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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审查结论怎么写 浅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已经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分支,在鉴定结论审查时有其特殊性。文章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入手,剖析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审查的必要性。其次,详细介绍了四种经常使用的审查形式。最后,从证据力的审查和证明力大小的审查两个方面,重点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内容方面的审查,旨在帮助司法会计实践人员解决审查方面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审查; 证明力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方法,通过检验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研究并解决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为司法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提供科学真实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判决,因此对鉴定结论同样需要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虽有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规定,但是对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方向等具体问题没有规定,在司法会计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会受到技术、经验、心理状态、职业道德素养、外界环境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赖华平、张如曦,2009;李领臣,2011)。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无限接近真理,但永远达不到绝对真理的程度(王素芳,2011)。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虽然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之上,但其准确性必定受制于主观认识。为了减少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我们凭空想象的,如下问题的存在印证了我们的假设,也证明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
  (一)鉴定结论的形式不严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的模式主要包括序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部分。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一种格式,但实质上是一种严谨的逻辑结构。在众多的鉴定结论文书中,往往只重视某一部分,而简化对其他部分的陈述,或者在陈述的过程中,没有逻辑、没有层次,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使鉴定结论缺乏说服力。
  (二)鉴定结论不能满足鉴定要求
  送检材料不完整,或者鉴定人员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等消极行为,都会造成鉴定结论不充分、不完整,不能满足送检单位的要求,但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件复杂,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归纳不出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要点,无法概括出明确的鉴定要求。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又缺乏相应的诉讼经验,也只能按照传统的查账思路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往往不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实际需求,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对诉讼活动的帮助不大。
  另外,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往往由于缺乏经验,其鉴定结论中出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例如对某案件作出定性意见,或者出现个人评价观点。司法会计鉴定必须限定在有关的特定司法会计方面的问题,不包括诉讼上的法律定性的问题,即鉴定结论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鉴定文书论证简单或者逻辑性差
  通常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会被直接采用的部分是文书的第四部分,即结论部分。这会使得很多鉴定人员认为只有这一部分有用,从而在简单地检验之后,得出结论,将司法会计鉴定认同为查账。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证明手段的区别就在于论证,如果放弃了论证,鉴定结论就等同于勘验报告、一般证人证言等感知陈述材料。通过论证,可以发现和删减那些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能够尽最大可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是结论部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论证,会使整个鉴定文书饱满而有说服力。
  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理论知识、体系制度等方面还有欠缺,存在以上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必然成为其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鉴定人员复核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完毕并不等于此次任务结束,一定要谨慎地复查,尽最大可能减少错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多鉴定人员不重视最后的复核审查,导致出现很多低级的错误。
  二是委托方审查。这需要委托方人员具备一定的证据审查素质,例如经常涉及的一般财务会计知识、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等。
  三是专家询问审查。委托方针对鉴定结论中比较重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咨询该领域的专家。这种咨询不仅可以减少鉴定结论中的错误,还能够增加委托方人员的经验、知识。
  四是开庭审查。即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证来核实鉴定结论,这是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相对来说更加严格,不仅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审查鉴定结论,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提问,以及对专业知识作出解释等。
  
  三、司法会计鉴定审查的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用来证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但其证明力如何,应当经过法庭严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指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合法性,指证据是法律所允许的,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获取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均不属于合法证据。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指证据反映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存在。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条件的若干规定,一般认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也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据力,二是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一)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无证据力的审查
  证据力,也称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鉴定主体的审查
  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 。鉴定人资格的确立,包括鉴定人资格的申请、审查、考核、授予都应规范化,具体表现在:(1)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确保鉴定人必须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2)鉴定人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主要是指当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据力。
  鉴定人资格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鉴定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定资格和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鉴定主体审查的主要方面。
  2.送检资料的审查
  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的材料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别、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送检材料的来源、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系,是审查的重点。
  不真实的依据必将导致不真实的结论,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的前提条件。另外,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任务,决定了其在鉴定过程中无权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需的司法会计鉴定材料时,也不应该自行补充,应当向委托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由委托机关负责补充收集。否则,鉴定结论无证据力。
  3.鉴定程序的审查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过程的审查,首先是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接受与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时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这是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也保证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后,还要审查当事人对鉴定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必然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的鉴定结论,且应当有两名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明确的鉴定结论;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司法鉴定文书复查的鉴定人也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法第42条规定: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字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在鉴定主体、检材、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备证据力最基本的保证。
  (二)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大小的质证
  证明力的大小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法律一般不作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团判断。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以鉴定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分析内容的准确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确定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审查鉴定结论的论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检验结果充分分析后得出的结果。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事实上就是对分析、鉴别、推理、判断过程的审查,主要包括鉴别方法是否科学、推理过程是否严谨、判断结论是否准确。具体来说,就是要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了实践的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认同,审查技术标准的权威性、认可性和适用范围。另外,还要审查鉴定结论语言上是否准确、严谨。
  论证过程是现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普遍简化的一点,很多鉴定结论流于形式,缺乏完整、严谨的论证过程。任何依据模糊或者推导过程不科学的鉴定结论,都不可用作定案的依据,这也是诉讼活动公平、公正的体现。
  2.审查鉴定结论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但是具备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要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件的关联程度、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这是鉴定结论审查的重要步骤。
  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原告、被告因公司收益发生争议,申请启动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是对该公司截至期末的资产负债状况的确定。那么,虽然鉴定结论能够通过以上方面审查,但就本案而言,该鉴定结论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
  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所证明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财务资料来证明会计事实,但法律定性问题不属于司法会计的范围。例如,鉴定人员可以通过盘查账簿证明资金短缺,但是由当事人“贪污”还是“侵占”,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这些问题都不可以由鉴定人员回答。(2)该事实问题只有借助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对于一般经验层面的事实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司法者判断来处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针对的是要借助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的事实问题。
  4.鉴定结论全面审查与判断
  全面审查就是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审查不同类型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它们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每个单一的证据,有时很难辨别其真伪,难以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力度。但是如果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全面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来审查,将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辨别各证据的真伪。
  因此,即使上述方面都已经通过审查,也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判断,以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现象。
  全面审查鉴定结论,还包括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经过鉴定人员复核、委托方审查、专家询问、法院开庭四种方式在是否存在证据力以及证明力大小方面的严格审查后,可以作为严谨的定案依据。
  
  【参考文献】
  [1] 于朝,肖琼,庞建兵. 司法会计学概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46.
  [2] 黄乔,赵峰.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方法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2008(6):83-86.
  [3] 车献琨.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J]. 中国司法鉴定,2005(2):52-53.
  [4] 汪来喜.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采信问题[J]. 中国司法鉴定,2004(3):52-54.
  [5] 杨为忠. 律师如何质疑司法会计鉴定结论[J]. 犯罪研究,2006(5):76-80.
  [6] 沈红,陆勇伟.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系及运用[J]. 中国司法鉴定,2003(1).
  [7] 郑谊英. 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J].中国司法鉴定,2010(2):78-79.
  [8] 于朝. 司法会计学[M].第三版.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8:430.
  [9]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 江伟钰. 论会计司法鉴定的原则和方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1).
  [11] 赵如兰.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J].中国司法鉴定,2005(1).
  [12] 石彦方. 怎样查账与调账[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28.
  [13] 王世凡.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J].中国司法鉴定,2007(3):17-18.
  [14] 赖华平,张如曦. 试论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J].福建法学,2009(3):79-83.
  [15] 李领臣.论鉴定结论的审查[J].法制与经济,2011(12):14-15.
  [16] 张风杰. 试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4):68-69.
  [17] 王素芳.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J]. 社科纵横,2011(1):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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