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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研究】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之后,这为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实施确定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严格、准确地执行听证制度,并且能够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及法规。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规
  作者简介:张殊钢,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2-02
  自1996年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制度后,听证程序备受关注,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完成,听证程序从此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听证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听证程序还缺乏一些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再加上部分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处罚也不能很好的得以执行等等,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
  程序是指方式、手段、步骤、顺序、期限的总体或其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程序一方面是通过给当事人发言的机会,让听众认识矛盾的根本原因,让法官更好地解决问题,同时避免当事人过于激动采取不当措施。另一方面,这是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的重要表现,也保障了人权,建立了一个平等自由的平台,保证立法的有序进行,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谨的特点和道德的重要性。因此,《行政程序法》的建立不仅在法律上确保了我国的听证制度,而且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开公正的行驶处罚的意义重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方便了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监督的职权,有利于使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众的监督意义更明了,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糜烂。与此同时,《行政程序法》的建立促进了人民与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为社会塑造了一个管理秩序的道德规范基础。所以,通过听证会宣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政策,对广大人名来说有现实教育意义,可以更有效地培养大家的社会正义感及民族使命感。
  二、行政处罚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完成,听证程序从此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听证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听证程序还缺乏一些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再加上部分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处罚也不能很好的得以执行等等,因此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及对策。
  (一)当事人受理条件不一
  听证举行七日前,行政机关应通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时间地点,如期举行。若当事人合理的理由不能如期到场,可延迟举行时间,否则,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但是实际生活中,各机关对于当事人可申请听证的条件有很大差异,特别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因此造成同样的权利得到的保障程度不同,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应该统一听证条件,为行政处罚建立依据。
  (二)当事人主动性差
  在我国各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角色主要是形式上的举证和质证,地位和作用明显不足,也未有相关规定。仅由听证主持人或案件裁决者主导整个听证过程,有时他们片面或因有偏见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负责任的。首先是让当事人有质证的权利。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它的作用在于弄清事实真相。因此,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机会解释或反驳的证据,而且在当事人的对抗性维权时给听证者提供认清全部事实的机会,让裁决者做出更正确的判断。其次是确保当事人的主动知悉权。听证完毕后,听证会的结果往往是给上级领导审查,而当事人无从了解结论,这让听证会的举行变成了一种新式,毫无意义。保障听证者的知情权事在必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平等,这使当事人不再是被动拥有说话权。最后是当事人要勇于提出合理的创新性建议,为行政处罚听证的发展建立了新的基础。
  (三)听证主持人的专业性不足
  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权力直接影响着行政处罚听证的作用效果,决定着行政处罚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和它发挥作用的程度。但是我国的听证人员主要是非本案调查人,他们的职权、地位等没有明确规定,在听证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所以建立一支优秀的专业听证官队伍对我国来说可以增强听证制度的权威性。
  三、逐步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制发展程度方面诸多原因的空缺。但是,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规范及这些规范的具体实施方面,我国还存在各种问题有待完善。
  (一)完善听证程序法律制度依据
  在行政法上,违反听证程序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关于行政机关若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撤消、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有法可依,但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显然完全不适合。违反听证程序在实际中有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和在听证中违反了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两种常见情形。对于上述情形不同行政机关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仅仅依靠审查并能解决根本问题,还要国家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用理论体系提高公众的认识高度。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必将创造一个新开端。
  (二)确定听证者的主导地位
  听证主持人决定着行政处罚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和它发挥作用的程度,而当事人则是整个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质证中心,因此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逐渐发展为主流。今天,我国不断学习国外的新方法探索新思路,要求听证主持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脱钩,而不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听证主持人则可以有专职、兼职并存的状态。这样既赋予了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责,也以此为建立一个独立的听证机关主持队伍打下夯实的基础,同时,为当事人建立一个举证质证的平台。
  (三)保障听证处罚程序的公开公正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之后,这为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实施确定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也保障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性。
  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特邀专家作为主持人非首席主持人的制度,从而在行政机关现行的听证程序中,有更专业更权威的知识作指导,提升听证会的质量,消除部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怀疑,最后是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建立一个公开制度,把一些不涉及机密的案件材料结论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的知情权权利得到实质性地行使和发挥。
  (四)建立非正式听证制度
  非正式听证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更灵活有效地解决当事人问题的方法。当事人自己陈述意见、自我辩护和执证,这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总之,法制环境的稳定是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上的。解决听证程序中的各阶段问题需要有理性的民主制度和理论,完善的理论基础是实践运用的依据。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必将得到日臻完善。
  四、结语
  众所周知,历史的演变记录的是人的发展和建立保障人权的制度的逐步完善。听证处罚程序有益于保护人的权益,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性和先进性。因此,随着听证程序的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它也必须被日益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2001.
  [2]周勇博.行政法原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名.美国行政法.复旦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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