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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阶段。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同时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近年来,国内外公司一系列财务舞弊案的发生,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是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架构的一项信息吗,投资者必须依赖获取的信息才能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从而判断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信息使用者和上市公司本身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股票市场的发展,还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内部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2010年于沪市公开发行A股的900多家上市公司里面从各个行业随机选取了60家作为调查样本进行研究,在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中只要有一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就视为披露,共有51家(85%)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主要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在披露的公司中,68%的公司在监事会中有所披露,但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没有实质性内容。大多数只披露了“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类似的话,而没有关于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等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自愿披露的公司只有2家而且均为上市银行.证券公司。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尚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状况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质量信号的动力。在被调查的有效样本中.披露了内部控制不足之处的几乎没有.这说明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不足等现状。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1)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股东是真正的投资者,目标是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处于控股地位,更多地考虑企业和社会环境的稳定等政治因素。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国有股股东的实际缺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经营者监控的缺位,进而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局面和虚假报告横行的现象。
  (2)内部控制集权现象严重.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目前由于股权的过分集中、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分散,使得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出现内部集权。上海证交所201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的.虽然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但外部董事通常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聘任,因而影响了其独立性的发挥。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抑制.而且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相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缺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内控指引》是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比较新的规范。尽管此指引在某些方面规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信息的要求,可是对出具的此类信息用什么形式、统一的格式、具体作出的详略程度等等都没有提出准确又细致的阐述。即使得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时存在很大漏洞。而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是流于表面的、模式化的信息,价值利用率相当低。对此,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机构必须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公布一个统一的格式,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得到提高。
  3.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
  我国仍旧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够真实与全面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内控指引》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但对未遵循指引的公司并无处罚的规定。目前存在的制度仅仅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作出改善意见和评估报告,未使注册会计师就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给出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所应付的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却得不到有关的法律监督规范的惩罚,易导致公司仍旧少披露、不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内部控制信息,这对投资者的决策有害而无利。这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优化股权结构。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制约大股东对内控信息披露的操纵。首先应考虑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或将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为优先股.以降低大股东的持票权;也可采用公司回购国有股的方法,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另外鼓励私人投资和机构投资、并积极引进外资,使得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相互制约,以牵制大股东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
  (2)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衡机制。加强对内控信息操纵的监控防止内部控制集权化、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过度重合、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混乱不清的状况。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层行使执行权、单独成立审计委员会行使控制权。其中,内部控制权应包括内部审计权、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会决策的质疑等权利。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应直接向全体股东及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可通过内.外部的双重的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来加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操纵的监控。
  2.加大对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是很有用的决策根据。对公司不遵守规定披露相关内部控制的状况,必须处罚。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通常包括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证监会、审计署和财政部向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再监督。对不同的主体,需要确定各异的违规活动所采用的司法步骤,增加和强化各主体责任的规定。首先,我国证券交易所要设立完备的惩处机制,惩处未按照《内控指引》的要求经营的公司,增加其违规成本并对各种不真实的陈述行为人需要承但对应的民事赔偿。其次,细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上的权利,设立有关的衡量体制,提高其可操作性。最后,相应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地监督与检查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强制性审计内部控制系统。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增大,在源头上面防止不真实的审核报告、内控报告的发布。
  3.设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委员会
  应该学习美国SEC的方法,建议具备条件的公司开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负责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时性作出决定、对内部控制信的重要性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识别并制定适合的系统以确保给给决策管理层提供正确信息;委员会定期对企业高级管理层汇报内部控制现状,并要求部门经理和各流程负责人参加,且让它变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体系系统的一个组成成分,从而使从下至上的信息交流得到促进。公司应当使流程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变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里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评估他们传递给高级管理层的信息,且不断改善其交流方式。监督各个报告,追踪疑问和难以解决的,大的问题且留存追踪结果都为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任务。
  4.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制度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并不乐观,现存的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建立既权威又统一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标准已迫在眉睫。第一,加快促使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应规定成为法律,补充《会计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不足同时借鉴美国模式,设立独立法案;第二,开启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学习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相结合,提高标准打击违规披露行为,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第三,把上交所和深交所出台且施行的《内控指引》进行合并然后让中国证监会统一进行施行和督促。综上所述,通过使内部控制相应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水平得以提升,可以使全部投资者及时、完整、公平地取得相应信息,使虚假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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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红星,孙鬻.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8(12).
  [3]胡燕.基于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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