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400字生作文 > 正文

废弃物 战后日本废弃物?理的历史考察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提要: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战后以来日本废弃物?理的历史可分为四个时期。1945―1969年,日本推行由市町村负责的废弃物?理制度,主要解决公共卫生问题。1970~1990年,日本建立了以市町村和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的废弃物?理体系,重视工业废弃物?理问题。20世纪90年代是日本向循环型社会转变的时期,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国策。新世纪以来,日本确立了具有鲜明的循环利用特点的废弃物?理法律体制,以及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废弃物?理产业也获得显著发展。中国可以借鉴日本在发展废弃物?理事业中的经验教训,实现跨越武发展。
  关键词:废弃物?理分类?理循环利用
  作者简介:王文英,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2)01-0050-15
  日本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等领域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废弃物?理事业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对于尚?于工业化中期的中国来说,如何借鉴日本在废弃物?理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近十年来,中国学术界关于日本的废弃物?理的研究产生了一些成果,主要是以2000年日本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以来的废弃物?理政策和模式为分析对象。本文拟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以日本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废弃物?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主要方法以及成效为主要线索,对战后以来日本的废弃物?理的发展轨迹进行考察。
  一 1945~1969年:以填埋作为废弃物?理的主要手段
  1945―1969年,是二战以后日本的废弃物?理发展演变的第一个阶段。这一时期,日本在法律上把废弃物看做是引起卫生问题的毫无用?的“污物”,建立了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由市町村负责的废弃物?理体系,主要解决由生活垃圾和粪便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等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战后初期,日本基本沿用近代的做法进行城市的废弃物?理,比如将城市居民产生的粪便运到农村做肥料,其他生活垃圾,大部分被填埋,少量被焚烧,运转还算比较正常。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战后复兴,特别是1955年以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废弃物也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化肥的普及使人畜粪便在农业上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农村开始拒绝接收此类废弃物。结果,城市垃圾和粪便的?理成了大问题,出现了将大量垃圾和粪便倾倒人海洋和田野的现象。以东京为例,大部分生活垃圾被运往郊外的垃圾?理场和海边进行填埋、焚烧甚至露天丢弃,大量粪便则倾倒入东京湾,结果引发了“东京湾沿岸环境问题”。东京湾内的恶臭一度令人难以忍受,垃圾?理场成为蚊蝇滋生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了疾病的流行。
  (二)《清扫法》和《生活环境设施改善紧急措施法》的颁布
  1954年,日本制定了《清扫法》。该法“以清洁属地、?理污物、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公共卫生为目的”,主要精神是:(1)?理的“污物”是垃圾、粪便、燃烧灰渣和污泥等;(2)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即指定清扫区域为市区;(3)将清扫事业的实施主体界定为基层地方政府即市町村,规定?理费用主要来自地方财政。自此,日本初步建立起了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由市町村负责统一?理的废弃物?理体系。
  此后不久,因不满废弃物?理的设施落后、效率低下,“全日本自治团体劳动组合”发起了“城市清扫改革”运动,呼吁国家资助改善废弃物?理设施。1963年,日本出台了《生活环境设施改善紧急措施法》,规定由国库资助改善城市垃圾、粪便、污水道等废弃物的?理设施。厚生省据此制定了第一个《生活环境设施改善五年计划》,明确了城市垃圾先焚烧后填埋、厕所水洗化的?理方法。1965年,日本内阁通过决议,对该计划拨款1100亿日元。于是,日本的大小城市纷纷购买垃圾焚烧炉,改善粪便?理设施(主要是建设粪便下水道和粪便净化槽等设施),日本的废弃物?理的硬件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成效
  截至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的废弃物?理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还相对落后,以填埋、焚烧和水洗化?理等为主。资料显示,1951~1962年,东京的垃圾填埋量占垃圾?理总量的80%,其中利用海洋进行填埋的量占垃圾填埋总量的70%,而其他的一些城市,1960年的垃圾填埋量也占到其垃圾?理总量的60%。可见,填埋是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主要手段,之后其他?理技术有所发展。1965年,日本的垃圾焚烧量仅占垃圾?理总量的38%,1970年这一比例已经达到50%。另外,使用粪便下水道?理设施的人口,在1950年仅占日本总人口的3%,1970年已上升至16%;使用粪便净化槽?理设施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从1965年的6%增加至1970年的10%。诸如此类?理废弃物方法的使用,大大改善了日本的公共卫生环境。
  二 1970-1990年:工业废弃物成为日本废弃物?理的重点
  以1970年《废弃物?理法》的制定为标志,日本的废弃物?理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分类?理时期。日本在法律上把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两大类,确立了以市町村和废弃物排放企业为责任主体的废弃物?理体系,工业废弃物的?理问题成为关注的重点。
  (一)工业废弃物和公害问题凸显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重化工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高速增长,日本国民的消费水平明显提高,结果不仅普通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和严重的工业污染。据统计,日本全国的垃圾排放总量,1960年度为730万吨,1965年度为1600万吨,1970年度为3100万吨,呈迅速上升的态势。另一方面,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更大,1967年度工业废弃物排放量为每天1200吨,是家庭生活垃圾排放的24倍。而且,工业废弃物包含着有害物质和不可燃烧物质,需要进行特殊?理。对于一般的市町村自治体来说,这是难以进行适当?理的,需要排放工业废弃物的企业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工业污染和国土资源开发等活动在日本国内造成了深刻的“公害危机”,“反公害运动”此起彼伏,60年代后期爆发了“四大公害诉讼事件”。《清扫法》和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调整废弃物?理法规、提升废弃物?理技术迫在眉睫。
  (二)《废弃物?理法》和一系列政令的出台
  1970年,日本召开第64届临时国会,在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同时,废除了《清扫法》,并制定《关于废弃物?理和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理法》)。《废弃物?理法》的宗旨是保护生活环境,与《清扫法》相比有很大的不同:(1)首次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并对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做了法律界定;(2)设 定一般废弃物?理体系和工业废弃物?理体系两大体系,规定工业废弃物?理由生产企业负责,一般废弃物?理由市町村负责;(3)废除市区特别清扫区域制,原则上将市町村均列为一般废弃物?理的对象区域。
  由于当时?理有害的工业废弃物成为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日本厚生省于1971年发布了《关于废弃物?理及清扫法律的施行规定》,对含汞、镉等有害物质的污泥和矿渣等的?理制定了相应标准,例如规定对含汞污泥进行填埋时,必须先进行混凝土固化?理。1975年,日本发生了多起因有害的六价铬?理不当导致污染的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应。日本进一步加强废弃物?理的制度建设,1976年修改《废弃物?理法》,设立了工业废弃物?理委托制和?理记录存档制,1977年又以厚生省令的形式出台了《一般废弃物的最终?理场和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的技术标准》。
  至此,日本针对有害废弃物的?理形成了严格的实施标准,例如废酸和废碱必须进行中和?理,废油必须进行焚烧?理等。另一方面,日本对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设施和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分为三大类型,即稳定型填埋场、管理型填埋场、隔离型填埋场。其中,稳定型填埋场仅限于对有害物质渗出性较低的废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混凝土、废陶瓷等进行填埋,隔离型填埋场专为?理有害废弃物而设,管理型填埋场则用于?理其他可能对生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废弃物。至于一般废弃物的最终?理场,与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型填埋场相同。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成效
  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方法有所增加,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粪便水洗化?理、最终填埋、工业废弃物的减量性中间?理(如焚烧、脱水、粉碎、干燥等)和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等。由于垃圾焚烧?理能力的提高,减量性垃圾焚烧?理量在垃圾?理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加,1975年度为55%,1980年度为60%,1990年度为74%。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对工业废弃物进行再利用?理。例如,钢铁、石化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注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同时也开始关注对废弃物的再利用。这在当时被称为“清洁生产”,主要是为了缓解能源资源的不足。据统计,1990年度,日本工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已经达到38%。
  三 90年代:日本的废弃物?理进入循环利用初期阶段
  1991年,日本大幅修改《废弃物?理法》,并制定《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这标志着日本的废弃物?理事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废弃物循环利用初期,日本开始向循环型社会转变。在这一时期,日本通过修改《废弃物?理法》、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正式开始实施“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国策,并进一步强化妥善、安全?理废弃物的法制,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制逐步形成。
  (一)国内“废弃物危机”和国际潮流形成双重压力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后工业化和大量消费的时代,“废弃物危机”凸显,主要表现为生活废弃物的多样化以及废弃物的排放总量和最终?理量不断增加。其中,废弃物排放总量,1985年度为35400万吨,1990年度增至44500万吨;废弃物最终?理量,1980年度为8800万吨,1989年度为10000万吨。结果导致废弃物最终?理场严重不足,首都圈的一般废弃物要运往关东圈的最终?理场进行?理。另外,不妥善?理和非法抛弃废弃物的事件也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恶劣事件,如香川“丰岛事件”,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起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同一时期,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全球环境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德国、美国等率先倡导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
  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日本决策层达成共识:废弃物?理不能只注重采用焚烧和填埋等方式,还必须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长期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再利用等方面下工夫,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作为消费者,国民也要对废弃物?理承担责任。
  (二)《废弃物?理法》的大幅修改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的制定
  鉴于国际国内的强烈要求,1991年,日本对《废弃物?理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妥善且安全?理废弃物的法制建设。具体增加条款包括:(1)区分“特别管理废弃物”并强化管理措施,导人“特别管理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单”制度;(2)加强对为营利而违法违规进行废弃物?理的行为和当事人的?罚力度,最高?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1997年,日本再次修改《废弃物?理法》,增加以下条款:(1)创设废弃物最终?理设施维护管理的记录和查阅制度,以及维护管理准备金制度;(2)将特别管理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单”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工业废弃物;(3)引进电子信息?理设施,促进信息交换;(4)强化对非法抛弃废弃物的行为和当事人的?罚力度,最高?罚为个人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可两者并罚,如果是企业法人则?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
  此外,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1991年修订的《废弃物?理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对废弃物进行抑制排放和再利用,首次规定了国民在废弃物?理方面应承担减少废弃物排放、分类排放垃圾、使用再生产品等责任,首次确定了征收一般废弃物?理费的原则。同年,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规定相关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回收的旧产品实施再利用。1993年,日本制定《环境基本法》,有力地推动了废弃物?理朝着循环利用的方向发展。
  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者,日本还陆续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法,首先从排放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容器包装和家用电器人手。1995年,日本颁布《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1997年实施),规定对原界定为废弃物的玻璃容器、塑料瓶和纸质饮料盒等进行回收利用,由消费者分类排放,由市町村负责收集,由相关企业承担再利用义务。1998年,日本又颁布了《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2001年实施),规定对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四种家用电器进行回收利用,由生产企业进行循环利用,由消费者支付回收利用费。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成效
  这一时期,日本的废弃物?理方式,主要包括减量性中间?理、循环利用性中间?理、有害废弃物无害化?理和最终安全?理等四种类型。其中,减量性中间?理的方式有焚烧、脱水、粉碎、压缩和干燥等,循环利用性中间?理主要指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具体来讲,废弃物的再利用又称“直接资源化”,即对旧物直接再利用,包括对旧零部件的再利用;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又称“资源化”,即通过再?理将废弃物变为再生材料,如将碎玻璃回炉后重新利用。
  日本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初见成效,循环利用率上升,最终?理率下降。据统计,在生活垃圾的?理中,1994~1997年度,循环利用率 为12%左右,直接焚烧率为75%~78%,直接最终?理率为12%左右;到1999年度,这三个比率分别为15%、78%和6,7%。另外,在工业废弃物的?理上,1990年度的循环利用率和最终?理率为38%和23%,1999年度分别为45%和11%。尤其是容器包装的循环利用率实现了大幅提高,比如玻璃瓶1993年度的循环利用率为55%,1999年度升至79%,塑料瓶的循环利用率分别为0.4%和23%,纸类分别为53%和56%。
  四 新世纪以来:日本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以后的废弃物?理
  2000年,日本颁布《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并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自此,日本从生态文明的高度重新认识废弃物,在法律上将废弃物中的有用部分看做“循环资源”,并设定了对废弃物进行最大限度循环利用的重要原则,确立了具有鲜明循环利用特点的废弃物?理法律体制。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完全形成,废弃物?理产业获得显著发展。
  (一)废弃物最终?理场紧缺,日本民族的忧患意识日益强烈
  20世纪90年代初起,日本正式实施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国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废弃物的最终?理量依然巨大。1999年度高达6200万吨,废弃物最终填埋场地紧缺的问题依然严重。另一方面,作为资源贫乏的岛国,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在生态环境、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忧患意识日益强烈。尤其是1998年版和1999年版的《环境白皮书》表明,日本政府领导也已经认识到,日本不能满足于达到安全?理废弃物的目标和已经取得的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成效,还必须对废弃物中的有用部分进行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全力建设循环型社会,减轻环境负荷、节约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对日本的废弃物?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建立具有循环利用特色的废弃物?理法制体系
  2000年,日本制定《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这是废弃物?理的基本法,确定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根本原则、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基本计划和基本政策等。同年,日本还对《废弃物?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原名为《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废弃物?理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在废弃物?理专项法方面,除了继续实施《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日本还制定了《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2002年实施)、《食品循环利用法》(2001年实施)、《绿色采购法》(2001年实施),2001年正式开始实施《家电循环利用法》,并制定实施了《多氯联苯(PCB)特别措施法》,2002年又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
  (2005年实施),2003年制定并实施《工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至此,日本形成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废弃物?理法律体系。
  日本的废弃物循环利用立法,坚持了如下重要原则:(1)最大限度循环利用的顺序原则,即遵循抑制废弃物产生(即废弃物的减量化)、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通过焚烧废弃物进行热能回收到对废弃物进行最终安全?理的顺序,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以实现最大功效。(2)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等行为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其中,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实施基本政策、综合政策,地方公共团体主要担负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及最终妥善?理措施的责任,企业需要妥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并且在产品设计时和产品变成废弃物后承担循环利用责任,国民的主要责任是对排放垃圾进行分类、按规定支付回收利用费、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回收利用等。(3)“排放者责任”原则,规定不管是工业废弃物还是一般废弃物,排放者都要承担?理的责任,排放一般废弃物也要支付?理费,比如消费者需要为?理家电和汽车等大件垃圾支付回收利用费。(4)“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即生产者要在产品设计时以及在产品变成废弃物后承担循环利用责任。随着废弃物?理法的制定和完善,日本确立了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三)废弃物?理产业的显著发展
  废弃物?理产业是循环经济的核心。进入21世纪,由于日本政府对废弃物?理产业采取了补贴、融资优惠和税收优惠等产业倾斜政策,该产业成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力军。2000年度,日本循环经济的市场规模为30万亿日元(约占该年度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9%),2007年度上升为38万亿日元(约占GDP的6.8%)。废弃物?理产业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00年度,日本循环经济的雇用规模为53万人,2007年度增为65万人。
  这一时期,日本废弃物?理产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废弃物?理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主要由回收系统、拆解利用企业及无害化?理企业构成。以回收系统为例,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不同分工的废弃物回收系统,针对汽车、家电、容器包装、建筑垃圾、食品垃圾等都有不同的回收系统,并建有信息交流网络。2005年,日本内阁通过决议,由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建立“综合静脉物流据点港”,以促进静脉物流体系的形成。从参与废弃物?理的企业来看,从事拆解利用和无害化?理的企业,都是原产品生产企业和拥有资质的废弃物?理企业,设备比较先进,资源循环利用率和安全性都较高。此外,日本还先后建立了23个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工业园,涉及40多个静脉产业项目。
  (四)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成绩及存在问题
  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方法,有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和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及最终安全?理等四大类型。其中,循环利用性中间?理的作用日益增强是这时期日本废弃物?理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资源循环利用率稳步上升。日本环境省2010年公布的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调查报告中的一组数据表明,非金属矿物类(玻璃和陶瓷废弃物、非金属矿渣、建筑废弃物等)的资源循环利用率,2000年为57%,2003年为62%,2008年为70%;废油和废塑料等化石类的资源循环利用率,2000年为19%,2003年为26%,2008年为39%;金属类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很高,而且一直比较稳定,2000―2008年基本都在96%左右。另外,废弃家电的再利用率也呈上升态势(参见表1),2008年废旧汽车的再利用率也达到85%以上。
  从废弃物?理的总体情况来看,日本的一般废弃物循环资源利用率,2002年为16%,2007年上升为20%;工业废弃物循环资源利用率,2002年为46%,2007年上升为52%。在妥善、安全?理废弃物的前提下,2000―2008年,日本全部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率由36%上升为43%,自然还原率从14%升至15%,减量?理率维持在40%左右,最终?理率由10%下降为4%。(参见图1)
  2008年,日本在全部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家用电器的循环 利用率、建筑混凝土块和沥青混凝土块的循环利用率以及废弃物最终?理率等方面,均已提前达到国家设定的2010年目标。
  日本的废弃物?理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缺陷和问题。首先,食品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偏低,2008年仅为27%。其次,由于废弃物?理的成本较高,一些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非法抛弃废弃物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例如2008年就发现了308起。此外,还有抑制工业废弃物排放不力、对废弃物焚烧热能利用不足等问题需要解决。
  五 日本的废弃物?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纵观战后以来日本废弃物?理事业的发展,日本顺应国际国内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方式方法,以解决新问题、迎接新挑战。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的废弃物?理取得了相当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参考借鉴。
  (一)制定和完善具有循环利用特色的废弃物?理法律法规,逐步确立由政府、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考察战后以来日本废弃物?理的历史可知,日本的废弃物?理每向前推进一步,必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保证和有力杠杆。法律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理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理方法和技术标准,条文详细,易于对照执行。而且,截至2003年,日本基本形成了具有循环利用特色、以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为结构的废弃物?理法律体制,以及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这与其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
  反观中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一些关于废弃物?理的法律法规,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理管理条例》(2008年制定)等,2009年又颁布并开始实施废弃物?理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专项法严重缺失,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类废弃物回收?理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仅有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细则和标准。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只引入了“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实际的责任规定,可操作性差。
  中国应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依据“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修改现有的废弃物?理法律法规。与此同时,针对目前排放量大、循环利用价值高的大型废弃物(如废旧家用电器、汽车、建筑材料等),中国应该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专项法,明确废弃物?理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只有专项法与综合法和基本法相配套,条文才会更明确详细,可操作性也更强。在此基础上,中国可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和公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二)走跨越式发展道路,采用先进的废弃物?理方法
  从历史轨迹看,日本?理废弃物的主要方法经历了很长的探索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由战后初期的简单填埋演变为现阶段的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有害废弃物无害化?理和最终安全?理等四种类型。这是一个渐进深化的过程。日本政府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出的新要求和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探索更为合适有效的废弃物?理模式,最终形成了目前这种相对领先的循环利用体系。
  作为后发国家,目前中国?理废弃物的方法、技术和设备还相对落后。比如,2008年,中国对生活垃圾进行?理的主要方式依然是填埋,填埋?理量占生活垃圾总量的85%。中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借鉴日本经验,走跨越式发展道路。中国应该积极采用先进的废弃物?理方法,首先对废弃物实施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即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排放和分类回收,大力发展旧货交易市场,同时引进废弃物?理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包括对废弃物进行焚烧、粉碎、脱水、压缩、干燥和再生利用等?理的设施,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减量性中间?理,减少最终?理量。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于重化工业时期,所以应该严格实施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推行“管理单”制度。在废弃物最终?理场的设置和管理方面,中国应从长远的角度规划,把最终?理场分为管理型、隔离型和稳定型等类型,分别配置相应的设备,逐渐形成最终?理场的查阅制度和信息网络,进行科学管理。
  (三)政府引导和扶持废弃物?理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在废弃物?理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颁布了自成体系的废弃物?理法律,而且实施了税收优惠、补贴和融资优惠等一系列产业倾斜政策,给予了有力的支持。目前中国的废弃物?理产业尚?于初步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具体包括:(1)引导和推进废弃物回收系统的建立,重点是推进家电、汽车等大型废弃物和居民生活垃圾等回收系统的建立;(2)引导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弃物拆解、利用和无害化?理的企业,以及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工业园;(3)对废弃物?理产业实施倾斜政策,特别要大力支持废弃物?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
  (四)加强教育,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管理
  日本的废弃物?理之所以达到目前的水平,与其国内的社会意识发展有着必不可少的联系。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就十分重视对国民进行环境教育,日本国民参与环保活动已成为自觉行动。例如,在废弃物?理方面,几乎每个日本家庭都会认真对垃圾进行分类排放,还自觉记载自家每日或每周的碳消耗量和废弃物排放量。
  与日本相比,中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较弱。所以,中国应该把环境教育纳入小学、中学等阶段的教学大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工具,充分发挥各级教育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作用,通过多种方法,加强对民众的环境意识教育,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废弃物管理方面,让每家每户对废弃物进行抑制排放和分类排放,个人在公共场合不乱扔垃圾并分类排放废弃物,积极使用再生产品,并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等。
  (责任编辑:叶琳)

标签:废弃物 日本 战后 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