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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研究] 民族文化遗产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国内外都高度重视对文化遗产的提炼与保护。作为民族文化遗产主要载体的民族村镇,其文化遗产的提炼与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结合世界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格局,并针对贵州实际,以青岩古镇为实例,强调注重提炼文化精髓、实施强力保护措施,促进民族村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的多元化、科学化。
  [关键词]民族村镇 文化遗产 保护 贵州
  1 世界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格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政府作为文化遗产管理主体,主要承担保护世界遗产的管理成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建立民间组织,倡导全民参与保护,增强国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1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
  世界文化遗产(eultural heritage of the world),全称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具有科学、审美、文化价值的自然景观与人类历史遗存。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可列为文化遗产的有:(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截止2011年6月24日,世界遗产排在前三位的国家分别是:意大利45处,西班牙43处,中国41处。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早在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OM)就在《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中提出:“无论是从哪个朝代传承下来的历史建筑,都饱含有往昔岁月的诸多信息,并因此而成为人类古老文明的活见证。人们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了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这些历史遗存看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将这些遗产真实而完整地保存下来,传承下去,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如今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上多采取多元化、科学化的方式,把发展与保护结合起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其中最典型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等,他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1.1 重视立法保护,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已有上百种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1840年颁布的《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1887年又颁布保护历史文物的《纪念物保护法》;1906年通过的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将树木、瀑布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1941年单独制定了《考古发掘法》;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和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共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尽管这些法律在后来经历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早在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包括《风景保护法》、《森林法》、《环境赔偿责任法》等。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入联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强调保护工作是多方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管理、资金等多个环节,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这为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日本自明治时期建立文物保护制度以来,经过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1871年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案―《古器旧物保存法》,之后于1950年正式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该法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对日本无形文化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1.1.2 设立相应机构,明确各级职能
  法国非常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都组建了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中央政府机构的职能由文化部负责执行,文化部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该部下设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教学以及对信息搜集机构的管理。遗产司下设四处、三科,专职负责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每个行政区的政府内部都设置有文化事务部(DRAC),部下包括专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四个局级单位。此外,法国还有许多研究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组织机构,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民间社团组织、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等,这些组织各负其责,在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主要针对遗产管理工作和资金投入方面而设立的。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方面,德国采取了地方自治型管理,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等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具体事务。保护文化遗产是地区和州政府的共同职责。在资金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政策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使遗产保护资金得到有效保障。
  日本1950年在文部省内部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1954年规定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及教育委员会”,1968年在国家文化厅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调查审议以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事物的工作。日本从中央到地方,每个市、镇、村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时还有日本艺术振兴会等独立艺术法人。以及一些财团法人、志愿者个人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
  1.1.3 倡导全民参与,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国外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不再是政府的单一独立行动,而是逐渐由民间组织和当地居民参与的多元的共同保护模式。例如,法国18000多个大大小小的社团组织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贡献之大越来越多地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日本政府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民进行广泛、经常性的教育,如展示“人间国宝”(日本把具有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的团体和个人指定为“人间国宝”)作品,拍摄成专题片播出;开办文化遗产数据库网站――文化遗产在线,为大家介绍各类文化遗产及 其相关知识;规定每年11月3日是日本的“文化日”,第一周是文化遗产保护周;在校学生每年要组织一次修学旅行,到文化遗产所在地学习参观。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了政府、公共团体、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大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全体国民一起参与保护的做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全民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成效显著。
  1.1.4 重视专才培养,实现遗产保护与发展并进
  国外对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也相当重视,据调查,德国、法国、日本等遗产保护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学校开设文化遗产修复或保护专业。
  德国许多高校培养了大批在遗产保护领域内的理论研究及专业人员,为德国世界遗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德国渤兰登堡州理工大学“建筑、土木工程和规划”学院的世界遗产研究专业就是目前世界上最早的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世界遗产”概念而设立的新专业,它培养出了大批结合建筑学、生态学、管理学、经济学、旅游学的综合性、跨学科的全新遗产研究人才。
  法国文化部下属的巴黎国家遗产学院、阿维尼翁的艺术学院和图尔的美术学院都设有文化遗产修复师专业。其中,巴黎国家遗产学院设有书籍与图像修复专业。法国文化部规定,只有以上的三个学校以及巴黎第一大学相关专业的学生才有资格接受法国文化遗产的修复工作。
  日本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日本文化厅统计指出,迄今艺能方面的“人间国宝”有57名,工艺技术方面有57名,共计114名。他们既是财产持有者也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日本还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其经费来源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
  1.2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
  中国地源广博,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目前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91万余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多个,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个;已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10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拥有40处世界遗产,有各类博物馆3200座,每年举办10000项左右的文物展览,保留下来的文物有历史街区、文物古迹、文化景标等。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正式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生了飞跃式的历史性跨越,从一个相对封闭,侧重历史研究、考证的学术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都产生深刻影响的公共性资源,中国在保护自身民族文化遗产的同时,成为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1.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专项法规,出台了行业规范管理文件,例如我国第一部文物古迹保护行业规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2 提出保护遗产的创新理念和新的作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实现了创新。某些地方结合实际,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指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较严格的方式进行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在保护整治过程中可以适当改动,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
  
  1.2.3 创建了独特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1991年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创建了我国独有的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黄山模式”和“丽江模式”。“黄山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景区游,区外居;“丽江模式”的内容是规范和控制古城的商业活动;研究制定古城区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能力指标,实施控制;为确保古城建筑风貌的真实性,加强了对古城建筑行业的管理、引导和控制;加强对古城居民和游客进行文化遗产管理和名城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等。这两种模式都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称赞。
  1.2.4 强调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严峻挑战,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保护工作不是单一独立的进行,而是多元,齐头并进的,中国政府在重视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处理好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整体环境以及历史风貌的保护。在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青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中,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1.2.5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是中国大陆文化建设的重要主题之一,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
  2 贵州民族村镇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
  贵州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近40%,各民族和谐的生态环境、稳定的生产方式、世代沿袭的家庭社会结构,使贵州弥足珍贵的多样性的原生态民族文化遗产得以保留,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个经典标本。民族文化遗产是贵州文化的历史记忆,是贵州各民族文化的瑰宝,是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反映了贵州各族人民不同历史时期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贵州民族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1 民族村镇分布
  贵州民族文化的最显著载体就是众多的民族村镇,表现出“大杂居,小聚居”,“又杂居,又聚居”的特点。贵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据统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共计53个,其中国家级18个、省级35个(见表1)。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其中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音乐)、传统舞蹈(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等(见表2)。
  此外,贵州省政府先后公布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首批91个,第二批202个,第三批147项(包括第一、二批省级扩展项目39项)。
  3 贵州青岩古镇民族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实例分析
  贵州民族村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的关键在于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贵州有数百个特色各异的民族村镇,作为其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村镇之一,青岩古镇具有集历史、艺术、旅游、科学价值于一镇的美 誉,并在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3.1 青岩古镇文化遗产概况
  青岩位于贵阳市南郊,是贵阳市花溪风景名胜区六大景区之一,贵州四大古镇之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建于600年前,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传统文化特色突显,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对游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整座古城的营造,保持了我国古代城池的风貌,设计精巧、工艺精湛的明清古建筑交错密布,寺庙、楼阁画栋雕梁、飞角重檐相间,凸显了城镇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空间轮廓。古镇是多民族聚居地,居住的主要民族是汉族、苗族、布依族,其中,汉族占全镇总人口数的61%,少数民族占总口数的39%。各民族和谐共存,民族文化共生共荣,形成了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古镇。
  青岩古镇文化古迹交错,密布于城内的古建筑群、古城墙、石牌坊、古民居群交相辉映,互为依托,构成独特的古镇风貌,至今依然释放着古朴典雅和浓郁的历史传统文化气息。特色美食及旅游商品也极具特色,显示出淳朴的乡土气息。
  3.2 青岩古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的主要做法
  青岩古镇文化的保护建设,始终围绕“保护建设、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思想展开,即构建古镇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新的更高质量的和谐。鉴于此,做法上非常强调整体性保护、还原性保护和以提高文化旅游价值为终极目标的保护,这在地方性文化特征保护以及工作推动的有效性方面,实为独特。
  3.2.1 合理编制规划,理清保护思路
  合理的规划是有序发展的龙头,是青岩古镇建设保护的关键。青岩古镇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早在1999年就编制了《青岩古镇保护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古镇保护的内容和具体对象,古镇保护采取分级分区,“点、线、面”结合的方法进行。之后完成的《青岩旅游发展规划》,更加明确青岩以旅游文化产业为主导型城镇的发展定位及项目建设目标。如今编制的《贵州省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将使古镇的保护和建设更加有序、规范、全面。
  3.2.2 搞好景区建设,实施保护工程
  2000年,贵阳市成立恢复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恢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强调“遵照规划、修旧如旧、树立精品、机制创新”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经过几年的努力,分批投资了上千万元,完成了万寿宫、慈云寺、寿佛寺等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景点的修复工程。进一步充实了古镇的文化内涵,使古镇重现昔日的文化特色,展现古镇文化光彩。此外,每年还安排20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古镇典型民居和南北明清街的民居抢救修复工作。
  3.2.3 充分发掘文化,提升保护价值
  作为贵州省的历史文化名镇之一,青岩集中西文化于一地,历史文化、宗教文化、革命文化、军事文化、建筑文化于一镇,文化成为古镇保护的灵魂。青岩古镇独具魅力的三大文化现象包括:一是“全”,古镇虽小,但文化丰富,包括“四教并存”的宗教文化、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建筑文化、饮食文化、革命文化等;二是“神”,古镇选址取址布局别出心裁,九寺八庙五阁二祠一宫一楼五门八座(现存三座)牌坊法天象地,立城像理,既是中国古代风水营城理论的现实典范,也是研究我国古代传统建筑学的活教材;三是“霸”,古城墙用巨石依山而建,易守难攻,是贵阳市南部最近最佳的军事防御点,充分发挥了雄霸贵阳南大门的军事堡垒作用。贵州其他民族村镇可以此为鉴,深入挖掘民族村镇的文化内涵,发展和展现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彰显文化价值,同时也更加坚定保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提升保护民族村镇的价值。
  3.2.4 合理开发资源,发挥利用价值
  古镇恢复建设之初,镇党委、政府确定了以旅游产业为主导,带动全镇工业、农业、城镇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合理开发古镇的旅游资源。近年来,以政府主办、公司承办、社会参与的方式,利用“黄金周”时间,举办了“古镇民间艺术游”、“民俗文化周”、“中秋古镇赏月游”等旅游文化活动。旅游产业的兴起,使古镇二、三产业得到蓬勃发展,古镇居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群众得到了实惠,正逐渐意识到“增加收入靠旅游,旅游发展靠古镇”。可见,古镇保护与古镇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这说明只有保护好古镇才更有希望推动经济的发展。
  3.2.5 强化村镇管理,明确保护责任
  建设与管理的同步推进是古镇保护又一个重要原则。青岩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城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对古镇内违法违规建筑、文物景点、城镇环境卫生等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分级审批,建立了审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拟定了《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违章建筑清理与监控责任巡查制和失察追究制》、《青岩镇整治古镇容貌实施办法》、《青砉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拟定和执行,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花溪区成立了古镇保护委员会和文物管理所青岩工作站,对古镇的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等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的管理和保护,青岩镇也成立了古镇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城管中队,进一步加强古镇的城建、环境卫生、整容秩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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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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