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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付消费风险防范与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209-01   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在给人们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领域并未完全规范起来,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监管,也比较容易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带来大量消费纠纷和诸多问题,甚至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升级成为因诚信缺失导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些不和谐因素值得高度关注。
  关键词:预付消费;风险防范;公民权利保障
  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费消费近年来发展迅速,优惠难以兑现、携款而逃等问题给很多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极易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隐患,直接关系到全体社会公民的权益保障。探讨生活服务领域预付消费的风险等内涵,有助于警示人们警惕和应对预付消费中的诈欺等现象,关注和探寻生活领域预付费消费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消费风险,以期为社会公众、政府、立法机关等提供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消费形式不断变化更新,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在近年来逐步流行于各行各业。我们的期待是:无论消费形式如何更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永远不容侵犯的。事实上,预付款有时难免落入“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陷阱。“预付消费”纠纷当中,消费者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甚至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受到侵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二、预付消费概念及现实风险
  (一)预付消费的概念特征。
  “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消费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而且它的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颇受顾客青睐。另一方面,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金额,相当于有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所以预付消费在相关行业尤其在服务行业相当盛行。其特征有五项:
  1.使用有限性。
  使用上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使用的时间、空间、内容三个方面。以澡票为例的话,澡票只能在票面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只能在学院浴室使用,仅供男女生洗澡使用。以澡票类推,其他形式的预付消费也都具有使用上的有限性。
  2.管理无因性。
  管理上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对于使用对象的不过多的辨认。以理发卡为例。因为一般理发卡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所以即使不是本人在使用(转让或遗失)商家也会给予同等服务,扣除同等费用。这就是预付消费管理上的无因性。
  3.预先支付性。
  预先支付性是很好理解的。所谓预付消费,预先支付款项是此类消费的必要前提。因为无论是各类卡券,亦或是类似于标识码之类的密码,都是被明码标价的债券债务关系。
  4.一定程度的优惠性。
  这里的优惠性是在一定程度的范围内的。一方面,最大的优惠程度也是以商家获利为前提的;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预付消费都伴随着优惠的,除优惠性之外,其方便性、预订之后的确定性也是它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方面。
  (二)预付消费的风险已威胁到公民权利。
  事实上,风险丛生一直是预付消费行业的软肋。目前预付费性消费、服务中主要暗藏五大陷阱:1、退款无门-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时,才发现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能退款2、转让无力-消费者欲将会员卡转让时,才发现合同中有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的条款3、无处消费-有的商家借“开业促销”为名预售会员卡,而后却迟迟不能开业,当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时,再以“即将开业”为由拖延时间4、过期无效-一些消费者在健身馆开业前办理年卡,商家称年卡有效期将从开业时计算,开业后却不及时通知消费者5、人间蒸发-一些商家因经营不善突然停业,却不告知会员,也不退还剩余金额,一夜蒸发。
  1.合同订立及履行不规范。
  首先 ,从市场风险看 ,信息不对称与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其中的主要问题 ,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阻碍消费者与经营者成为两个平等主体的重要因素。然后 ,从道德风险上看,诚信制度的缺失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最后 ,从法律风险上看 ,在立法上 ,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消法》上未有体现 ,《消法》不能及时摄涵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使得消费者在权利保护上失去了应水之源。在适用法律上 ,无论是受害的消费者还是主持审判的法官 ,通常是以 《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其引据 ,而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 。
  2.缺乏监督机制。
  在监管上 ,在预付费消费中监管部门应如何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管、经营者发行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应当管理、应当如何监管、又该由谁监管,这些问题如今都是极为不明确的,因而消费者时刻都面临着无人可诉、无处可诉的风险。所有的这些风险势必影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
  3.法律关系不清晰。
  预付消费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发售方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有时也会在两者之间出现与双方存在委托、转手等关系的第三方。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总是能让法律意识并不高的消费者在寻求救济途径时甚至理不清个中关系。详细可见下文的举例。
  4.危及公民权利。
  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之中,由于制度的缺陷和人文素质的欠缺,公民的权利收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这些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权等等。既然已经危及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建立一个针对预付消费的全力保障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预付消费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建议
  在当今预付消费泛滥,危险丛生的现状下,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具有不可阻挡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下面是我个人对此机制的一个初步设想:
  (一)立法上争取做到程序规范合理,经营正当合法,违法行为受理有据。
  1.对主体资格加以限制。
  现在预付消费风险居高不下甚至有抬头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经营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所以我们必须要对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加以限制。首先,建立必要的资格审查制度。调查内容应包含其实际供货能力(或实际提供服务的能力)、资金状况、信用水平等等。然后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最好能推行和推广实名制的登记形式,作为日后的有效法律依据。再次,可以设立保证金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登记制度加以补充。
  2.对经营原则加以规制。
  必须坚守如下原则:⑴平等互惠原则。⑵诚实信用原则。⑶自愿原则。
  3.制定合理的救济途径。
  个人认为应当将行政机关的救济与司法途径救济相结合,行政机关救济在下文中有详细论述,司法救济无外乎法律诉讼,这就牵涉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受理门槛应当公之于众,有明文规定。
  4.掌握恰当的处罚力度。
  有些地区已经制订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试运行稿,其中对于当事人违反经营原则对其他自然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失应受到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只有恰当的处罚,才能给当事人以威慑,保护交易的进行。
  (二)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
  1.设立直接主管部门。
  针对预付消费行为也应设立相应主管部门,赋予直接的主管部门审查资格、登记、调查具体此类案件的职能,使其和其它行政机构一样能发挥好其专有职权。此外,在诉讼中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书证据等必须作为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2.创制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由于预付消费特有的一些属性,建议应从“法律”、“官律”、“他律”、“自律”这四个方面对它进行监督。“法律”就是使其受到法律规制和引导,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相当程度的处罚;“官律”就是专门行政主管机关的程序监督和实质监督相结合;“他律”主要会涉及到媒体舆论的监督、人们群众的监督等;“自律”主要是加强自我监督,互相监督,比如可以创建行业协会起到内部管理监督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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