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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税制改革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时间:2019-02-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1) 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1983-1994年间的税制改革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
  
  (3)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将原来的财政包干制度改造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包括省和县)职权基础上的“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结构性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全面改革流转税(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等);
  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的统一。
  
  (4) 对1994年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确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2003年以来,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制的改革(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8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17个,此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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