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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信用证结算目前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使用最广,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是属于银行信用的一种,故为广大国际买卖双方所信赖。但是,使用和风险是一贯并存的,本文拟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来对实际操作进行指导。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证结算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结算可谓是19世纪末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此种结算方式的出现保障了买卖双方不在交易现场时,履行合同的权益和地位,信用证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凭证。
  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中对于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均须双方约定,开证行应申请人的指示和要求,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凭着符合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进行付款或者兑付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目前来说分为光票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五种。由于信用证特有的“严格一致”制度,反而容易让不法商人实施诈骗和冒充利用,故客观风险也较大。
  
   二、信用证交易中的实际操作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实际上操作中,进口商会做一些小动作,如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开证,或者根本不开证,以此来逃避外汇汇率变化以及进口管制严格等问题。或者是添加对己方有利的附加项,诸如提高保险险种、变换目的港口、改换金额、更换包装等,从而让己方实现变更合同的企图。
  2、进口商故意设置一些诸如规定不确定、文字失误、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等容易让人忽略的陷阱,如打错受益人的名称、地址、装运船、以及有效期限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次是进口商指定发票、装箱单等,这种要求看似简单,实际上有的却是难以办到。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窃取他行空白格式信用证,更有甚者会恶意串通濒临破产、已破产银行的职员开信用证,一旦失察,出口商损失惨重。实践中还有不法进口商勾结信用差的小银行,有意让条款繁杂、内容含糊而增加汇兑难度,而迫使出口商主动降价。
  4、进口商故意设置高难度动作,比如指定某种不易获取的信用证,指定某特定人签字,指定船公司,或者标注货物的配船部位,或者明确要求FOB能在CFR条件下凭借保险公司的回执去申请议付,上述要求的难度就在于这些要求非受益方所能控制和履行,使得出口商的伸缩性和灵活性降低,不仅造成装运不便,还会因此而工作被动,而多支付运费。
  5、由于各国依据的的法律体系不同,出口商应在充分了解对方所在国法规和制度的情况下制订信用证条款,不然,表面规定于己有利的条件,到了他国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理也难行了。
  6、进口商恶意诈骗,比如将过期或者已失效的信用证涂改,如变更原证金额,装船日期和受益方名称,以达到骗取货物,或者是通过骗取出口方的信用证,来达到骗取银行融资的目的。
  7、进口商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专指进口商提供虚假信用证,伪造国际银行保兑函,从而去非法骗取出口商大宗货物的骗局。
  8、规定卖方须听到指示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须经检验认证等等,这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银行的作用,降低了银行信用,此是大风险之一。其次这种规定可能会导致兑付因为某些因素而延误,而卖方一旦备货,就有可能因为货价的涨跌而受损。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基于信用证结算的规定,只要受益人能向银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银行便实现兑付。假如受益人一旦对实际货物数目作假,或者是凭空假造单据,就能骗取到货款。
  2、倒签提货单的风险。出口商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装船,但是又为了取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便要求承运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签发假的装船提单。此种做法的危害便是货物将会延缓到达目的地的日期,以致对进口商的生产计划和销售旺季错失而蒙受损失。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
  (一)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1、在出口贸易活动中,出口方须求稳为上,对新的贸易伙伴要通过驻外领事馆、驻外机构和一定规模的银行或者咨询机构来获取信用讯息。
  2、信用证的信用保障是和开证行的信誉是直接关联的,故出口商在开证之前应充分核实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状况,以及该地银行开展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流程,并在订约时约定信用证的开证行,以及开证行以外保兑银行。务必严格审查、核实信用证的真伪和开证行的信用,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等。出口方最好是请自己有业务往来,或者是己方熟悉的且资信较好的银行来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3、合同是贸易往来的基础,信用证是兑付货款的保障。出口方要对买卖合同尽可能的避免一些可能日后引发争议的内容和条款。其次是看合同与信用证条款是否一致。
  4、出口方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缮制各种单据,以确保己方所提交单据的种类和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通知行则有义务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方),以防进口商因得不到或者延迟获得货物而引发纠纷的风险。
  (二)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进口商务必要对出口商的信用进行调查,并选择信用好的运输公司和质检单位,以防范出口商单据作伪的风险。
  2、对于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进口商要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真伪鉴别,如有疑点,应立即致电国际海事局进行核实,核查之后再付款,并在核查完毕之前通知银行,拒绝兑付。
  3、法院不会因为买方的指控而让银行终止付款。只有在进口方充分掌握了出口方进行贸易欺诈的证据,且进口方银行未在合理时段内停止付款的,进口方才能向当地法院申请让银行停止付款的命令,此为“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该原则不违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能保护进口商免遭欺诈。
  
   四、结束语
  尽管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做保障,使跨国贸易变得更为安全、可靠,但是,也由于它自身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且在实践中的种种复杂人物关系,使得贸易双方稍有不慎便招致损失,所以,防患于未然是一个重要议题。
  
  参考文献:
  [1]孙桂莲.《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J].经济与管理,2002;4
  [2]丁嘉慧.《常见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分析》[J].2004;14
  [3]陈国兴.企业要重视选好结算方式[J].上海金融.2005;4
  [4]刘杨.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J].投资与营销.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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