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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 [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对策]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痼庆,同时也成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课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个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浅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40-0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近来经常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侵权行为,给予受害者全面的救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此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浅析
  (一)法律执行困难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二)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更是其典型的表现。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随着封建制度的灭亡而遭到彻底的批判,但残留的社会影响依然存在。
  (三)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老人,但由于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才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又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差别,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较低,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改进司法措施
  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除法律规定不完善外,取证难也是追究和制裁的难题,且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而且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隐密案件的特点。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举证不充分的问题,法官首先应当注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时举证责任的指导和释明。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其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完成举证;其次,在诉讼中,根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有效手段,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三,家庭暴力受害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官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审理中,法官认为审理需要的证据,应依法调查收集;第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证据的审核判定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准确认定。
   (二)加强各部门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民认识的提高。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多发性、隐蔽性并具有事实上的伤害性和凶残性,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这样或那样的难题,发挥的能力和作用也是有限的,为此,一定要积极会同妇联,密切与司法、信访等部门及基层街道、社区的联系和协作,共同推进反家暴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近年来在多部门合作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的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家庭暴力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除,而社会的各种救助机 构通常可以为这些受害者提供最为直接、有效的帮助,让他们有一个临时的栖身之地,以减轻其在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损伤程度,同时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与面对家庭暴力的问题。
  (三)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在法律的宣传上,要加大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到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庭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消除封建残余思想是根本,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逐步消灭家庭暴力。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使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文明的意志。另外,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利用一切机会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尊重妇女、儿童优先的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谴责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共同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教育受害者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借鉴国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做了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例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借鉴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以及政府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I、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
  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
  2、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罪重判
  以在美国为例,家庭暴力案件的重罪可判刑28年以上。美国《模范法典》第203条规定,加重对再次或反复实施暴力家庭犯罪行为的刑罚。被告当庭承认作有罪答辩或因在5年之内再次或反复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的,对他的重惩罚将在州法律规定的;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刑罚幅度,或者比照州法律中对惯犯的刑罚规定来处理。加重刑罚可以威慑一些犯罪人,使那些有可能受到加重处罚的犯罪人相信,与其被监禁,不如停止暴力行为。
  3、打老婆者“载入史册”
  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曰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
  以上的外国经验对我国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我们认为:
  (1)对于已诱发先明确的家庭暴力,对施暴者下禁令,控制其暴力行为,有利的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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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法庭,可以及时处理该类案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美国提高的一个刑罚幅度可以起到威慑一些犯罪人的作用。
  (4)对处理家庭暴力人员工作进行培训并开展公众运动,配合治理。
  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家庭暴力却是各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各国的经验,可以为今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提供细节上的许多可借鉴之处。我国有着独特的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各国可取之处时,开辟一条属于中国发展的专门家庭暴力维权之路。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已经进入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但反家庭暴力依然任重道远,而我们对反家庭暴力作出上述的研究和立法,司法措施也是远远不够的,在进一步的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的前提下,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也是必要的。反家庭暴力最直接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睦,家庭的和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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