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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伤案例:工伤案例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案例1: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成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安某认为李某、王某的赔偿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服装厂则认为应当从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数额。因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向其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经赔偿给安某医药费,安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安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服装厂应支付给安某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2: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提请工伤认定吗?
  职工咨询:我的伯父是某建材单位的职员,2011年3月19日不慎失足掉落在运行的机器内,右腿中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造成工伤,现仍在治疗阶段,巨额的医药费让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显得捉襟见肘。在伯父受伤后,单位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受伤以来的部分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但至今仍然未给伯父应得的工伤待遇,也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伯父及其家人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问: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吗?
  【评析】根据2010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
  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建议读者的伯父及其家人
  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同时需
  提交下列材料:(一)工
  伤认定申请表;(二)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等。
  
  案例3:酒后骑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2011年的一天下午,小黄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了。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过了一个月,小黄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没想到,这一认定却引起了小黄所在单位的不服。单位认为小黄是酒后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治安管理。并且车祸发生的时间在下午1点10分左右,单位规定下午上班的时间为下午1点整。“既然小黄在发生车祸时已经迟到,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不服的理由,因此起诉至法院。
  【评析】法院经判决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了小黄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小黄单位所辩称的违反治安管理。交警酒精检测后发现,小黄属于饮酒驾驶,并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是吸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小黄属于饮酒,不在这一范围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小黄所在的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案例4:串岗帮忙导致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案例5: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中猝死是否算工伤?
  老张53岁,2011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工作,刚工作不到一个月,在搬运货物的时候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十几小时后死亡。老张所在单位未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与物流公司就认定老张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问题协商赔偿时发生争议,物流公司同意给小张部分经济补偿金但是拒绝为老张申请工伤认定,认为老张不属于工伤,并且要求小张领取该部分“经济补偿金”时签订“不再追究单位责任协议书”。
  【评析】本案中,如果物流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张除可以得到物流公司给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工资外,还可以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案例6:职工多次遭遇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高某自1989年起到诸城市某公司工作。2001年8月3日,高某在工作中因烫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2008年3月4日,高某工作时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7级伤残;2009年2月26日,高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10级伤残。2011年7月,高某将该公司诉至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7级、8级和10级三个伤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应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来确定,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因此,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案例7:企业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韩某来电询问:我是某公司司机,在驾驶本厂货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公司以已实行内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将汽车队承包给王某为由,拒不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评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案例8:骑车上班撞树身亡难申请工伤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李华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
  【评析】
  正方:劳动部门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工伤,而不是中止。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认为,南昌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错误,应认定为工伤。
  邹伟民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说得很明白――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华驾驶摩托车在道上正常行驶,因天气阴暗,下雨天,视线不良等原因,导致摩托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相撞,造成了此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显然,交警部门已经将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是说李华无须承担责任。
  反方:应直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事实上,像李华这样的意外交通事故,有的交警部门会作出划分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律师张国铁称。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张国铁认为属单方的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也认为,劳动部门不应对李华的工伤认定作出中止,而应直接认定未不属于工伤,因为李华的伤害是因为撞上大树摔倒后造成的。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华在上班途中撞上大树,严格地说他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李华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案例9:好心帮同事加班受伤算工伤吗?
  王先生最近很郁闷,下班后因同事小刘的要求好心陪他加班,但却因为小刘操作不当,反而导致王先生被机器轧伤了左手。“可是公司却认为没安排我加班,因此不承认是工伤,拒绝给我任何补助。”王先生说,“我明明是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受的伤,怎么就不是工伤了?”
  【评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学军、席巧玲律师向王先生解答了该疑问。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尽管王先生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受伤并非在工作期间,而是在下班之后;他帮忙的工作也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小刘的加班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认为王先生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10: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小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公司组织职工外出爬山旅游。小王参加了旅游,但不小心摔断了右腿。小王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理由是旅游不属于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王旅游受伤不符合“三工”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因此,小王的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11:养伤期间盗窃被拘留 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2010年8月份,刘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刘某于是休假养伤,可是在养伤期间,他盗窃工地钢筋卖给小贩,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没过多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刘某系工伤。可建筑公司却认为刘某偷窃工地钢筋,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不应为其认定工伤。建筑公司遂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造成左、右侧锁骨骨折,所以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工作中摔伤,与其盗窃工地钢筋不具有关联性。某建筑公司认为刘某在养伤期间盗窃工地钢筋,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12:无证驾驶受伤影响工伤待遇认定吗?
  近日,居民小李骑着一辆刚买的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开的农用车撞倒在地,随后被好心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法医鉴定,属于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小李新买的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牌照,被罚款300元。由于王某家庭贫寒无力支付赔偿费用,小李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于是来到大红门街道司法所咨询。
  【评析】司法助理员根据情况进行了解释:由于小李的无证驾驶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并非因为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小李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享受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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