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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目 录

一、总则

二、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六、员工培训

七、劳动定额管理

八、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

十、奖惩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验原件留复印件;无相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接到公司(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录取通知后,新员工即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体检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领取体检表格并在一周内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公司将随时决定终止录用,因个人故意拖延体检时间或隐瞒体检不合格结果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录用。

第八条 新员工报到时应交3张1寸照片及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工作证、医疗保险病历本、开工资帐户。

第九条 体检等录用条件符合后,企业予以录用。录用后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档,调档同时转入社保关系;档案调入公司的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做兼职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贴;员

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174小时。

第十四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 员工病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九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篇二:09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青劳社[2003]18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2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劳动者伤、病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的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伤相关项目的鉴定: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九)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十)有关部门委托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发生工伤时的接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二)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六)项的项目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发生工伤时的接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三)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供养亲属核定表》。

(四)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所在单位按规定出具的公示证明、公示花名册。

(五)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发生伤害时的接诊病历,有关的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六)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

2、办理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鉴定中心在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提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为申请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对提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受理,代向申请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鉴定中心。

第八条 鉴定中心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及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一)按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通知医疗卫生专家和申请人;

(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当场宣读鉴定纪律和工作规则。当事人对鉴定专家和鉴定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按规定实行回避。

(四)根据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疗卫生专家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鉴定结束后,鉴定中心应将有关材料验收封存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被鉴定人因病、伤情况较重,病情不允许其到劳动能力鉴定现场鉴定的,申请人应提供其住址、联系电话,由鉴定中心组织三名医疗卫生专家赴被鉴定人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结论应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其中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委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送达。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

生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或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鉴定中心应当每季度向鉴定委员会书面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和工伤相关项目鉴定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其他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文件规定由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费用支出范围包括: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劳动鉴定的场地租赁费;用于劳动鉴定所需表、册、证、卡等印刷费;劳动鉴定有关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其他与劳动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应按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被鉴定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执行,原《青岛市职工疾、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青劳社[200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三:关于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工商业联合会

余总工〔2011〕40号

关于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工会、商会,局级工会,区民营企业工会: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

1、企业应当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

2、企业应当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本单位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4、劳动规章制度条款要明确、具体、合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用词准确规范,制度与制度间配套衔接。

5、劳动规章制度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张弛有度,以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为主,重褒奖少惩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6、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取得职工支持。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实施。

7、企业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主动从源头上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充分征求全体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将制定和修改、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纳入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8、经职代会讨论和平等协商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应当在实施前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采用有效方式告知每一位劳动者。

三、履行民主程序的认定要件

9、为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在制定、修改直接

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必备以下材料,以便提供有关部门日常检查以及调处因劳动规章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时使用。

(1)关于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认定材料: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包括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协商代表签名的协商会议记录。

(2)关于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修改程序的认定材料:提出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的要约及协商会议记录。

(3)关于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告知程序的认定材料: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照片以及相关材料;职工签收有关规章制度的记录。

四、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10、依法制定、修改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11、企业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因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应认真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

五、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13、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立足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

基础。

14、企业应当依靠工会和职工群众,自觉开展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自查活动,重点检查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是否履行职代会审议、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规范程序,以及制度、条款是否存在过于严苛等现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主动、依法整改到位。

15、企业应当依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的届期、代表比例结构、职权和工作制度建立和规范职代会制度,保证职代会运作的有序、有效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把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商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制定及执行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

17、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参考样本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从余杭工会网公告栏上下载。

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1年6月2日

主题词:规范 企业 制度 指导意见

抄送:杭州市总工会,戚建国、吴伟斌、吴月根、陈云水、

潘法高同志。

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201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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