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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视野下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标准的探究]民间借贷2018新规定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民间借贷实为借款合同,理应和其他合同一样,受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规制,但把民间借贷案件普通化处理,会导致客观事实认定困难,借贷事实真伪不明,这为虚假诉提供了便利土壤。虚假诉讼频发,危害极大,然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如何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始终是一道难题。本文从证明标准角度出发,通过对证明标准理论探究,结合民间借贷案件特性,探析民间借贷案件应适用证明标准,以期能够达到规制虚假诉讼之目的。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证明标准即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关,又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关。从当事人角度,证明标准是指“在法律争议中提交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说服程度。”①从法院的角度,它是指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力所必须达到的程度。它一方面对当事人具有指引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进行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它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法官具有约束作用,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诉讼进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英美法系国家的“盖然性占优势”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高度盖然性”两大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经历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进而到高度盖然性的演化。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明确确认,由于司法解释的特殊地位,一般认为我国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及虚假诉讼对其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案件特殊性
  1、案件事实真伪难辨。民间借贷案件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为借据,法院是否以此就可做出裁判值得商榷。2.审判实践中存在调解率高的现实。按照现行考核,调解率是衡量法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了达到双方的“诉讼合意”,并未严格审查就通过调解书形式确认了相关事实及权利义务。3.民间借贷案件除证据、收条外,留下其他客观证据较少,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等证据较为重视,但同时存在虚假陈述及自认等风险。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
  从民间借贷以上特殊性,导致这类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未完全达到“高度盖然性”之证明要求。
  (三)虚假诉讼对传统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标准带来的冲击
  从出现虚假诉讼情况看,民间借贷案件是最易进行虚假诉讼操作的案件,加之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降低,这就导致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虚假诉讼进一步增多,这与规制虚假诉讼的要求严重冲突。
  三、困惑之出路
  假借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致使以查明争议事实的传统证明标准功能发生了位移或者缺失,在虚假诉讼的背景下,更要考虑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这造成了民事诉讼功能缺失。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标必须必须予以丰富,以达到既能查清双方之争议,又能维护社会之有序。
  (一)界定严格多层次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案件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还需着重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1.调解、判决均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之上。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等行为,一定要综合全案,严格审查借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尽可能的查明案件事实。
  2.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是最了解事实情况的人,故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或关键证据进行质证。这样能够从双方的诉辩中呈现出更真实的案件事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3.法官应依法行使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有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法官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由,依职权主动调查相关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减少虚假诉讼发生的机率。
  (二)完善虚假诉讼的处理机制
  民间借贷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该标准并非是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存在着错误的可能,也存在虚假诉讼发生的可能性。出现虚假诉讼情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即可,并建立与证明标准能够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保护及处罚机制,降低虚假诉讼发生的机率及危害。
  1.建立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民诉法并未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民事法修订之机,赋予案外人该权利,建立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另外以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确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更能达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②
  2.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打击力度,根据恶意当事人具体情节,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中予以严厉打击。
  以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的虚假诉讼危害严重,但治理较为困难,在社会转型之期,在民间借贷案件虚假诉讼多发之际,通过较严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及法官对可疑案件及特定环节进行审慎审查,即符合司法认知之规律,又能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概率。综合对虚假诉讼防范、监督机制建立,与证明标准机制相互配合,这样方能多层次的降低虚假诉讼之危害。
  注释:
  ①[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② 吴爱智张波萍:《民事虚假诉讼及其规制之探究》,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1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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