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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股东如何维权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和股东的责任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案情   李先生最近遇到一桩堵心的事:明明自己参与注册的公司,股东最后却变成了别人,不仅如此,自己的50万元出资也没能要回来,因为法院刚刚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竹篮打水一场空,李先生觉得非常窝囊。
  李先生这事到底冤不冤?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李先生本人是搞影视剧投资的,2009年2月经人介绍,他接到了_一个新剧本。经过初步分析,李先生觉得投资前景非常看好,但是由于运作起来比较复杂,李先生就找到了自己的两个合作伙伴赵先生和单先生,商量以共同投资的方式投拍这部电视剧。
  2009年3月,李先生、赵先生与单先生三人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一部,并注册成立新公司运作该合作项目。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三方各自出资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先生。
  接下来事情的进展得非常顺利:
  3月底和4月初,李先生分两次交付出资合计50万元,收款人为新公司筹建期间的会计,由赵先生的妻子担任。随后,市工商局下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由包括李先生、赵先生、单先生在内的三个投资人出资设立影视投资公司。
  4月底,三人投资的电视连续剧的宣传册印制完成,宣传册上载明总编导为李先生,总制片人为赵先生。同时,三个出资人以影视投资公司的名称在银行开立了临时存款专用账户。此间,李先生制定了办公用品购买计划,并向赵先生出具了办理银行预留印鉴手续的委托书。
  恰在这时,李先生遇到了一些小麻烦:由于在异地陷入了一场诉讼,导致李先生的银行账号被查封,所以后期的150万元出资一时无法注入公司的临时存款专用账户。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请求赵先生和单先生施以援手,可是二人均表示资金紧张,无法出借。由于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公司注册事宜就此停住,合作项目也因为没有资金推动而陷入了停顿,三方合作就此停止。李先生向二位合作人表示歉意,并承诺资金解冻后立即注入公司,重新启动合作项目。二位合作人口头表示同意。
  八个月之后,李先生解决了诉讼纠纷,银行账户也终于解除查封,当他向二位合作者提出重新启动合作项目时,意外出现了。
  赵先生与单先生称:由于李先生未能按照三人的合作协议足额出资,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故他们已经重新注册成立了公司,运作该项目。至于李先生的50万元出资,赵、单二人称:一部分资金在当初成立公司时作为运作费用花掉了,另一部分则充作了李先生的违约金,用以补偿其不履行合作协议给赵、单二人造成的损失。
  李先生当然不能同意这一解释。他委托律师调查了赵、单二人成立的新公司,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就是他们当初在工商局注册的影视投资公司的名称,但是股东已经变成了赵先生、单先生和赵的妻子三个人。注册资金仍然是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也仍然由赵先生担任。
  掌握这些证据之后,李先生信心满满要打一场官司了:他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这家影视投资公司,要求返还其注册资金50万元。
  李先生觉得自己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万没想到事情远非他想象的那么简单:经过四个月的审理,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对象错误,该影视投资公司不应当向李先生承担返还责任。
  李先生实在想不通:为什么自己注入公司的钱不能返还给自己呢?
  解析
  要回答李先生的问题,首先应当弄清楚一件事:赵、单以及赵的妻子合作成立的影视投资公司,与赵、单、李三人成立的影视投资公司,是不是同一家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因此,虽然赵、单以及赵的妻子共同发起成立的公司与赵、单、李三人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但是由于赵、单、李之前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并没有正式启用,所以赵、单与赵的妻子在6个月之后是可以重新申请使用该名称的。从法律上说,新成立的公司与原申请登记的公司虽然名称一致,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所以李先生向新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诉讼对象错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那么李先生的50万元真的打了水漂吗?当然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以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依据,要求赵先生、单先生二人返还其50万元出资。
  后来,李先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另行起诉,通过法庭调解挽回了自己的部分损失。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盖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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