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秘公文 | 免费试题 | 教学用文 | 优秀教案 | 各类考试 | 
您现在的位置: 东星资源网 >> 各类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行政职业能力 >> 正文
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刑法
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刑法

    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的名义制定的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直接作用的准则,是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地方,对人和在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或结果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的就是在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其所犯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公民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社会政治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禁止的。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颠覆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权利,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这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

  犯罪的客观,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是犯罪和由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危害结果犯罪的、地点和方法等。危害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自然人犯罪主体,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人对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的能力,犯罪主体具备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辨认和控制的时候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

  犯罪的主观是指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心理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人对实施的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人明知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2)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人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而预见,或者预见而轻信能够,以致危害结果的心理人对的危害结果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在客观上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者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实施犯罪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因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危险,已而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合法权益的

  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发展中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但人意志以外的原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着手实施犯罪,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

  刑法规定:终止犯罪,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犯罪

  犯罪是指二人故意犯罪。二人过失犯罪的,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的特征:(1)二人犯罪;(2)实施的犯罪;(3)有的犯罪故意。

  (六)犯罪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犯罪既处罚,又处罚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关押,限制其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的监督下改造的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2年,数罪并罚时,最高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时,最高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时,最高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教育和改造的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立即,可以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死刑缓期的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期间,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二十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缴纳数额金钱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团体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或者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的本人罪行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查证属实,或者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是混合原则。

  3.缓刑

  缓刑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条件后,便不再原判刑罚,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刑罚制度。缓刑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

  (四)刑罚的

  1.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期间,遵守监规,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的,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的刑期以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20年以后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批准。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属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属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企业、事业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走私,情节严重的。走私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七)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八)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公私财物的。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下载<<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刑法>>Word文档 ,本文由东星资源网收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行政职业能力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
    公共基础知识:科学发展观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指…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
    从历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试题看…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之数学运算…
    公文写作之通知的写作方法
    公文写作之请示的写作方法
      各类考试导航:
    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   英语作文   技巧心得   复习指南
    公务员考试最新资讯   申论试题   行政职业能力   公务员面试试题   专业科目试题   公共科目试题   考试攻略   时事政治
    成人高考语文复习   英语复习   史地复习   理化复习   数学(文)   数学(理)   政治复习
    计算机等级考试最新动态   历年试题   政策说明   经验交流
    职称英语理工类   卫生类   综合类   经验交流
    商务英语
    护士执业考试临床护理   基础护理学   心理护理    中医护理
    考研资料工程硕士   MBA   法律硕士    在职研究生   同等学历   心得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