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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责任书

时间:2017-03-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羊屠宰检疫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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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

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着“让领导放心,以群众满意”的工作方针,力求让百姓吃上质优,放心的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与本辖区内动物屠宰企业签订动物产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 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 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施屠宰。

四、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 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六、 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七、 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八、 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九、 官方兽医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

十、 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一、 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 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屠宰场由专人负责落实屠宰场地、器具和待宰圈舍的每日清洗消毒制度,每天屠宰结束后,作好消毒工作,并定期更换使用有效的消毒药,确保消毒灭源的效果。

十三、 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 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 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四、 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后出场销售。

十五、 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十六、 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七、 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十八、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年 月 日

篇二:110823 瑞昌市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书

瑞昌市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书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瑞昌市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并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承担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责任,不定期组织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乙方(包括所属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乙方必须按规定亮证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乡镇达到95%以上。

二、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且应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

(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羊屠宰检疫责任书)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乙方定点屠宰厂、点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商务执法稽查人员;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

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并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点屠宰厂、点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乙方定点屠宰厂、点的从业人员应做到敬业爱岗,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厂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厂进入市场。

七、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管理。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乙方应将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

八、杜绝加工注水猪、生产注水肉;不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保证不生产加工病害猪肉。

九、乙方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厂;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十、乙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行为,由甲方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6)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推进牛羊等畜禽屠宰管理。市政府已经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畜禽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甲方。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市畜牧水产局一份。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

瑞昌市 (盖章) 代表:

二0一一年 月 日

篇三:畜牧兽医工作责任书

宜兴市畜牧兽医工作责任书

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努力实现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基本建成基础齐全、职能分工明确、应急处置有效的新型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下达2011年度畜牧兽医工作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猪、牛、羊耳标佩戴率100%,免疫记录、免疫档案与标识配套率100%,使用免疫疫苗合理,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周报按时,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规定的任务。

2、消毒灭源。动物生产、经营、屠宰、冷贮企业有严格的日常消毒卫生制度。在强化日常消毒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突击性大消毒工作,畜禽生产、经营、屠宰、冷贮及其它有可能污染的场所消毒面达100%。

3、防疫管理。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明确专人监管,动物防

疫卫生制度健全,免疫、消毒、封闭式管理等防疫措施落实,确保规模场监管达100%。

4、检疫监督。全面开展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对出售、调运及屠宰的畜禽必须实施报检制度,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出售、屠宰及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安全;对辖区内从事饲料生产、兽药经营单位,开展监督工作,确保上市饲料、兽药安全。

5、疫情监测。在做好面上动物疫情检测的同时,抓好野生鸟类的疫情监测。切实加强对水网地区、候鸟迁徙所经区域、候鸟过冬区、外省际交界处及家禽主产区等重点地区的禽流感疫情监测频次,提高预警预报水平;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

6、投入品监管。在畜禽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规定,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同时加强养殖生产环节投入品监督管理,做到生产记录齐全、规范,保证不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确保年内不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污染治理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监管机制,监督规模养殖场常态化启用污粪处理设施,引导其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的原则,实施减排、沼气发酵、有机肥加工、林牧和农牧结合,要求达到“零排放”。

二、组织保障

1、落实防治经费,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经费、扑杀及处置经费、消毒经费、疫情监测费、免疫注射费等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要求,根据全年畜禽养殖情况,上报各类疫苗,免疫劳务费的乡镇配套经费的预算并经财政备案,确保各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按照江苏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建设计划,建立预防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免疫预防保障体系,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乡镇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3、落实应急措施,提高突发疫情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及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足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坚决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考核和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在责任书的执行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

篇四:重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高塘乡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

高塘乡人民政府

重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管理,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乡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重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实行目标管理,对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减少损失。并按照县政府“五统一”(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免疫档案)和“五不漏(县区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畜禽不漏针)、“五包”(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组包户、户包畜禽)及“五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防疫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要求,以监督各村委会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

一、各村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1、实行村委负责制,村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重大动物疫控指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2、组织起草和制定本村的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保证上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足额的防疫经费;

4、负责制定本村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5、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6、认真组织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强化免疫效果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实施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7、落实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管理; 8、加强对养殖户宣传教育,对病死畜禽坚决按“四不一处理”的原则(即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防疫责任制考核指标:

1、动物发病死亡率猪、牛、羊、家禽分别控制在5%、3%、1%、13%以下;兽药、饲料添加剂质量合格率分别达到80%、90%、85%以上。

2、有效控制和及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不使疫情扩散。

3、重大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种强制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100%,规模场和散养户免疫率均为100%,家畜二维码耳标佩带率100%。

4、动物及动物产品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5、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率要达到100%,无害化处理达100%。

6、无使用违禁药品的案件发生;

7、建立健全村防疫日制度,对重大动物疫病由村防疫员实行月月补免、日日补防,建好免疫档案。

8、加强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做好畜禽生产和疫情数据统计上报。

以上目标管理责任由乡政府组织考核。凡因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致使工作目标和要求未得到落实的,将追究直接人和所在村及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高塘乡人民政府(签章):

村(签章):

2014年3月12日

羊屠宰检疫责任书

羊屠宰检疫责任书羊的屠宰检疫流程 羊检疫主要疫病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15 宰检疫图篇一:2013 年度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市区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着“让领导放心,以群众满意”的工作方针,力求让百姓吃 上质优,放心的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的规定,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与本辖区内动物屠宰企业签订 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 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 关责任。

,依法取得《 动物防 疫条件 合格证 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 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 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 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官方兽医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 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一、 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 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 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屠宰 场由专人负责落实屠宰场地、器具和待宰圈舍的每日清洗消毒制 度,每天屠宰结束后,作好消毒工作,并定期更换使用有效的消毒 十三、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十四、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 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 十五、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 XX 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 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 十六、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 十七、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动 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 重查处。

十八、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日篇二:110823瑞昌市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书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瑞昌市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 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商 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承担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责任,不定 期组织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乙方(包括所属 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 ,乡镇达到 95% 以上。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且应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 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 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 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 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 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 五、乙方定点屠宰厂、点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 律不得进厂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

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 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 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检 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 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并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 定点屠宰厂、点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乙方定点 屠宰厂、点的从业人员应做到敬业爱岗,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 验检疫出厂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 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厂进入市 七、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 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管 理。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 度,且要张贴上墙。乙方应将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上 九、乙方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6)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情节严 重的,经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 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 十一、推进牛羊等畜禽屠宰管理。市政府已经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畜禽肉品质量安全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章)代表: 瑞昌市 (盖章) 代表: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 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努力实现我市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不发 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基本建成基础齐全、职能分工明确、 应急处置有效的新型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工作目标, 1、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 100%,免疫畜禽 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 80%以上,猪、牛、羊耳标佩戴率 100%,免疫记录、免疫档案与标识配套率 100%,使用免疫疫苗合 理,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周报按时,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规定 2、消毒灭源。动物生产、经营、屠宰、冷贮企业有严格的日常消毒卫生制度。在强化日常消毒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突击性大消毒 工作,畜禽生产、经营、屠宰、冷贮及其它有可能污染的场所消毒

羊屠宰检疫责任书

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显。下面千叶帆文摘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畜禽屠宰监管,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a href="/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惫芾恚繁<煲呷嗽卑词钡礁诘匠∈凳┘煲?。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 也未取得准宰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 瘦肉精 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 瘦肉精 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 时 间:

乙方负责人: 时 间: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二: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 放心肉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精神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并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承担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责任,不定期组织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乙方(包括所属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乙方必须按规定亮证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乡镇达到95%以上。

二、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且应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

(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乙方定点屠宰厂、点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商务执法稽查人员;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并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点屠宰厂、点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乙方定点屠宰厂、点的从业人员应做到敬业爱岗,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厂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厂进入市场。

七、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管理。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且要张贴上墙。乙方应将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

八、杜绝加工注水猪、生产注水肉;不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 瘦肉精 的生猪及其产品,保证不生产加工病害猪肉。

九、乙方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厂;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十、乙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行为,由甲方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6)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 瘦肉精 的生猪及其产品。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推进牛羊等畜禽屠宰管理。市政府已经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畜禽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甲方。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市畜牧水产局一份。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

瑞昌市 (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 瘦肉精 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瘦肉精 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 瘦肉精 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瘦肉精 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 瘦肉精 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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