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立法的形成与发展研究|男人冷暴力下的婚姻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折射出中党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演变,反映了整体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制度创制、执行对社会变迁的约束、激励,以及对婚姻家庭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影响。
  关键词 共产党 婚姻 立法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一、婚姻立法的起步阶段(1927――1949)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进军井冈山开辟了第一个革命根据地, 1931年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并在1931年和1934年相继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条例》是红色苏区第一部统一的婚姻立法,其立法精髓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有力推进。二是对女性权益的充分保护。三是对儿童权益的高度尊重。《婚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中国共产党稳定苏区、建设苏区、发展苏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相比,其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是:第一,结婚制度的变化,禁婚亲的范围有所缩小;第二,离婚制度的变化,一是增加了对军婚的保护,二是增加了对女性分得土地的保护,三是增加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的询问程序;第三,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变化。
  这两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行,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我国婚姻制度问题的伟大开端。
  二、婚姻立法的基本成熟阶段(1949――1978)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这部法律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导下起草制定的,在继承和创新过程中构筑的法制框架结构相对完整,立法原则基本正确,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彻底地废除了我国沿袭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打破了只有男方才能离婚的特权,在人们心中树立了男女平等的观念,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因此,这部婚姻法律承担了除旧立新的任务,它的颁布是一场婚姻制度的革命,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三、婚姻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1978――20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加快了体系化、制度化的进程。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建国后30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内容和制度上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它为刚刚度过法律虚无主义的我国社会重新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道路,勾画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进一步建构了婚姻家庭制度和具体规定。
  (一)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完善及其意义。
  从1958年到1978年这2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迁。婚姻家庭中也出现许多特殊家庭问题,本来通过 1950 年《婚姻法》已经被破除的陈规陋习又再次出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不断出现,妇女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二,修改了结婚条件。关于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2岁;第三,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第四,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1980 年《婚姻法》是在建国三十年的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婚姻家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设立的。它为刚刚经历过法律虚无主义的中国社会开辟道路,建立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框架,进一步建构了婚姻家庭制度和具体规定,为婚姻法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做出贡献。1980 年《婚姻法》对建立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及其意义。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了反映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是填补了立法空白,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充实完善了已有制度,细化了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法定条件,扩充了离婚救济的方式,强化了法律责任;三是强调了婚姻法的伦理特性,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将更切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
  四、三部《婚姻法》体现的婚姻立法理念的变革
  纵观我党婚姻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的发展代表了在我国婚姻家庭的变迁,这里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当时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完成的,法律既引导社会变迁,亦受社会变迁影响,法律与社会在相互变革中各臻成熟。
  国家对于婚姻立法的态度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在进行改变。概括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强调行政管制到尊重个人权利,二是从追求平等公正到强调司法效率和自己责任,三是从注重形式正义到强调实质正义
  综上所述,社会的变迁会带给婚姻家庭领域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我党因势利导,更加注重对婚姻立法制度与理念的创新,引导社会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折射出我党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演变,反映了整体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了社会变迁对制度的建立与转变的影响, 也反映了制度创制、执行对社会变迁的约束、 激励,以及对婚姻家庭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影响。□
  (作者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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