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材料作文 > 正文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活动中的豁免权问题 民事诉讼流程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现代社会,国际交往日益紧密,国家间不可避免的产生财产纠纷,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目前,各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时间仍存在矛盾和分歧,为了更好更快的处理国际民事司法豁免问题,我国应重视该问题,尽快立法,积极应对。
  【关键字】 国家豁免 概念 分歧 实践
  
   一、引言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二战以后,国际上出现了许多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司法判例、专家的学术专著以及一些国内及国际的立法;同时,由于完全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的矛盾,由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引起的国家间争议日益增多,对国家关系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自然人与法人一样,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及自然人等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换句话说,国家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或者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首先是主权者,这种身份注定了国家参与到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机会与范围十分有限,国家只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但一旦国家直接参加到民商事活动中来,就同时具有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意味着国家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认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应当与对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但国家作为主权者,当涉及国家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妨碍到另一个国家权力的行使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除非国家同意,国家免受外国的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概念
   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依据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法准则。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国家关系与国际交往中是平等的、独立的,这一特性派生出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仅由国家享有,同时也可以加强国家主权。
   三、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历来有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两种。
   (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国家不但在作为直接被告的情况下享有豁免,在间接涉诉的情况下也享有豁免权;此外,绝对豁免论认为当国家没有声明接收管辖的情况下,应当运用外交手段处理与国家相关的民商事争端。目前,有些发展中国家仍坚持绝对豁免论。不可回避的是,绝对豁免论在国家豁免原则初期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为该原则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在理论上仍有缺陷,而且,将国家与公司或企业等同视之也是不恰当的。
   (2)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限制豁免理论,在国际关系中,享有豁免的应当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则不应在他国享有豁免权。换句话说,限制豁免轮依然认可国家豁免,但是承认以例外存在的不享有豁免的情况。
   有人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意味着国家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不管作出任何的行为都可以被免除民商事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实际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原则,是为了使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另一个国家法院的管辖和执行,防止本国的主权和利益被他国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忽略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当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也不意味着国家任何国际责任的免除。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对于司法管辖和执行豁免可以享有,但是对于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免除。
   四、我国的实践
   在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我国坚定不移地贯彻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普遍的国际法原则。但目前,我国尚没有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在缔结条约方面,我国曾经缔结或参加的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如我国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被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比较著名的有“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湖广铁路债券案”等。
  但在我国目前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实践中,已经将国家的行为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不应当享有豁免权。
  鉴于我国在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方面立法的缺失,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等相关问题是值得重视的,同时,我国也大力主张国家社会在相互尊重彼此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通过磋商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尽量避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
  参考文献
  [1]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余先予:《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3]陈纯一:《国家豁免问题之研究》,三民书局2000年版。
  [4]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黄进、杜焕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立法的新发展》,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标签:豁免权 试论 民事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