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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醉酒驾车的入罪必要性 偷税漏税100万什么罪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在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车引发危害越来越多的今天,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是应势之举还是一种矫枉过正呢?本文从醉酒驾驶的入罪之必要性,如何认定"醉酒驾车"以及处罚标准的细化等方面加以分析。今后执法司法活动顺利开展有赖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从而使公民和执法司法人员对刑法该项规定有明确的认知,加强新刑法的可遵循性和可执行性。
  【关键字】 醉酒驾车 入罪必要性 犯罪的认定 处罚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之列,用刑罚手段来制裁违法者,有没有其必要性?会不会给公民已经习惯了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动荡,造成矫枉过正之嫌呢?在新刑法如此简单的条文约束下,执法司法活动中,应该具体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应该如何处以拘役和罚金,其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本文从三个方面做出分析:
   一、醉酒驾车有没有入罪的必要性?
   首先,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然后,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面包车造成2死1伤,广东高院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由此可见,虽然对于醉酒驾车行为,我国法律早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手段,但是为什么醉酒驾车造成的惨剧仍然大有发生?为什么仍然会有那么多的司机在大量饮酒后依然信誓旦旦地驱车驰骋,毫不顾忌自身生命或者行人生命安全,毫不在乎家人对他的担忧和期盼?在我们交通工具日益发达的今天,道路安全确实成了我们每天出行最担忧的问题。
   第三,国外对于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也有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这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国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下面以瑞典和美国为例来简要介绍一下其相关的规定和成效:
   在瑞典,只要血液中酒精的浓度超过0.2‰,如过驾驶车辆是第二次被发现,行为人将面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如果发现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将最高判处2年监禁。
   在美国,酒后驾车经查实,即被逮捕,还要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如系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监禁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监禁一年。更有甚者,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
   在瑞典和美国,其国内因为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是相当少的,很少有人会冒着这样严重的处罚危险,而醉酒驾车上路。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见,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列入刑法,用最具强制力的刑罚手段来制裁违法,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其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二、如何认定“醉酒”?
  如何认定“醉酒驾车”,怎样才能对违法者不造成不该有的伤害,是今后司法解释的重点。本文从血液中酒精含量,执法人员要求以及程序方面进行分析:
   血液中酒精含量方面:“醉酒驾车”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有醉驾行为,不需造成任何后果,不需情节如何严重,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醉酒”,需要一个客观的标准。目前规定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以醉酒论。然而,这项标准能否移植到刑法中,需要进一步的客观分析研究,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便于交警日常执法。
   执法人员要求方面:如果发现驾驶员有饮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验,由检测仪打印出结果,被检人当场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只要有两名交警在场,检验结果便可生效。以该种方法检测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打印结果就具有证据的效力,这对交警的执法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报复陷害或者达到其他不法目的,需要有至少两名交警在现场执法,共同测定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
   程序方面:由于在我国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因此,在认定醉酒驾驶方面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必须有驾驶员本人在检测结果上的签名,或者驾驶员拒绝签名,两名以上交警在场的情况下,检测结果就可以发生效力。
  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这应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在现实执法司法活动中,不能因为某个行为人的“酒量大”“驾驶技术高”对其网开一面,否则会造成民众对刑法的不拥护,不信任。因此,严格遵循客观标准,不允许个例免受刑法处罚,坚持公民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
   三、处罚标准如何划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类似于刑法的其他罪名,对于同样的犯罪,应该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分别给以不同层次的刑事处罚,罚当其罪。
   有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该有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根据法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区分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不同的量刑等级:酒精度含量的划分,拘役期限的划分,罚金数额的划分。
   其中,《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于罚金数额没有现行的限制性规定,所以,需要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明晰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客观上讲,我们今天的道路交通状况,单靠行政手段和一般法律制裁已经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情势之下,我们诉诸刑法。目的就是让我们共同的环境不再有无法确定的危险。所以,我们期望一个良好的法制健全的社会,我们也期望构建一个守法的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court.省略/spyw/ywdy/alzd/201005/t20100531_5600.htm
  [2]熊永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文章编号]1672-1500(2010)01-0096-02
  [3]郑延谱:《醉酒驾车肇事的量刑规范研究》,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1卷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https://vip.省略/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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