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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涵与外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后者,即主要是对校级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种行为。在高校中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对高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给予充分评价,同时又是对下一个任期的事前监督。它对于考核高校领导干部,促进高校改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外延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的关键环节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的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的经济目标实现情况;(2)预算编制、批复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要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确认和评价;(3)收费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符合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乱收费、挤占挪用、滥发钱物现象,有无“小金库”;(4)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挤占挪用;(5)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6)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安全、完整、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领用、使用、保管、报废、清查、对账等制度,账、卡、物是否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7)基建及维修项目是否立项并纳入计划管理,经费是否落实,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和审计程序,合同签订是否完善、规范,有无乱集资、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9)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10)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11)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个人经济问题;(12)公务消费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建造办公楼、豪华装修办公楼,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有无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是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有无用公款相互吃请、超标准接待消费,是否严格执行外出学习考察的有关规定,有无借公务名义游山玩水等。(13)其他事项。除此之外,还要更加关注高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及其组织实施,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推动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1)要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与管理工作。审计机关应按照被审计高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按照确定的审计计划严格组织实施。(2)要加强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被审计高校审计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3)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审计机关应科学把握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关系,要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的重点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尤其要加强对分管招生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资产管理工作、基建工作等领导干部的审计。(4)要实行科学的组织实施方式。审计机关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高校党委和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结合起来,有效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处理 从审计的理论上看,审计乃是基于审查、鉴证、评价和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而产生的,如果在审计的处理上避重就轻,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理处罚,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对个人的责任追究,那么审计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审计作用的发挥也将大打折扣。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同时,大都作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至第二十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审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等,都作出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还没有很好地用足用好这些规定而已。当然,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十分复杂和多方面的,如审计体制问题、执法环境问题、对效益性审查的胜任能力不足致使不能全面客观评价效益责任问题等等。实践证明,对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切实追究,乃是在经济领域打假治乱、严肃法纪的根本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国内外都没有先例。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要求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可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认定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必须要归结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定性、定量、定责,否则,“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只是一个虚帽子,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应该是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经济责任审计作出的责任追究,应该通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来实施。
  (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运用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如何确立学校领导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此,必须正确区分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客观、准确、全面、统一、谨慎”的原则。审计评价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紧扣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要超越审计的职能去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二是客观明确地界定高校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对于和财务收支无关及尚未查清的问题,以及不好定性的问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咨询,必要时要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而不宜直接进行评价;三是要考虑影响高校领导干部业绩和责任的各种因素,在评价时据实写明相关的具体情况,对于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拟移交的事项不纳入评价。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一旦正式形成,审计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视情况可以采用:(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发布会;(5)公报、公告;(6)向被审计高校的职工公示;(7)在一定范围内(如学校党委或处级干部范围内)进行通报;(8)其他形式。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相关部门。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高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参考文献:
  [1]赵耿毅:《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表现审计指南》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2]骆青:《浅谈深化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审计》2008年第版。
  (编辑 园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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