的法治意识,同时也暴露了网民权利意识扭曲、责任意识淡薄以及民主法制意识虚化等问题。因此,审视网民网络自发秩序行为对网民的现实影响,是理性认识网络自发秩序行为、提高网民素质、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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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戴庆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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