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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法 工程计价【清单计价工程不平衡报价对策】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法定性。由于各方所处的利益角度不一样,投标人习惯采用不平衡报价希望能得到最大利益回报,有些不合理低价对工程影响很大,给工程实施管理带来很大阻力,使得工程项目甚至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笔者结合本人实际经验谈谈个个看法。
   【关键词】清单计价工程;不平衡报价 对策
  
   厦门环东海域某综合整治工程是一围海造地项目,招投标清单吹填工程量为865万立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22元/m3,为综合单价包干价。工程进行2个月后,因标高调整进行设计变更,变更后吹填工程量为1150万立方。变更确定后,承包人提出该增加部分单价=(原合同总价-暂定金)/原清单吹填方量,赶工措施费按新增造价的7%计取,新综合单价为36.59元/m3并提请业主确认。
   依据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确定的相关条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按合同条款,该变更适用于已有的单价22元/m3,对此承包人提出他们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分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好的经济效益。投标单位通过研究投标文件、图纸,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承包人提出此吹填工程量报的低价,若工程量增加仍执行原单价承包方将会亏损,要求发包人按36.59元/m3确认单价。
   承包人提出单价22元/m3为不平衡报价,笔者认为,实为不合理低价。如果不重新确认单价将会对后续施工带来影响。如果就新增工程量再次发包,对变更前的工程量如何界定、验收,对后续新增量如何分割都很难准确进行。处理不好可能会使工程停工。从工程项目总体考虑发包人只有重新确认单价并提请财政审核。
   如何在招投标中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招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处成本有两种:一种是工程总体成本即投标总报价,另一种就是单项成本即分部分项综合报价。依据相关解释成本指企业成本,那么企业成本是多少,在招投标时应属商业秘密,评委评标时很难短时间内提出。特别是有些特供材料,价格高低很难界定,比如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有报价1100元/个到2300元/个不等,实际施工中也有报价800元/个的。
   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我个人认为很有必要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份合格的控制价对于甄别不平衡报价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在评标时单项超过或低于控制价一定比例幅度的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只要是合理低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大胆认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宁波倚亿精密不锈带钢工程土建项目开标时十九冶总报价高出宁波泛华公司总报价30%,经过测算宁波泛华公司并没有低于总成本,最后是宁波泛华公司中标,也为业主节约了投资。
   为防止不平衡报价,需要发包人重视设计质量,做好图纸审查,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上面提到的厦门环东海域某项目就是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承包方提出单价重新确认。为防止投标人利用招标清单量出现差错,采用不平衡报价,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单价不再调整。
   当然工程中变更总是有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规范关于工程变更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区别规定工程变更按照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工程变更价格,防止投标人利用增加变更来达到提高单价目的。在招标文件中载入“工程量增减变动在15%(含)内且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2%(含)执行清单中的原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的或超出上述约定的按规定程序计算并经审计后按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综合单价”。
  为防止不平衡报价,造价人员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平时多积累、多收集,编制的清单工程量准确无误,招标控制价在评标时真正起到指导作用,将对规范工程造价行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标签:不平衡 对策 清单计价 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