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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_焦化行业成本核算方法的探讨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原料煤是冶金焦化行业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在整个生产成本中达80%以上,因此作好原材料特别是原料煤的采购、消耗、配比、分摊、计量等环节的核算,对于控制焦炭成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太原某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在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具体运用上,遵循《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相关规程》及所属中煤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探索出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特色的成本核算办法,下面就一些拙见与大家探讨。
  一、材料成本差异率的准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等进行了规范,中煤集团公司2008年修订《会计核算办法》中对发出存货的计量有如下规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每月末,必须计算并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可采用本月或者上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算公式: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差异=本月发出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或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实际工作中部分供煤户不能及时开具发票,而生产已将暂估未入帐的原料煤消耗,月末暂估入帐的材料较多,有时占全部材料的60%以上,因此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到估价金额及其所带来的成本差异。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变为: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上月暂估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暂估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上月暂估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暂估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比如:企业20××年×月(仅以单一煤种瘦煤为例,全年计划采购成本975元/吨),期初存货、本月采购、本月发出以及暂估成本等资料如下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煤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
  (305.90+56.10)/(3373.50+858.97)=8.55%
  发出材料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为210.91万元。
  实际工作中企业考虑到占比很大的暂估入帐因素,一般计算为:
  (305.90+56.10-179.18+55.42)/(3373.50+858.97-5937.75+5079.75)=7.06%
  发出材料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为175.38万元。
  两种方法计算所得相差35.53万元,直接影响当期产品成本,影响损益。上述举例中相邻两个月暂估成本变动幅度相对稳定,否则计算差异会更大。
  二、产品成本分摊方法及分摊比例的确定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炼焦行业对生产阶段联产品成本分摊多数采用固定比例法,该厂即按照《中国冶金财会会计学会焦化分会》根据同行业标准进行测算制定的炼焦阶段联产品成本分离系数来进行成本分摊,具体比例为:焦炭76.73%、煤气17.5%、其他化工产品5.77%,企业按照生产总成本以及各产品相应比例分摊计算成本。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完善,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民营焦化企业异军突起,使同行业形成了产品成本之间的竞争态势,固定比例法计算的产品成本特别是主要产品焦炭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甚至与其他企业的成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对成本计算方法的改变势在必行。
  2008年,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成本核算方法由固定比例法变更为热值系数法,即根据上一年度各产品对应的平均贡献热值计算出的发热折标煤系数,乘以各产品当月实际产量换算出产品的折算标准煤量,以此为基础将当月成本费用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成本核算方法。各产品的发热折标系数,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全年平均值计算确定,且在当年度不得随意改变。
  应用举例:2010年度焦化各产品的平均发热折标系数如下:
  热值系数法计算焦炭制造成本为1220.63元/吨,如果按照固定比例法计算焦炭制造成本为1087.01元/吨(8500×76.73%/60000),两种计算方法差异为133.62元/吨,由此可以看出单纯的数字并不能说明问题,关键要看选用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再者,从上计算过程不难看出,即使发热折标系数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品种、结构及产量分布不同,也会引起成本分摊比例不同,导致主要成本焦炭成本的可比性也会相对较低。
  三、存货盘盈周期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清理,盘盈的存货,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其入帐价值,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现存货帐实不符,应在期末分摊结转成本前做出帐务处理,所谓“事前盘盈”。但是企业在具体执行这一准则时,究竟在什么时候、以多长的周期来做存货盘盈处理,对企业的成本乃至利润影响至关重要,如何把握好“定期”这个度,笔者认为企业应根据实际状况,结合市场同类存货价格变动幅度,合理确定周期,以季度为好。在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每季度做盘盈一次,这样从整个会计周期看:先期处理的存货成本相对较低,至年末时,再行处理存货盘盈数量就会相对减少,即使市场同类存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盘盈成本也不会太大;反之如果市场疲软,价格连续下滑,先期处理的存货成本相对较高,至年末盘盈成本也不会太低,这样有利于整个会计期间产品成本及利润的稳定,不会出现产品成本大起大落或利润虚高过低的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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