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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而后行 收养孩子,三思而后行

时间:2019-01-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有许多中老年人或膝下无子,或儿女业已长大成人,空巢老两口孤单寂寞,于是,想到收养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或者福利院的孤儿。   有爱心固然是好事情,但是,在法律程序上一定要考虑清楚,领养孩子做到什么程度适可而止,否则,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案例
  韦秋菱在外贸公司内销部工作,快到退休年龄了,但膝下仍无子女。她与老伴琴瑟相调,整天笑吟吟的;在单位里也和善可亲,很乐观开朗,与公司勤杂工罗媛最合得来。
  罗媛从泰州来上海谋生,身边有个女儿小婉,一双大眼睛像会说话一般,长得水灵灵的,就读于附近小学,是个4年级学生,很讨韦秋菱喜欢。前年,老韦索性摆了一桌酒席,认小婉为干女儿,全公司都知道。 2010年,罗媛离婚,罗媛与女儿自此失去主要经济依靠,日子过得有些艰苦。一天,这母女俩去老韦家,向老韦倾吐心事。罗媛想争口气,在上海把女儿培养成材,请老韦帮忙,把女儿的户口落到上海来。具体办法也已了解,只须上海有合适的人出面认养。韦秋菱听后,动了恻隐之心,一口答应。接着,签定书面协议,到民政局办收养公证,小婉搬到老韦家居住生活,直至2011年初夏正式报进上海户口。韦秋菱夫妇因为身边有聪明伶俐的小婉陪伴,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罗媛、小婉则称心如意,日子也过得快活。因为小婉吃的住的都由韦秋菱夫妇提供,罗媛觉得不应该,就省吃俭用,把节约攒下的钱连送带买东西,差不多都拿了过去。这样,老少四个关系融洽,相处十分愉快。
  去年国庆节期间,罗媛、小婉回老家度假。韦秋菱家来了许多亲戚,闲聊中,两家兄弟姐妹得知这对老夫妇把不相干的小女孩认为干女儿并且收养,大为惊讶,纷纷微词指责,婉言相劝,提醒说:你们如此作为,“百年”之后,钱财、房产就都由那小女孩继承了,血缘亲属的利益反倒由此遭受了侵害。面对亲属们的批评,韦秋菱夫妇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实在欠考虑,处理不妥当。
  国庆假日后,韦秋菱便找罗媛说事了,要求解除与干女儿的收养关系。罗媛听了发晕,觉得这样女儿的前途会改变,最直接的便是女儿的上海户口将吊销,于是竭力反对。
  韦秋菱见罗媛“刁难”,一气之下,把罗媛告上了法庭,法院没有受理。韦秋菱经人指点,找到民政局,民政局驳回了她的请求。韦秋菱惘然了。
  专家评析
  民政局驳回韦秋菱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韦秋菱要解除收养关系也并非一点可能都没有。因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时指出“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只是,眼下韦秋菱与罗媛没达成解除的协议;小婉是否同意被继续收养也是一个未知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韦秋菱其实是好心人办岔了事,因为她压根儿没想到遗产的问题,没想到这份好心其实牵涉了好多人的实际利益。那么,她究竟怎么会走到这一步,弄得湿手沾面粉,甩也甩不掉呢? 其实,《收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可以被收养。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罗媛、小婉只是很勉强地符合规定精神。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三个条件,韦秋菱夫妇都符合,只是他们热心得不假思索,无意中才触及本案实质所在,即《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件事今后的发展趋势,有三种可能: 一是罗媛、小婉同意解除关系,前提是小婉的眼前利益――户籍、学业不受影响,但这似乎行不通。
  二是维持收养关系,但明确小婉在韦秋菱夫妇家除了被收养,没有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这个法律程序怎么走,行得通吗? 三是索性“假戏真做”,两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理解和支持他们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两全其美。
  不过,这都是后话了。我们还是回到原来,希望广大中老年朋友从这个案例中能有所悟:收养干儿子、干女儿,不是什么坏事,但切忌画蛇添足,不卤莽行事,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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