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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怎么样

时间:2019-02-1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 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按照人社部“十三五”时期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四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效能和质量,以案件管理、流程控制为中心,依托信息化技术平台和规范化制度平台,按照精准、统一、实用和有效的原则,在固定和逐项量化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的控制指标、导向指标和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完整的标准化工作体系,进一步增强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序性和可控性,形成公开、透明和可预见的流程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升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案件管理标准体系。案件管理是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内容,覆盖案件处置的全过程。建立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就是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保障调解仲裁当事人、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和调解仲裁活动的公正、有序为核心,在合理设置工作环节、流程和具体的操作技术指标基础上,分类确立流程性标准和指数化标准,形成统一的案件管理标准和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各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结案方式,针对不同工作环节、流程和节点的功能、性质,分别设置控制性指标和指引性指标,兼顾统一、规范和灵活、实效。

(二)建立办案程序公正性评价机制。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建立办案程序公正性评价机制,既是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需要,更是争议案件公正处理的基本保障。要研究确立体现办案程序公正性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以及实际的表象后果,明确评价对象和考察样本的范围,突出调解仲裁当事人、参加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和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关联的程序要素,确定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三)建立办案质量评价和人员绩效考核标准体系。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平台,形成定期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制度。办案质量评价可分为工作性指标、公正性指标和效能指标等三个方面,其中工作性指标、公正性指标应分别与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办案程序公正性评价标准体系衔接一致,效能指标应重点考虑与案件调解成功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终局裁决率、调裁文书履行(执行)率等挂钩,并依据三项指标的权重,合理设置办案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办案人员绩效考核建立在对个人办案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统计、测评的基础上,配套相应的奖惩措施,实行关键要素一票否决。

(四)制定仲裁机构建设标准和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全面落实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按照保障基本服务、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仲裁机构建设标准和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并建立定期核查和通报制度。组织机构建设标准包括办案场所和设施标准、人员队伍配置标准、经费保障标准和制度化建设标准。

(五)构建公开、透明和开放的标准化工作机制。适时制定和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指引,并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分类指导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推进各项标准的执行。标准指引文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并适时调整,以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关切。

三、实施步骤 (一)2016年7月底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部署,组织调研活动,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集中分析、研判和论证,形成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审定后执行。

(二)2016年8月至12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市本级和各区按各自重点方向,分类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市本级和**区进行案件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
**区、**办进行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试点;
**区、**区进行办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标准试点;
**区、**区进行办案程 序公正性评价标准试点;
**区进行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试点。其它区根据自身优势选择一项内容作为试点。本阶段完成后应分别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三)2017年1月至6月,对分类推进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对各项标准和执行效果进行点对点的研判、论证和修订,初步形成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全面的试点工作。

(四)2017年7月至12月,专题检查实施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验证结果和论证意见,修订和完善方案内容,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标准,形成标准化工作体系。

(五)2018年1月至3月,进行工作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接受省人社厅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社局成立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局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各区要确定一名局领导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根据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的进程,优先给予各项工作安排、及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完善信息系统,并优先安排有关的工作调研、专家论证等经费开支。

(三)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市人社局要适时与工会、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进行专题沟通,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的工作联系,邀请相关专业团体、学术机构参与研讨和论证,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吸纳各方意见。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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