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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思政课宽容教育|高校思政课教育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宽容是一种重要的美德,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原则,也是对诚信和创新的培育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宽容也是一种不容易把握的美德,容易偏左滑向斤斤计较,也容易偏右滑向无原则。尝试提出十种具体适用情形,即对死人应宽容,对疑罪、疑错应宽容,对自己反感但对任何人的正当利益无明确损害的事物、现象应宽容,对言论应宽容,对已做出恶行但已不可能做恶并已忏悔或已受惩处者要宽容,对被别人误会但自己清楚了解的人要宽容对待与之相关者有恶行但本身未参与者应宽容,对因自己无法自主而造成过失的应宽容,对主动坦白交代自己过错者应宽容,对在研究探索中的失败者应宽容。
  关键词:宽容;把握;适用情形
  中图分类号:G64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9-0204-02
  “宽容就是心胸宽广,大度容人,对非原则性的问题不斤斤计较。”[1]宽容是一种重要美德,但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不易准确把握,本文尝试提出十种宽容的适用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宽容的重要性
  (一)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宽容
  高教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之与平等、诚信、互助并列为“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它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1]。在人们生活中,非原则性问题的差异、冲突是大量的。若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宽容的态度,事事得理不饶人,一切要别人向自己的标准看齐,自己内心、人际关系和整个社会都不会和谐。有学者把宽容提到“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块基石。”[2]这样的高度,这并不夸张。
  (二)宽容对诚信和创新的培育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在宽容的环境下,无论是亲人朋友之间,还是单位组织里,人们更倾向于诚信,也更可能焕发创新精神,从事创新活动。相反,在犯错者不论是否主动承认错误,都无区别地惩治的环境下,人们倾向于不诚信;而在研究探索中的失败者受冷落嘲讽、不适当地被追究责任的环境中,人们的创新精神、创新活动则受到极大地抑制。
  (三)宽容是大国应有风范
  太史公司马迁曾赞叹齐国人有泱泱大国之风。其表现之一,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齐国人有源自自信的宽容。作为曾和秦国并列的战国两大超级大国,齐国有着最先进的经济和文化,尤其是稷下学宫,有评价说“有力地促成了天下学术争鸣局面的形成。在中国几千年历时中,稷下学宫学术氛围之浓厚,思想之自由,成果之丰硕,都是独一无二的”[3]。这种局面的形成和维持离不开齐国相对宽容的氛围。后来的汉唐盛世也是和宽容相伴的。
  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先生临终前呼唤宽容,说在美国一个人“讲了一百句话,其中有九十九句错,美国会吸收你说的对的那一句,而不计较说错的九十九句”[4]。美国是否如此宽容,本文也不展开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宽容的氛围对美国超级大国地位的形成和维持有着重要作用,美国在宽容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的宽容度日益提高,综合国力日益提升,二者形成良性循环。相信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推进,我们会展现出令各国人民更加羡慕向往的宽容的大国风范。
  二、宽容不易把握
  宽容这种美德的特点就是不易把握。宽容容易偏左滑向斤斤计较,也容易偏右滑向无原则。高教版教材也指出“宽容不能趋于怯懦,不等于无原则地一味容忍退让,更不等于拿原则作交易,在实际交往的过程中要善于把宽容与对坏人坏事的姑息迁就区别开来”[1]。在联系上文提到的宽容的定义看来要适用好宽容,就要掌握好“原则性问题”。笔者不敢说自己掌握了“原则性问题”,但愿意在下文提出宽容的几种适用情形,供大家参考。
  三、宽容的十种具体适用情形
  笔者个人思索有以下十种情形应该宽容。
  (一)对已故的人应宽容
  无论生前怎样罪恶滔天,但斯人已逝,可以让他入土为安了。鞭尸、掘坟、砸墓实可不必,而把一切罪恶都归咎于已死者的个人品质败坏也不能算是厚道。2007年,美籍韩人赵承熙开枪射杀了32人之后自杀,学校师生悼念死者时没有漏掉赵承熙。2009年,纽约一人枪杀13人后自杀,当地也是悼念了14位死者。马加爵在杀人事件被行刑后,国内媒体主流声音也是反思原因而非谴责已死的杀人者。记得以前几起自杀事件后,有人说自杀怎样不负责任。是的,自杀者不够坚强乐观。但这缺席审判有何意义呢?活在死者周围的人、和他有交往联系的人、乃至和他同一社会、同一世界的人反省、检讨一下我们没能在死者生前给他以更及时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更温暖的关爱的责任不是更有意义么?能这样想,谁还会抓着死者不放么?
  (二)对疑罪、疑错应宽容
  法理上有疑罪从无的说法,我们也早已按国际惯例有了“犯罪嫌疑人”的称谓――未经法庭审判之前没有罪犯。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把不要急于在没完全弄清真相的情况下给人下否定性结论。说到这要为萨达姆政权叫点冤。就算美国是主持正义,也不能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没查出来前动武啊。再说远点,二战时美国的表现就不算好。日美交战后,美国政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在美日本人关押到劳改营里。而同时英国的做法就可算是宽容的典范了。英国为在英七万多德奥居民逐一进行听证,最后只拘留了2 000多人。
  (三)对自己反感但对任何人的正当利益无明确损害的事物、现象应宽容
  染发、大学里谈情说爱、同性恋等现象,一些人很反感。但这些现象不能说损害了谁的正当利益。我们不能指望别人按我们的喜好来决定自己的发型、服装款式。对这些现象我们当然有权讨论以至批评但无权辱骂。当我们用手里掌握着的公共权力去干预这种现象时就尤其应该万分慎重。
  (四)对言论应宽容
  就其实质来说这也属于上一种情形。过去,臣子可以向皇上进逆耳忠言。在今天的现代社会,公民除煽动暴力、侮辱诽谤等几种法定特定情形外,具有广泛的言论自由。1969年,一个美国人因反对越南战争公开说:“如果他们强迫我扛起枪(去越南),我想象中第一个要杀的是约翰逊(总统)。”美国联邦政府指控这人蓄意威胁总统的生命,但最高法院判此人无罪。抗战时,一位陕北农民说“老天打雷为什么没有劈死毛泽东”。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这位老农,幸被毛主席劝阻。这让我们想起伏尔泰的名言“我反对你说的一切,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尊重别人和我们平等讨论的权利:我们不能认为自己永远独占真理,永远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没有谁的言论永远先验地完全正确或错误,都或应该或值得被讨论。讨论发现哪个言论错了,批评改正就是了。若言者没有担任特定职务,应可免于强制处罚。我们作为历史唯物论者,对真理越辩越明和群众的判断力不应有什么怀疑。“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五)对已做出恶行但已不可能做恶并已忏悔或已受惩处者要宽容
  这方面一个突出问题是死刑存废问题。实践已表明,废除死刑不会带来以前要判处死刑的罪行发案率的上升。也就是说死刑存废无关于预防犯罪,只关于我们的公平感。犯罪是个社会问题,剥夺了罪犯本身生命的社会才公平?也许现在完全废除死刑有困难,但废除死刑应成为我们的明确目标。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慎用死刑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还有就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应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而不应排斥、歧视。在这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做了很好的工作。
  (六)对被别人误会但自己清楚了解的人要宽容
  管仲几次受人误会,但鲍叔牙都理解宽容他,以至于鲍叔牙死后管仲感叹“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牙也”。我们如有管仲这样的朋友我们就应该学习鲍叔牙,当然前提是我们对之友确实了解。而曾参的母亲听多了谣传就责怪自己儿子杀人可算是反面的例子。
  (七)对与之相关者有恶行但本身未参与者应宽容
  现代法律不允许株连。改革开放以前一段时期我们搞家庭出身决定论,认为“老子反动儿混蛋”,扼杀了多少人上进的机会。我们今天应该批判历史上的日本侵略者、现在拒不承认侵略历史的日本右翼人士,但一些国人叫嚷的“日本人都该死!给他们几颗原子弹!”等论调也是可怕的。毕竟当时和今天的日本人民都是无辜的。
  (八)对因自己无法自主而造成过失的应宽容
  成吉思汗的夫人在征战中被敌手掳去,并和敌手生了的孩子。敌手被消灭后,成吉思汗没有责怪、看轻其夫人和她带回的孩子。这真不愧为“富有四海的汗王”。相反同时期的一些宋朝人抱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去责怪那些被异族凌辱后而不自杀的妇女。这里心胸的宽狭、责任的承卸,差别真是判若霄壤。
  (九)对主动坦白交代自己过错者应宽容
  我们都熟悉“坦白从宽”的说法。无论是在日常家庭生活、朋友交往,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主动坦白交代自己过错者,视其过错情形,给予免于或从轻处分都是合乎情理的。
  (十)对在研究探索中的失败应宽容
  本文前面提到宽容对创新的培育有重要促进作用。要创新就需要研究探索,无论是在科学研究还是社会实践方面。而研究探索,既然是面对未知领域,则失败也就在所难免。对科研工作急功近利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在研究探索中的失败缺少宽容。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多次鼓励各级领导要勇于探索:“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5]。“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没有这样一大批闯将,我们就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就无法赶上更谈不到超过国际先进水平”[6]。邓小平的这些鼓励实际上包含了对改革闯将探索中可能失败的宽容态度。美国硅谷之所以成为创业、创新天堂,一个重要原因是那里有深入人心的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83.
  [2]吴新颖.有容乃大――论宽容与和谐社会建设[J].道德与文明,2007,(5).
  [3]https://baike.省略/view/83469.htm[EB/0L].
  [4]刘再复.阅读美国.[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2.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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