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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资源与中国工人的行动主义】工人主义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引入资源动员理论与政治过程理论,重新考察了1957年上海“工潮”中参与者、资源、动员网络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笔者认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工人逐渐形成了影响其后的行动主义传统,这种传统突出表现在行动者对外部合法化资源(来自国家意识形态、权威领导人的言论、官方舆论倾向等)的依赖和获取之上,并与精英、认同和网络一起构成其行动主义动员机制中的诸多要素。
  关键词:中国工人行动主义 上海“工潮”集体行动 合法化资源 精英动员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工人阶级是引领现代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学者对“工运史”的叙述脉络中,中国工人阶级以一种“集体抗争”的姿态登上近代中国历史舞台。中国工人阶级的这种“战斗性”亦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但他们对国内“工运史”用统一的工人阶级意识来解释中国工人阶级行动动力则持保留态度(裴宜理,[1980]2001;Honig,1986;Hershatter,1986)。以上海工人为例,裴宜理(Perry,1994)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前的上海工人内部的竞争和分化与他们行动主义(如罢工的发动或政党的形成),两者有着正面联系,即便到了1949年以后,尽管早先由血缘、地缘和秘密结社等关系构成的竞争性群体界限渐趋模糊,但工人之间的分裂(如固定工与临时工、老工人与青工等)依旧存在,并为1957年上海“工潮”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从某种程度上说,工人中存在分裂是常态,但以罢工为代表的工人行动主义的表象并非他们集体反抗行动的常态,更多时候,工人的反抗行为带有隐蔽性和日常性,如偷懒、迟到、早退或从事第二职业等。相比之下,罢工等公开行动对于工人而言,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行动成本,如罢工期间的工资损失、罢工后可能遭受的处分,特别是共产党执政初期,在罢工权利尚未被合法化的制度环境中,中国工人诸如此类的群体性事件何以破解上述行动障碍,甚至出现更大范围的同质事件,仍存疑待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1957年的上海“工潮”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在本文,笔者引入资源动员理论(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与政治过程理论(political process model)的分析框架,尽管两者存在差异,但毫无疑问,双方都继承了奥尔森(Olson,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基本观点,即强调了集体行动参与者的行为理性,以及资源、组织和网络、政治机会等因素在动员过程中的微观机制(McCarthy&Zald,1973,1977;Tilly,1978;McAdam,1982)。在此基础上,笔者立足中国经验做实证分析,重点考察了在1957年上海“工潮”中,参与者、资源、动员网络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双向互动,以期对中国工人行动主义的动员机制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工潮”的前奏:精英、阶级认同与合法化资源的出现
  既有资料表明,在1956年底至1957年“工潮”的高潮阶段,上海全市绝大多数的罢工和怠工事件都发生在1956年初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的新合营企业中。王绍光(2008)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与国有企业工人不同,新合营企业里的工人还未完全进入国家建构的单位制的“蜂窝状结构”中去。然而,在对这类企业中较早发生的罢工等所谓工人“闹事”事件的考察中,笔者发现,最早的行动者并非那些游离在“蜂窝状结构”最外层的临时工和学徒工等群体,更多的是具有特定职位和公信力的工厂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见表1),可谓精英阶层。这类人群的行动主义表象无疑对更大范围内的集体行动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要解开中国工人行动主义更多的迷思,我们或许应该从他们入手。
  
  (一)改制与阶级分化
  一般认为,1957年的上海“工潮”在是年5、6月份达到顶峰(张静如等,2001;370),但事实上,早在1956年下半年,上海市的一些新合营企业中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工人“闹事”的情况。据统计,1956年11月至12月间,上海市几个区新合营的重工业企业中,怠工、罢工等事件占到了总数的10%,轻工业企业中亦有类似的情况。同时,据笔者随机列举的一组信息显示,“闹事”工厂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正如表1显示,带头起事者中不乏厂里的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闹事”工厂和工人群体的同质性,透露了因改制出现的阶级分化。
  首先,在这个所谓的“过渡时期”,新国家力图通过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一步步地将私人资本纳入计划体制内。在1956年初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之前,上海市有多个工业行业和少数大型企业先后进行了公私合营试点,这部分企业虽然只占全市私营工业总户数的2%,但其产值比重已近45%,因此,余下的企业以“小户”居多,分布零散且数量庞大,这就决定了1956年初上海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及其之后的改制必将面临一个严峻的挑战,即统一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高潮”过后,为方便归口管理,上海市工业系统由各专业公司5合营工作组依据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产品相似等原则,对工业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裁并,至1956年底,先后成立了2000余家“中心厂”,并在生产和党政工作上联系若干“卫星厂”。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原有的工资福利、管理制度(或管理习惯)不尽相同,并厂之后不免在“中心厂”内形成不同程度的混乱。例如,仅就标准工资而言,改组后的上海第一割绒厂由9个工厂合并而成,同样割绒100米,9个厂的计件单价有8个不同标准(孙怀仁,1990:259)。类似的混乱同样发生在“卫星厂”,大大小小的“卫星厂”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中心厂”提供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原有的产业链协作关系与工商间产销关系被打乱,而新调整的产业关系让许多工厂都难以适应。
  上海当局对新合营企业的裁并改组已是分身乏术,何况当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被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时,在新合营企业中建立统一的个人收入分配体制也势在必行。1956年10月颁布的“工资改革办法”规定,新合营企业必须仿效国有企业,建立起有标准可依的等级工资制。显然,这项举措对于新合营企业中存在的高低悬殊、灵活性较大的劳动报酬形式是一个大手术,工资改革进程中的矛盾冲突不断。
  在企业裁并后,“中心厂”不得不立即着手对并入厂家原有独立的奖励工资与福利制度(俗称“变相工资”)进行整合,为避免因各厂之间相互“看齐”而引起工资总额“越滚越高”,压缩或取消部分“变相工资”无疑成为最方便可行的方式。更重要的是,截止到1956年底,在已定股定息5的上海新合营企业中,职工平均月薪为72.9元,其中工业系统工人略高,约为76元,这一工资水平要高出同期同类的国有企业。从之后的执行结果看,经过此番工资改革,新合营企业职工的平均月薪从高出国营企事业单位5元以上,缩小到2元左右(沈智、李涛,1998:277)。
  对于那些经济利益受损的新合营企业工人而言,将希望寄托在对 依旧“合法”的福利待遇的声讨之上是他们较好的选择,“闹事”的工人就各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改善工资福利待遇的主张,如补发折扣工资、减少工时、整修生产生活设施、提高伙食标准、发放生活用品和平分集体福利金等。
  其次,除了上述因待遇差别带来的阶级分化和群体行动,新合营企业工人成为“闹事”主力的另一个原因恐怕与其内部成员的政治经历有莫大关系。20世纪50年代中前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与建设是伴随着历次政治运动向前推进的,对私营企业工人的思想和组织方式的改造,如强化“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发展工厂基层党团工群组织等,也是其间的重要举措。在尚不具备建立独立党组织与工会组织的中小型企业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通过“五反”等政治运动对资本家的打压,积极分子(包括团员、团干部)与工会组织员逐渐在企业中获得了一定的权重与威望,如何与资本家“斗争”――将经济利益诉求转换为“阶级斗争”的表述,以及各种“斗争”手段的使用,更是他们于其中习得的重要政治经验。与此同时,他们也构成了可能动员和促成更大规模工人行动主义的精英阶层。
  (二)精英行动主义的合法化资源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与公私合营的推进,资本家在企业中的权势不断被销蚀,“阶级斗争”式的话语形态也越来越难以为工人的经济利益诉求行动提供有力的合法性支持,于是,当时的官方舆论倾向逐渐成为他们高度关注的另一类合法化资源。
  由政府机关主办的报刊等传媒,既然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发布和引导舆论的媒介,那么它对于受众而言,亦不失为一种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渠道,在“闹事”工人那里,则可能成为他们强化其行动合法性的宝贵资源,正如一位当事人所言,没有报纸上的官方舆论支持,他们就不会有带头“闹事”的胆量,“到底搞得不好要吃官司的”。
  时为上海市总工会(后为上海市工联)机关报的《劳动报》是当时面向工人读者的一份主要报纸,据一任社长兼总编辑马达(1992:12)的回忆,《劳动报》每期的发行量一般都在30万份以上,是工厂企业中最主要的读报材料之一,报社的通讯员遍布全市各行各业的大中型企业。为契合工人读者的读报需求与阅读能力,除所刊内容与工人切身相关之外,编辑部还常常通过直接回复读者来信或采访政府要员的方式解答工人们关心的问题,如有关工人集体福利金的使用就是一个在短期内被反复提及的话题。据1956年11月间上海市第一机电工业局工会的一份报告反映,仅一天之内,全市就发生了多起针对集体福利金分配问题的罢工事件。
  该项资金的分配问题突出表现在上海市的众多新合营企业中。1956年上半年,上海市工会联合会曾调查了全市15个区的近9000户工业企业的集体福利金积存情况,结果表明,其中有两千余户生产状况较好的企业共积存福利金近千万元。究其来源,主要有合营前企业盈余分配中的工人奖励与福利基金、营业提成分得、变卖废料收入,以及职工津贴、超额奖金剩余等,原则上各并入厂原有的集体福利金应交由“中心厂”集中使用,但各厂在私营期间的结余有多有少,统一使用则恐有失公平,自行分配亦非良策。因此,在没有明确的上级指示和可操作性的使用方案下达之前,大多数的“中心厂”都将该笔资金束之高阁,这就难怪工人抱怨厂里的集体福利金就好比是橱窗里的蛋糕,看得见却吃不着。不少积存资金充裕的并人厂的工会干部,更是为自己的小金库被充公而忧心,一来,并厂就意味着将来必须接受“中心厂”工会的统一指令,二来,并厂后他们就将丧失对原本在其掌握范围内的集体福利资金的处置权,因此,争取本厂福利金的独立使用或者私下分发是他们与原厂工人的共同利益所在。
  在集体福利金的分配问题上,我们看到,工人阶级在继续分化,出现了一批意欲挽救失势的基层干部群体和一个个以小厂为边界的群体行动单位和阶级认同。虽然有关部门竭力通过报刊等传媒澄清与交待工人集体福利金的使用规则以平息纷争,但此举却反而为更多的工厂工人“闹事”找到了口实,因为他们明确了一点:无论如何分配才算得当,集体福利金都是为工人福利事业所设,也必须为工人福利事业所用;更有工人坦言,若非舆论曝光和宣传,他们连有这一款项都不知晓,更遑论“闹事”,正如前文所述,在要求平分集体福利金的工人“闹事”中,作为知情人的工会委员往往起到了带头作用。
  可见,在1950年代的中国工厂里,是新国家的意识形态、舆论导向而非法理依据,为“闹事”发起者的行动主义提供了最初的合法性支持,在下文中,笔者还将讨论这些合法化资源是如何被运用于更大范围的工人集体行动之中的。
  二、“工潮”何以可能:中国工人行动主义的动员机制
  大范围的工人集体行动能否成为可能,除了少数精英的行动主义示范与引导作用,动员的过程同样至关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说,1956年底的工人“闹事”风波实际上为1957年的“工潮”作了一次演练。自1957年3月开始,局势再度紧张,在百余天时间内,上海全市工业企业先后有近三万职工参与了请愿、怠工、罢工等集体行动,这一统计数据还不包括七百余家所谓的“冒烟厂”(李家齐,1997:50、728)。“工潮”的发生的确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留下的痼疾有关,但更大的问题是:从潜在的不满到公开的抗议,大规模的“闹事”者是如何被动员起来的呢?
  (一)工人行动主义的有限合法化
  不可否认,精英实施行动主义动员可获取的资源和行动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制度环境,或者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约。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到企业管理层对罢工等群体性事件通常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新国家所强化的“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也使得工人的集体反抗行动极容易与“坏分子”的破坏、煽动等阴谋活动相联系。同时,对于工人而言,采取罢工行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他们的行为被认为是“反动”的,他们就可能面临政治与经济上的处分。但笔者从掌握的资料中了解到,1956年10月以后出现的各种工人“闹事”,其成功率是相当高的(包括工人部分要求的满足),以至于各厂之间相互效仿,“闹事”此起彼伏,普通工人所表现的行动主义无疑与当时企业管理层的处理态度和上级部门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
  笔者并不想否认1957年的上海“工潮”是整风运动的政治动员使然,3但事实上,更准确地说,从1956年10月以后的政治舆论就已经为工人们的行动主义提供了有利的行动合法性和安全保障。
  1956年10月下旬在国际上发生的“匈牙利事件”,且不论其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共最高领导层对于国内形势的既有决策,可以肯定的是,最高当局由此事而对当下基层社会由“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带来的各种矛盾与民众的不满予以了更高的关注。1956年11月15日,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1978:1062)借“匈牙利事件”谈到了国内形势,把群众的不满与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联系到了一起,对工人罢工、学生罢课表示支持。毛泽东的这段讲话及相关言论虽然没有公开发表,但 此时的政策导向可以在地方及企业管理层对于工人“闹事”缺乏强硬态度及处理方法上反映出来,新合营工厂中无法应对局面、主动要求调回原职或下车间充作一线工人的新进干部不在少数。
  1957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由于当时公民的罢工权利尚未立法,因此,这份指示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代律法的意义。对于罢工、请愿等工人群体性事件,指示不表示提倡,也不明令禁止,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以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为靶心)鼓励工人“闹事”乃至“闹够”。这也就不难理解“工潮”为何在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达到高潮,一方面,“反对官僚主义”成为工人行动主义最有力的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闹事”亦成为工人“反对官僚主义”的一种行动表态。
  政府的政策与号召,除了可以利用公开的传媒进行宣传,在基层工厂里,工人们还常常会被集中起来听报告或参加学习班讨论。在整风运动中,几个工厂的“闹事”先例就因作为企业班组及工人学习的“活教材”而被熟知,长宁区永大染织一厂就是这样一个范本。永大厂的“闹事”最终被定位为一场工人对企业干部严重缺点错误的抗议,成为工厂基层干部和党员整风学习的必读材料,不过此时距离永大厂“闹事”的发生已过去了一个多月。根据精心撰写的“闹事”报道,我们很难知道这起事件的全貌和许多被抹去的情节,但其间还是透露了几个关键信息。
  首先,颇具戏剧性的是,这起“闹事”的导火索是厂内几名干部和干事之间的口角和肢体冲突,一名当事人(财务科干事丁某)因寡不敌众被打伤。由于时值深夜,争执的声响惊动了当晚上夜班和住厂的工人,部分前来围观的工人开始声援丁某,并闹到了派出所。到了第二天,不少工人仍未罢休,公方厂长见势当即做出了处以涉事干部停职的保证,才算暂时平复了在场群众的情绪。
  其次,丁某是这起斗殴发展成为工人“闹事”的核心人物之一,他为何能在工人中起到如此大的动员效力呢?原来丁某早已是工厂里出了名的积极分子,“五反”运动中曾因检举资方的所谓“五毒”行为,受到政府奖励。企业合营后,丁某对现任领导的不正当收入常有非议,此次遭遇恐怕与其锋芒毕露的行事作风不无关系。丁某被打伤后,很快就有诸如厂里领导因为集体贪污要杀丁某灭口的谣言传出,如此到了第二天,被动员起来的工人人数增加了一倍以上。
  当然,永大厂“闹事”中仍有许多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事后区委开始介入调查并上报市委相关部门,后者指示必须从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中去寻找工人“闹事”的根本原因,对反对“官僚主义”的群众行为明确表示支持;而厂内干部的种种特权,如提拔亲信等,也为外人指其“官僚主义”作风提供了口实。此后,永大厂的“闹事”报道以各种方式在上海市的不少工厂企业里传开了,同时永大厂工人“一班生产、一班休息、一班闹事”的“闹事”方针,以及“不闹不解决问题”的“闹事”精神,在后起的“闹事”工厂中被奉为经典而袭用。
  (二)工人集体行动中的阶级认同与动员网络
  应该说,政治舆论为此时中国工人的行动主义提供了一种有限的合法性,破解了他们集体行动的制度性障碍,也为精英实施行动主义动员提供了合法化资源,不过考虑到“工潮”的发生与个别工厂内工人“闹事”之间的程度差异,阶级认同与动员网络在其间的作用当不容忽视。正如裴宜理(Perry,1994)所言,1949年后中国工人依然存在着内部分化,具体表现为固定工与临时工、老工人与青工、技术工与非技术工的区隔,等等,但这并不妨碍在不同身份群体内部结成集体行动。事实上,对于最早的行动者而言,他们对可动员对象也早有这种预见,如前文所述,在某一个具体情境下,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也往往容易达成一定的阶级认同和行动默契。
  再如,在1957年的上海“工潮”中,学徒工也是一个突出的“闹事”群体。由于上一年全国实际新增工人数大大超过了原计划,1957年初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现有的和新招的临时工都不得转为正式工人(沈智、李涛,1998:173),对新工人编制的紧缩也影响到了企业中学徒工的按期转正。此后,上海部分企业中学习期满却未能转正的学徒工集体罢工、请愿等事件时有发生。4月,上海当局向各企业下达了关于延长学徒工学习期限的指示,但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公开(同上:213)。直到5月8日,北京《中国青年报》率先刊出了相关政策说明,消息传来,在上海的企业中很快引起反响。
  闸北区华隆机器厂的28名学徒工旋即到区人委劳动科上访,质问政府为何“不诺前言”,要求按期转正,但未获满意答复。第二天,该厂领头的两名学徒工为壮大声势,召集了附近工厂的学徒工同往区人委请愿,队伍扩大到100人以上,经区委书记和区长双双保证向市人委反映情况后暂时作罢。同期,为控制全市范围内可能扩大的事态,上海人民电台连续播放了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马天水的广播报告,报告向全市各厂学徒工对延期及处理办法做了部分说明。其后,闸北区政府在未接到上级的批复之前,对上访者仍以好言相劝,见此情形,请愿的学徒工队伍继续升级,至5月12日已超过300人。翌日,市人委做出了明确的批示,驳回了上访学徒工的请愿要求。见申诉无望,庞大的上访队伍不日就自行解散了。不过,同期诸如此类的学徒工上访事件仍在继续上演,据上海市劳动局不完全统计,在十天左右时间内,全市各区人委受理的学徒工请愿人数超过了1100人,另有许多工厂内部发生了学徒工“闹事”情况。
  除了在学徒工群体中因相同境遇达成的一致行动,由一厂“闹事”而波及数厂的情况在“工潮”中也很常见。如笔者了解到,从1957年5月底至6月初,在上海市印刷行业内接连发生了多起工厂“闹事”,这些事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起初,在5月28日这一天,两家名为“祥成”和“商务”的印刷厂同时发生了工人“闹事”情况,据查,“闹事”的直接原因是工人们听说本区的一家徽章厂职工以包围干部的方式,成功地迫使厂方以实物的形式分掉了部分集体福利金,并且该事件得到了专业公司的默许。于是,祥成和商务两厂的工人受到了鼓舞,分别向各厂的干部提出了分配厂内集体福利金的要求。祥成厂的工人与下厂的区委工业部干部一直僵持到深夜,方才散去,并决定改用拉横幅上街游行的方式到有关部门请愿。不肯罢休的商务厂工人闹到了第二天清晨,终于使得厂内干部做出了让步,分掉了一部分福利金。闻此情形,祥成厂的工人又重新集结起来,并招来了附近的光艺和天一两家印刷厂工人前来“留学”。天一印刷厂的工人许永浩从祥成厂回来后,便组织本厂工人效法其事,光艺厂“闹事”当天还有祥成厂的工人前往助阵。
  工人集体行动的这种动员网络在单个厂的“闹事”中亦有它的“章法”可寻,在大量有关“工潮”期间企业工人动态的报告中,天一印染厂职工历时两个多月的“反迁厂闹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天一印染厂为上海天一机织印染厂分厂,自1950年以来,就承接了国营商业公司稳定的加工任务,盈利丰厚,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同 行业中也位居前列,因此,很快在全市印染行业中享有了“四大金刚”之一的美誉。1953年,有感于形势,私方向上海当局提交了公私合营申请,翌年,原为新城区区长的王文石以督导员的身份入厂工作。1955年11月28日,天一机织印染厂获批为公私合营厂,王文石担任党支部书记兼公方代表,平麟伯为印染厂私方厂长(平麟伯,1992:191)。
  此时,新国家正着手“一五”计划的开展与实施,走在时代前列的上海相应承担了向内地工业建设输送技术和人才的重任。有鉴于中南地区印染工业的薄弱,向武汉地区移植印染工业企业被列入了“一五”计划的建设项目,最终,武汉市纺织管理局“相中”了流动资金充裕的天一印染厂迁汉落户(徐鹏航,2008:320;平麟伯,1992:191-192)。关于该项协议得以达成的更多内情有待考察,但身为湖北人的王文石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戎毓明,1992:544)。为安抚和动员职工,王亲自找到了平麟伯劝说其带头迁汉,平当场表示同意(平麟伯,1992:192)。为顺利完成内迁任务,上海天一印染厂与武汉方面负责人成立了“合营内迁筹备委员会”。随后,印染厂首批百余名工人及部分染色设备一起迁往武汉,留沪工人乃继续使用印花设备进行生产,待武汉新厂全部落成后再行动身(同上:190)。然而,接下来的迁厂任务进行得就没有这么顺利了。
  一方面,武汉方面在新厂建设与机器检修上出现了麻烦,迁厂工作不得不一拖再拖;另一方面,在此期间,上海印染行业中有部分原定内迁的企业取消了计划,同时,上海市纺管局为节省拆装费用,决定另行拨付机器给武汉天一新厂使用,将一家染厂(公私合营大新振染织厂)迁入天一印染厂原址,扩大为印染厂,这些无疑让天一印染厂的在沪职工看到了留沪希望。工厂里开始流传着各种说法,如武汉物价高、工资低,党支书王文石年纪大了不会去武汉,工会主席黄才富要调区里当干部也不会去,武汉新厂的公方代表是部队作风,上海人去吃不消等等。不过,此时并未见有公开抗议,在沪职工明确表示反对迁厂是从1957年5月厂里“大鸣大放”后开始的。
  5月下旬的一天,工厂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计划会议日程为4天,起初职工代表只是向工厂委员会提出进一步改善工资福利的几项要求。但到了24日以后,受到同行业光新印染厂工人抗议内迁湖南的影响,在工代会上,个别代表顺势提出了反对迁厂的言论,认为对家乡的留恋和对异地的隔膜乃人之常情。此议一出,立即在天一厂职工中引起共鸣。厂里资深的供销科干部沈乃宣是最早提出反对迁厂的代表之一,与沈私交较好的李泰然、朱兆耕和余玉林等几位技术工人和老工程师,都是此后一段时间内反对迁厂的主要代表。
  5月27日,普陀区委及上海纺管局干部下厂与天一厂工人座谈,大会上,职工代表援引报上关于迁厂问题的处理方针据理力争,并打出了“反对内迁、反对浪费”的旗号,会场外,个别工人还与治安保卫员发生了一些纠纷与肢体冲突,导致事态扩大,在全厂工人中起到了鼓动作用。29日晚,不愿迁厂的工人及家属聚集在会场里,要求厂委干部表态,后者随后做出了不强迫工人迁汉的口头保证,同时表示对愿意迁汉的工人予以特别补贴及优厚待遇。如此一来,部分工人思想上发生了动摇,至6月上旬,在沪职工中明确表态愿意迁往武汉的占到了三成以上,起初反对迁厂的职工代表如李泰然等人,因武汉方面的职务安排及干部待遇落实,也应召动身前往。
  6月以后,天一厂工会表示不再支持职工代表通过召集大会的形式向厂委施加压力,于是,仍坚持反对迁厂的沈乃宣等人又依据报上的言论,向厂委提出两地生产的建议,并在一位“懂行”的媒体人的建议下,起草了两地生产请愿书,决计不日到市委请愿。6月12日当天,由于纺织管理局局长突然下厂,沈等人临时放弃了请愿行动,但后来的情况并不如他们所愿,局长的讲话表明迁厂计划已不可变更。
  不满的职工代表终于在6月18日组织起了百余人的工人队伍前往市委请愿。第二天,时任上海市副市长的牛树才即下厂向工人们说明政策,明确表示两地生产难以操作。见此情形,又有部分代表包括沈乃宣在内,选择了顺从,表示愿意迁汉。至此,天一印染厂的“反迁厂闹事”暂告一段落,余下的少数职工代表则转而提出分配集体福利金的要求,但迁厂大势已定,不少工人已经对“闹事”失去了兴趣,希望尽早落实补助政策,开始陌生的但却平静的生活。
  (三)工人行动主义的微观机制分析
  如果我们将“工潮”期间各厂工人的“闹事”行为稍作归纳总结,便会发现其间的动员机制。
  首先,普通工人的利益受损并不一定诱发他们的行动主义,进一步而言,处于相同社会地位和境遇中的社会成员是会带来一种建立于共同利益之上的阶级认同,但这并不必然导致集体行动的发生。我们看到,从1956年初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下一年春夏之际“工潮”的顶峰时期,存在一个较长的酝酿时间,对于中国工人而言,不论是他们中的精英分子还是普通工人,国家权威赋予的合法性话语都是他们集体行动的重要参照。
  又如,在上述天一印染厂的个案中,“闹事”情况的出现确与迁厂事件紧密相关,但是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联系。一个事实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在私方厂长平麟伯的带领下,首批迁汉工人在动员的过程中未见有公开的反抗,其后在沪工人的“起事”以及全市范围内大规模的学徒工群体“闹事”,都是与1957年5月以后“反对官僚主义”的政治动员,以及同期的官方舆论倾向,即合法化资源的强化息息相关的。
  其次,不论是1956年下半年的“闹事”风潮,还是翌年更大规模的“工潮”,精英的行动主义动员和示范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天一印染厂里,提出反对迁厂、领头上访请愿的多是厂里资深的技术工人或老工程师,他们在本厂职工中素有一定的威望,对于1954年以后人厂的外来干部王文石来说,企业中每一次经济改革与政治运动的推进,他都要面对这部分人可能出现的反抗与动员效力,此时的迁厂任务也不例外;在这些技术人员眼中,迁汉后的职权、待遇,以及与新领导的共事等问题,都是他们考量去留与否的关键要素。
  再次,从最初要求改善工资福利,到反对迁厂,继而提出两地生产、集体上访请愿,到最后单纯要求分配集体福利金,天一印染厂“闹事”职工不断变换着他们的行动诉求对象,它提醒了我们一点,即虽然1950年代以来中国工人的行动主义需要外部环境为其提供行动的合法化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行动的主体性完全丧失,事实上,起事的工人仍然可以而且需要对其行为做出预判与选择,从而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工潮”的中止:工人行动主义合法性的消退
  进入7月以后,上海工业系统主管部门及企业管理层对工人“闹事”在态度与处理方法上有了显著的转变。上述个案中的天一印染厂厂委旋即开始结合“反右运动”在职工中进行迁厂动员与思想教育,3至7月下旬,除年迈体弱等符合特殊照顾规定的部分工人外,同意迁汉(包括已迁汉)的工人已超过了应迁汉人员的70%以上。与此同时,经 沪汉两地协商,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对同意迁汉的天一厂工人的工资标准、回沪探亲补助、家属就业等问题承诺给予特别照顾,并对尚未明确表态、滞留上海的职工做了区别对待与警告处分。
  与天一印染厂相似,此前步步高涨的工人“闹事”在全市范围内也有回落的迹象。就时间点而言,“工潮”的中止固然与“反右”运动的突至有着微妙的联系,一者,整风运动中的“斗争”目标改变了,二者,从地方和企业基层上看,为平息事态,部分带头“闹事”的工人也很有可能被作为“右派分子”或“坏分子”予以相应的处分。如天一印染厂“闹事”发生后,普陀区就出动了检察院干部下厂,进行法制宣传(张一雷,1994:316),且在事后整理的“闹事”调查报告中,认定此次“闹事”是由厂内的“反革命分子”宋铭心一手策划和煽动起来的,如此一来,在无形中加大了工人对于“闹事”风险性的认识,同时亦可视为对工人行动主义合法性的一种否定。
  除了利用“政治归罪”在“闹事”工人中进行分化和宣传,倚重老工人是当局此时重申的另一个政治舆论。早在1957年4月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就将当前的“工人阶级”队伍划分为三类:第一、二类分别是1949年前后入厂的老工人,他们已经或多或少地接受了1950年代初历次政治运动的“阶级斗争”教育;第三类则是1954年后入厂的新工人,也是此时被认定的重点教育对象。在很短时间内,上海市工联多次组织本市的老工人进行座谈,并通过报刊强调了老工人拥护政府决策的表态。但实际上,工厂“闹事”中也不乏老工人的参与(见表2)。前述天一印染厂的“闹事”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此外,“工潮”的中止,还与工人行动主义诉求对象合法性的消退直接相关。如前所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过后,在企业集体福利金的保管与使用等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宣传与基层职能部门实践之间存在着无法及时弥合的裂缝,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人的集体抗议行动确实起到了激化矛盾继而解决矛盾的“疗效”。在“工潮”及同期的工资改革中相继颁布的若干有关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职工福利金、奖励金的使用原则等等,明确了工人的“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的界限,以至于有工人感慨:“早知道不能分给个人使用就不会闹了”。
  于是,当外部的合法化资源不在,当精英阶层逐渐退出战斗舞台,普通工人的反抗行为又复归于带有隐蔽性和日常性的常态之中。
  四、结语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中国民众其实并不缺乏行动主义传统,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就是最好的例证,只不过与罢工等工人集体反抗行动相关的先例,确实是在近代以来的历史语境中才出现的。以往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工人的内部分裂与其行动主义之间的正面联系(Perry,1994),在此之上,本文通过对1957年上海“工潮”的重新检讨,继续探寻此时中国工人行动主义的动员机制。
  对于1949年后中国工人的研究,魏昂德等已经提醒我们注意,国家在主导工业化进程的过程中于重塑中国工人阶级之上所扮演的关键角色(Walder,1984),那么,我们对于当代中国工人抗争的诉求及其表达方式的讨论,也就脱离不了对国家因素的观照(陈峰,2009)。1950年代中前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与建设是伴随着历次政治运动向前推进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国家的政治生态已经悄然作用于工人阶级的政治心理,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以做出一定程度的判断和预见。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阶级结构状况,不论其内部存在统一或分裂的阶级意识,都不必然导致中国工人阶级的行动主义。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在本文中重点考察了在1957年上海“工潮”中,参与者、资源、动员网络与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后认为,1950年代的中国工人正逐渐形成影响其后的行动主义传统,这种传统突出表现在行动者对外部合法化资源的依赖和获取之上,他们自觉地引证国家意识形态、权威领导人的言论或官方舆论倾向赋予其行动合法化之话语,或以“资本家”或“官僚主义”为抗议对象,或以公共福利为诉求对象,从而经由少数精英的行动主义示范和建立在共同身份或利益认同之上的动员网络,在他们当中实现了罢工、怠工、请愿等集体行动动员。检视当下我们也不难发现,在国企改制背景下发生的工人集体抗议,大多发生在因企业破产、出售、兼并或减员而造成的下岗和分流人员中,这恰是因为这些人群最有可能运用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某些传统观念,来为其群体利益的实现寻找到合法性和可能性(佟新,2006)。
  不过,1950年代以来的中国工人行动主义始终无法从其行动本身获得有效的合法性支持,因而,一旦外部合法化资源不在,出于对行动风险和行动成本的考量,集体反抗行动也就很难成为多数人的选择,即便存在少数精英的行动主义示范,亦很难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动员效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构固然创造了具有相似经历、共同利益和阶级认同的大多数人(large numbers),加大了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zhou,1993),但与此同时,这种制度结构也在客观上增大了国家于短期内出台统一政策、安抚“闹事”的难度。事实上,除了诸如前文论及的某些特殊时期,大多数时候,集体抗议并不能使行动成员获得较满意的结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后社会成员采取行动主义的诉求方式的主观动机。
  
  
  责任编辑: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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